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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投资的案例

时间:2021-05-11 09:30
本文关于虚假投资的案例,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1日讯:

1.拟上市公司虚假出资一般应该怎么解决

典型案例

投机不成蚀把米 虚假出资遭刑罚

甲公司是香港某电子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乙(香港)有限公司、丙(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在某省某市某空调器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于1999年12月16日合资重组成立的空调企业,注册资本6800万元。其中,某市某空调器有限公司出资1298.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l%;某市丁有限公司出资741.2万元,占10.9%;丙 (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060万元,占45%;乙(香港) 有限公司出资等值人民币1700万元的外汇,占25%。

甲公司的最大股东当属香港某电子集团旗下的乙(香港)有限公司和丙(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合计持股高达70%。但这两家公司以1059万元应收票据出资,涉嫌虚假出资。从某市工商局查询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3日对广东甲公司所作的验资报告显示: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800万元。截至2001年2月28日,甲公司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6800万元中,由乙 (香港)有限公司和丙(广州)电子有限公司投入的资本中有1059万元是应收票据。

该案经检察院起诉,法院认定乙(香港)公司和丙(广州)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依法判处乙公司和丙公司罚金各25万元人民币,对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3年有期徒刑。

2.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你现货投资为什么总是亏损

目前黄金外汇骗局越来越多,花样更是层出不穷。他们通过各种“高收益”、“稳赚不赔”的诱惑,一步一步将投资者给套牢。或是通过直播间指导操作吸引投资者或者打电话、拉微信群和老师喊单等各种渠道诱导投资者在虚假黑平台进行投资,先让投资者盈利赚到甜头,再通过恶意操作将投资者的本金全部亏完,以此来骗走投资者的资金!多年积攒的血汗钱就这样被这些不法份子骗进他们自己的口袋!

黑平台多会用老师喊单套路,前期喊单,发一部分造假的盈利截图,并且找托加上投资者的号,做些跟着老师做的伪投资,盈利截图给投资者看,且每单必赚,诱惑投资者开户入金。

入金前期这些喊单老师的准确度会很高,之后会找一个时间,编一个借口,诱骗客户加金,亏损了就说,因为客户资金量太小,继续加大入金金额,给你介绍更高端的分析师等言辞,不断催促入金,称两天就能挽回以前所有损失,中后期喊反单或者频繁操作。喊反单你就要扛单要么就止损,频繁操作那就不用说了,刷出高额的手续费,剩下的我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懂一些。

3.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三虚”案件与抽逃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三虚”案件与抽逃出资“一抽”案件是有何区别的,

1,“三虚”案件,是指这个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的的时候,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相关人员过关,这里首先肯定他的不跪行为和他的丑恶行径,因为它只是骗取办理营业执照这关,还没有进行骗人以及违法的过程,也就是说没有后果,暂时还谈不上犯法,只能说道德方面的问题;

2,抽逃出资“一抽”案件是一种违法行为的开始,因为公司法规定,企业一旦投入的注册资金在企业存续期间不准抽逃,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就有坑人骗人的想法,这里还要说明一点,他虽然抽逃资金的过程,都是还没有坑人骗人的事实,虽然构成违法,但是没有后果仍然是一般的违规行为

上述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道德不举,后者是有触犯法律行为。

4.一个真实的案例告诉你现货投资为什么总是亏损

目前黄金外汇骗局越来越多,花样更是层出不穷。

他们通过各种“高收益”、“稳赚不赔”的诱惑,一步一步将投资者给套牢。或是通过直播间指导操作吸引投资者或者打电话、拉微信群和老师喊单等各种渠道诱导投资者在虚假黑平台进行投资,先让投资者盈利赚到甜头,再通过恶意操作将投资者的本金全部亏完,以此来骗走投资者的资金!多年积攒的血汗钱就这样被这些不法份子骗进他们自己的口袋!黑平台多会用老师喊单套路,前期喊单,发一部分造假的盈利截图,并且找托加上投资者的号,做些跟着老师做的伪投资,盈利截图给投资者看,且每单必赚,诱惑投资者开户入金。

