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票据业务领域的风险突出环节主要有哪些方面,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2-04日讯:
一、票据业务领域的风险突出环节主要有哪些方面
票据业务的七大风险提示,分别是:
(一)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同业专营上收不彻底,不同程度存在未实行专营部门集中审批、分支机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会计处理不集中、未对同业票据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等问题。
(二)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表,或帮助他行在月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棋;有的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三)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或以贷款、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有的还通过人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虚增绩效。
(四)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
(五)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贴现资金还旧借新,调节信贷质量指标;发放贷款偿还垫款,掩盖不良。
(六)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同业代理转贴现、抽屉协议,隐匿信贷资产规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票据业务,甚至出租、出借账户和印鉴。
(七)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违规经营问题突出。在个别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主导下,部分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为他行做通道、消规模,违规贴现,大量出具抽屉协议或承诺办理转贴现,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甚至账外经营,潜藏风险重大。
二、宁波银行近年来发展如何,宁波银行票据业务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在“2017年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上宁波银行排名第140位,其品牌价值增速129%,较2016年大幅提升,达到14亿美元,是所有上榜银行中品牌价值增长最快的银行之一。目前,宁波银行除了宁波地区经营外,已在上海、北京、深圳、苏州等12个城市开设分支机构,营业网点310多家。此外,宁波银行票据业务贡献力大
三、我国中央银行票据业务是怎么回事,起什么作用
以下是我以前的一些资料,希望能对你有用,如果你还有其他需要的,可以给我发信息或者到人民银行的网站去查询:
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而命名的,从已发行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长的有3年。
央行票据与金融市场各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具有根本的区别,各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即增加可用资金;而中央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
央行票据的发行实现了央行和市场的双赢,央行票据的发行为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增强了其调控市场资金供求的能力,同时为保险资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机构理财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债券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提供、弥补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短期投资品种。
尽管目前市场上央行票据存量只有30000多亿元,但受潜在市场需求的影响,其在二级市场的活跃度却远远高于其他品种,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市场认可程度非常高。
随着短期内央行票据大量持续的发行和市场成员对央行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的认可程度不断增强,央行票据的活跃度和影响力将进一步增强。
央行票据由央行到期兑付,所以无任何信用风险,央行也可以随时提前兑付。
四、汇票专用章上面的数字是什么意思
汇票专用章上的数字是指12位银行机构代码.
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06〕54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汇票专用章是银行办理汇票业务的重要业务用章,出票或承兑银行在汇票上的签章是其他银行、客户受理汇票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直接关系到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为便于各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受理跨行票据和代理兑付他行票据,根据支付结算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规范各银行汇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章的式样。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3厘米,须有“汇票专用章”字样及12位银行机构代码(见附式一)。专用章所刊汉字,除行名可采用宋体或各行行体字外,其他所刊汉字应为宋体并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其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专用章所刊名称为其法定名称;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专用章所刊名称分别统一为“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联社”。专用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由其总行或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确定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及未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城市商业银行的专用章式样参照附式一,由其自行确定,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上海地区报上海总部备案)。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专用章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章的内容及摆布见附式二)。
二、专用章的更换时间。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专用章的更换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专用章。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因其专用章的换发数量较大,更换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的专用章。
三、专用章的刻制。需刻制或更换专用章的金融机构,应以法人为单位或经法人授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专用章式样,选择在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刻制。加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的金融机构,可由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统一组织刻制。
更换印章的金融机构应做好专用章的换发工作。各金融机构在受理票据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专用章更换要求进行审核。新专用章正式启用日后,各银行不得使用旧专用章办理票据业务,但对启用日前使用旧专用章办理的票据业务,各银行仍应受理。新专用章启用后,各金融机构应做好旧专用章的销毁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情况。
另外,考虑到金融机构各自业务处理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结算专用章式样进行统一规定,结算专用章的内容及摆布在与汇票专用章基本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各银行也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加其他内容。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速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汇票专用章式样(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专题推荐:
票据业务 金融稳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