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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在网络上有培训的吗?

时间:2022-09-10 06:41
本文关于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在网络上有培训的吗?,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9-10日讯:

没有的,有的网站上说有,也是以赚钱为目的,不可信,本人坚持自学,公共和个人理财全部通过.多看书,看透书,多做练习就可以,祝你好运!

有啊!有个叫考易的就很不错啊!

有,我听说环球网校就不错,推荐你参加环球网校的考试频道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培训,那里每年的通过率都很高,据说老师也很负责很专业,辅导是全国权威性的,我准备报名了,有兴趣的朋友也来看看,试听的课程确实不错,你们可以自己去看看,网站上有用的东东也不少, 具体的信息你可以登陆环球网校的考试频道查看, 里面有更多复习资料或是模拟试题,历年试题,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报名条件,考试介绍的等信息!

参考资料:环球网校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怎么?

银行从业资格证得在银行从业协会进行报名。然后在那个协会上可以买书,也可以在网上去买一些参考资料然后呢,一般在全省的。大多数城市,省会城市都有考点。一年可以考四次,政治的,然后再加上几个临时一年可能考了有六七次吧!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怎么过 ?

看书和刷题

首先需要调整好自己状态 其次,认真复习自己不会的疑难点 考试前把整体内容大概看一下。 祝你好运!

  1、对银行从业考试的相关信息了解清楚。行业官方网站或是考试吧都有考试时间、地点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2、多看看前辈的考试经验之谈。不管有无银行从业经验,看看别人的考试经验还是很有益处的,毕竟考试就是考试,只有过来人才更有资格说话。   考前:有计划复习、多参与交流   1、首先当然是以教材为主。
任何考试相信还是要以教材为主的,特别是像银行业考试这种完全是以单选、多选、判断组成的客观题,教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切的题,不管难易均出自于教材,有些表面上看难似乎没有见过,也只是变种而已,根源还是在教材。所以重中之重就是要掌握教材。   2、重视辅导书的作用。
每看完一章,就做该章的习题,以巩固刚学到的知识。对于错题,再回头找书上相关内容,加深印象。   3、找一起学习的朋友交流。   4、饮食作息与情绪调节。   考中:万分仔细   1、拿准考证是考前一个星期的事儿,上面也标好了考场位置与时间。
所以尽早安排好行走路程是正事儿,别犯什么考前一个小时候找不到去的路儿之类的低级错误。   2、正式考前会有个拍照的时间,其实也是安定心情的时间。   3、看清开考前计算机上的提示。   4、做题过程中,如果发现拿不准的,可迅速多看两遍,但超过一分钟时间浪费在一道题上的事儿是不明智的,不如打上标记。
如果答完了,请别着急交卷,安心检查一遍。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有哪些?

一、银行招聘考试大纲详细介绍与考情分析。 二、银行招聘考试重点时事政治资料。 三、考试全套在线高清教学视频课程及讲义。 四、历年全套最新版中国银行考试历年真题试卷。 五、全套银行考试面试视频课程与面试宝典。 六、银行考试托业英语复习讲义与模拟试题(9套)。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怎么样呢?

  8。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2。1 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注意:后使用,以罪从重处罚。

  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8。2。2 破坏银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公众”是指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两种情况。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为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除外。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注意: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前者是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 证。
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如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变造是指没有权限的人 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加工,改变其数额、日期等记载事项。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

  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10。
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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