入金前期这些喊单老师的准确度会很高,之后会找一个时间,编一个借口,诱骗客户加金,亏损了就说,因为客户资金量太小,继续加大入金金额,给你介绍更高端的分析师等言辞,不断催促入金,称两天就能挽回以前所有损失,中后期喊反单或者频繁操作。喊反单你就要扛单要么就止损,频繁操作那就不用说了,刷出高额的手续费,剩下的我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懂一些。

5.哪里有经典点的国际金融欺诈案例

证券欺诈案例 A. 股票欺诈案例 案例一 NEW公司虚假陈述案 案例二 伦敦J公司股票案 案例三 莫斯科MMM公司案 案例四 L公司股票丑闻 案例五 法国某公司股票案 案例六 S公司公债丑闻案 案例七 台北房地产股票诈骗案 案例八 艾思姆公司案 案例九 CARL内部情报案 案例十 华尔街日报专栏案 案例十一 A公司与B公司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案 案例十二 李XX制造虚假信息案 案例十三 发生在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中的 欺诈案 案例十四 发生在美国的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例十五 美国H公司内部交易案 案例十六 台湾H证券公司案 案例十七 华尔街特大股票诈骗案 案例十八 内线交易非法牟利案 案例十九 JJ公司股票欺诈案 案例二十 YY公司股票操纵案 案例二十一 GG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 案例二十二 十五岁少年网上股票欺诈案 案例二十三 互联网上的股票欺诈案 案例二十四 网上巨额投资欺诈案 案例二十五 3男子网络诈骗案 案例二十六 泰国股票诈骗案 案例二十七 恶意透支资金纠纷案 案例二十八 杨XX伪造身份证盗卖股票案 B. 债券欺诈案例 案例二十九 普斯债券欺诈案 案例三十 加拿大250亿美元诈骗案 C. 其他证券欺诈案例 案例三十一 期货委托交易欺诈行为纠纷案 案例三十二 BB公司欺诈上市案 案例三十三 HH公司欺诈上市案 案例三十四 基金欺诈案 商业银行欺诈案例 A. 票据欺诈案例 案例三十五 奥姆斯旅行支票诈骗案 案例三十六 利用假旅行支票诈骗案 案例三十七 跨国诈骗团伙骗取巨额外汇案 案例三十八 国际贸易中的汇票结算欺诈案 案例三十九 汇票被骗案 案例四十 伪造汇票出票人签字案 案例四十一 变造汇票票面金额进行欺诈案 案例四十二 银行出具本票诈骗案 案例四十三 变造支票金额进行欺诈案 案例四十四 伪造整张汇票诈骗案 案例四十五 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案 案例四十六 “以假换真”窃得汇票诈骗案 案例四十七 骗购转账支票案 案例四—卜八 巨额假汇票诈骗案 案例四十九 恶意取得票据案 案例五十 J省巨额伪造本票案 案例五十一 美国最大的支票诈骗案 B. 信用证欺诈案例 案例五十二 B公司无货骗签贸易合同并伪造提单 欺诈案 案例五十三 海南某公司诉香港D公司信用证欺诈案 案例五十四 审单疏忽案 案例五十五 B银行H国分行案 案例五十六 香港Q公司信用证欺诈案 案例五十七 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诈骗案 案例五十八 AS运输公司倒签提单侵权损害赔偿案 案例五十九 100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 案例六十 信用证惯例与我国法院的“禁令”冲突案 案例六十一 香港KP银行信用证软条款案 案例六十二 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案 案例六十三 S国TT轮船公司. D有限公司提单欺诈 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六十四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案 案例六十五 议付行挫败恶意拒付案 案例六十六 X商社隐瞒虚假单据欺诈案 案例六十七 因恶意欺诈信用证被冻结案 案例六十八 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纠纷上诉案 案例六十九 “软条款”陷阱案 案例七十 不可撤销信用证诈骗我进口商品案 案例七十一 B银行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软条款案 案例七十二 贸易诈骗引起的信用证纠纷案 C. 投资. 贷款欺诈案例 案例七十三 外方与设备商合谋诈骗案 案例七十四 外商投资欺诈案 案例七十五 引资不成反遭诈骗案 案例七十六 投资欺诈案 案例七十七 假合资诈骗案 案例七十八假外商诈骗案 D. 其他金融欺诈案例 案例七十九 S省女华侨信用卡跨国诈骗案 案例八十 D市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八十一 利用假身份证恶意透支特大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八十二 违约金条款的陷阱案 案例八十三 存单抵押贷款诈骗案 案例八十四 保函业务项下的欺诈案 案例八十五 伪造储户身份证假挂失案 案例八十六 香港不法商人虚开增值税票案 案例八十七 外国人持假币行骗案 。

