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11-02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释义] :本条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条款,有的是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有的则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前者称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后者称为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本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这些法定记载事项是构成一般保险合同的必备条件。由于保险种类很多,每一个保险人的保险业务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保险合同除法定记载事项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这些针对其他事项所作的约定也就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本条就是对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规定。
所谓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于基本条款之外,自由约定的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其实质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正或者限制。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具体包括:
一、协会条款。协会条款仅见于海上保险合同中,并且是专指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订颁布的有关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它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用的特约条款;
二、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常常根据需要,在保险单基本条款的基础上,附加一些补充条文,用以扩大或者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补充就是附加条款;
三、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保证做或者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事态存在或者不存在,否则就是违背保证;保证如被违背,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违背保证之日起即有权解除合同责任,因此保证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消极性的特约条款。
按照本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通常这些约定形成的保险条款主要有:防灾防损条款、危险增加条款、保证条款、退赔条款、无赔偿优惠条款、保险事故通知条款、索赔期限条款、代位求偿条款、保险标的条款、保险标的的过户和保险单的转让条款中的贷款条款、自杀条款、误报年龄条款、年龄限制条款、弱体保险条款等等。
保险法第一条解读?
你好,保险法第一条解读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险活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总之保险法的设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有了更好的保障
保险法116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员工的职业规则】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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