本文关于记者采访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有关记者的法律法规
记者的采访活动受《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范。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第三条 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1.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你所说的情况有悖于《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不仅可以不接受采访,还可向记者所在单位和机关的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署)或记者协会举报。
2.记者暗访有哪些规定
“法律并没有赋予记者为了揭露真相而实施违法犯罪的特权”央视《新闻调查》栏目对隐性采访作出这样的规范:“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性为由而不择手段。
我国出台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均未明确记者享有暗访、卧底等权利。
相反,这些文件规定,记者采访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坚决制止采用自然主义的手法,过细展示犯罪过程和作案细节”等。
也就是说,暗访和卧底不属于记者的职务行为,只是记者的私人取证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私人取证”指普通公民自行收集和提取案件证据,没有官方身份者参与其事。记者在暗访或卧底时,隐去了记者职业身份,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属于私人取证的范畴。
3.跪求有关新闻必须真实报道的法律法规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 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第六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如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四)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领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第十四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五条 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领、审核、发放和注销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
4.关于拒绝记者采访,我国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法律上来说,任何人都有权利拒绝接收记者采访,不管他是不是公务员,不管他有没有干伤天害理的事情,这是他的人身自由,说大点这是人权。极少数地方性条文里面,会要求公务员接受新闻媒体对职务行为、公共事件的采访,这是为了通过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实际上拒绝接收采访是一种愚蠢的应对舆论的手段,所以聪明的单位都会要求干部、职工不要躲避采访,而是要引导舆论。我以前当都市报记者的时候,最喜欢碰到拒绝接受采访的对象了,因为这样我可以马上回家写稿,一句“对方拒绝接受采访”把你给总结掉,是你自己放弃解释的机会。
另外,如果你认为媒体的新闻报道侵犯了你的隐私,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你觉得对你造成了严重伤害,可以报警。
5.记者去采访的时候不经过本人同意可以采访吗
采访权,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
它是一种信息采集行为,保障和规范这种行为的法源,可以一直追溯到言论自由的原则。言论自由在狭义上通常理解为意见表达的自由;从广义上说,知情权被解释为言论自由"潜在"的权利。
在我国,至今"采访权"法无明文,它没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包括批评自由、通讯自由等等记者的职业特性,即使其具有为了公众获得知情权,而进行信息寻求和采集的权利。
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不仅仅是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权利,也是广大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延伸。 但采访权在行使时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首先,采访权要受到来自国家公权法律,如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保密法律、诉讼法律的限制。
比如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刑民事案件,就不能对庭审活动进行采访。其次,采访权要受到民事私权法律的限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限制采访权,如名誉权、隐私权和宁居权等。
因此,记者在行使采访权的时候,应意识到被采访的对象并没有法定义务必须接受采访,尤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采访对象有权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接受采访。无论是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还是新闻报道的内容都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强制力,也就说,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单位和记者不可能指令人们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媒介与报道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
所以,新闻工作者享有的不是权力而是权利,不是司法、行政权力而是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在公开场合,即允许公众自由出入的场所合场合,记者作为公众的一员,可以自主地以各种手段采集信息,涉及到需要从他人那里获取的信息,记者需要征得被采访人的同意,取得一致意见后,其他人不得干预,如果强行干预、阻碍,就构成了对采访权的侵犯。
对于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比如政府部门、气象预报部门、环保部门等,法律规定,公民有了解这些信息的权利。相应地,新闻记者就有向他们索取信息的权利,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拒不提供的,就是对采访权的妨碍。关于公众人士与采访活动的关系,后边有详细阐述。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