6.求 中国近五年重大会计造假案例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造假案例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派神)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家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是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因披露虚假利润等违规行为,2008年4月14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金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等。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原控股股东控制期间,原董事长张晨蓄意犯罪,隐瞒董事会,未按规定披露公司的外贸业务、与关联股东的交易,特别是大额对外担保等重大信息。

为此形成的虚假利润30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ST派神在2008年年报中的“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指出:“本届董事会认真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问题的根源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挥作用1形同虚设,致使犯罪分子再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事实是这样的吗?ST派神幡然醒悟了?认真分析一下2008年年报,真相即刻揭晓。虚假利润,就像幽灵一样,继续缠绕着ST派神。

与以前不同的是,2008年的会计处理表象是合理的,但没有如实反映交易的本质,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以资抵债的会计计量 在2008年年报中,ST派神的无形资产增加了一项土地使用权,该项土地使用权“系根据本公司与三毛集团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三毛集团以其所持有的土地抵偿欠付本公司的款项。

该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44242500元系根据甘肃方家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甘方估字[2008091]号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评估方法为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三毛集团是ST派神的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述信息,如果不存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会计处理比较容易,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应收账款”;如果以前年度计提了坏账准备,则借记“坏账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回到年报,看一下这四个账户的明细账,就可以看出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如实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

1“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坏账准备”明细账如表1所示。 表1说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在2008年大幅度减少,坏账准备被巨额转出。

2“资产减值损失”账户中的“坏账损失”明细账2008年度的余额为-31935873.38元,年报中没有详细披露这次以资抵债交易发生后,冲回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但从表1和年报,可以判断冲回的金额为3065.39(2019.94+1045.45=3065.39)万元。 3应收账款部分,年报中作了如下信息披露:“本公司应收三毛集团及所属公司的款项共27066441.29元,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20199394.79元,本年度三毛集团用土地偿还,原估计计提比例是根据三毛集团偿债能力作出的,原估计计提比例合理。”

其他应收款部分,年报中作了如下信息披露:“本公司对应收三毛集团及所属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共计19366583.94元,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10454539.15元,本年度三毛集团用土地偿还,原估计计提比例是根据三毛集团偿债能力作出的,原估计计提比例合理。” 4“无形资产”账户的“土地使用权”明细账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2008年度新增44 242 500元的土地使用权,与前述吻合,即为三毛集团偿债所转让给ST派神的土地使用权。 此外,在ST派神与三毛集团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中,双方同意以评估值4 424.25万元为依据,抵偿三毛集团占用ST派神的资金4 643.30万元,不足部分219.05万元采用现金方式一次性归还。

2008年年报中“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中披露“2008年12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月17日三毛集团即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了219.05万元欠款。” 通过各账户明细账和《以资抵债协议》,可以看出,ST派神在以资抵债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增加无形资产4 424.25万元,增加库存现金219.05万元,减少应收账款4 643.30万元;转出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3 065.39万元,转回资产减值损失3 065.39万元。

以资抵债的会计确认 会计处理有两个很重要的步骤,即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上述会计处理过程中,会计计量没有问题,会计确认,尤其是无形资产的确认则需要进一步验证。

这里主要分析土地使用权这一无形资产的会计确认问题。 为了保证“以资抵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ST派神考虑得相当周全。

在《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抵债的报告书(修正草案)》(2008年11月26日公布,以下简称“报告书”)作了详尽的披露。无论是董事会、独立董事,还是独立财务顾问,都对该交易事项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发表了正面意见,这样看来,以资抵债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了。

至于合法性,该报告书中披露了律师结论意见:“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所必备的协议、文件齐备,内容真实合法,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和《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由此看来,上述以资抵债交易的合理性,以及交易本身合法性,具有较。

7.列举抽逃出资的情况

律师专业解答: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看到,下面仔细给您分析一下: 一、抽逃出资的涵义 抽逃出资行为,是指股东在企业成立后,不经过法定程序擅自将已到位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使该部分资产的财产权或实际控制权由企业回归到投资者自身,从而使得企业注册资本(金)减少的一种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企业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投资者。为了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我国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注重公司资本的充实,禁止公司任意变动注册资本和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

但在实践中,一些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为了降低风险,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增大了经济运行风险,使我国实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本质形同虚设,因此,无论是原《公司法》还是修订的《公司法》均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资本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加大了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处罚力度。

这里的“发起人”是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者有关单位。“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

律师专业解答: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看到,下面仔细给您分析一下: 一、抽逃出资的涵义 抽逃出资行为,是指股东在企业成立后,不经过法定程序擅自将已到位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使该部分资产的财产权或实际控制权由企业回归到投资者自身,从而使得企业注册资本(金)减少的一种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企业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投资者。

为了保障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我国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注重公司资本的充实,禁止公司任意变动注册资本和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但在实践中,一些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为了降低风险,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增大了经济运行风险,使我国实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本质形同虚设,因此,无论是原《公司法》还是修订的《公司法》均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资本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是新修订的《公司法》加大了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处罚力度。这里的“发起人”是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者有关单位。

“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发起人即企业的投资者。

投资者的出资缴纳到企业后,投资者放弃财产权,企业获得了财产权。该出资即形成公司财产,成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和发起人对该出资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只有在投资者与企业之间,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因此,只有投资者对企业财产的转移行为,才能被视为抽逃行为。非由投资者实施或由投资者授意并明示,董事、经理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企业非法取得财产,均应视为对企业财产的侵占,而不应视为抽逃出资行为。

2、作为抽逃出资客体是已经实际到位的企业资本。在实践中,抽逃出资行为与虚假出资极易混淆,但其根本区别在于前者被抽逃的资产曾经真实到位,财产权沿着投资者、企业、投资者的路线转移;而后者作为投资登记的资产实际并未到位,投资者资产没有向企业转移,故为虚假出资行为。

3、企业抽逃出资的结果是企业实收资本的减少。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企业在登记注册后,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 4、抽逃出资行为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

正是由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这个特点,才将其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这种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凡不按规定程序,未经法定部门审批,擅自撤走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二、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在登记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债务,多为借款或贷款设立的公司,也有替他人偿还债务抽逃出资。 2、在登记注册后,将已经作价出资的实物还给他人,实践中较多存在把他人实物“借”来出资,公司注册后,再完璧归赵。

3、在登记注册后,非因为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4、在登记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后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又转给他人。

5、经营中虚假挂帐实现抽逃出资。把抽逃的资金挂在往来账户,财务上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

检查的方法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下对方单位和所汇款项的时间、数额、笔数,然后到对方单位核对往来账户即可查明是正常往来,还是抽逃出资。 6、同一资产投资多个企业,或者同一投资者担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资产在各关联企业间随意流动,逃避债务。

7、因经营方向发生变化,投资者将企业资产擅自投往他处,该企业不注销,使之成为空壳。 8、因企业经营状况或经营环境不理想,投资者无意再投资,但未经过清算,便擅自将资产抽回。

虚假投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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