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为什么说信托业是金融业的支柱之一?,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2-08日讯:
一、为什么说信托业是金融业的支柱之一?
受托管理业务是信托机构依托信托制度所特有的权利重构、破产隔离等功能,服务于社会与经济发展而开展的特定金融业务。信托公司是国内惟一明确规定主营业务为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年金基金和资产支持证券受托人业务,已成为目前两类最为现实的受托管理业务。另外,单一资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股权管理信托、表决权信托、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也具有非常巨大的发展潜力。此外,公益信托、遗嘱信托、土地信托等潜在市场都有待进一步培育和开发。
目前信托公司普遍开展的集合资金贷款类信托业务,一般仅停留在简单的融资层面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没有优势可言。因此,未来信托公司应积极开发集合资金股权投资类信托业务,通过股权投资以及合作开发投资等形式运用信托资金,一方面可以发挥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筹集资金的融资功能。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信托公司特有的直接投资的专属优势。积极参与基础建设和政府重点项目建设,以高速公路、桥梁收费权或经营权、环保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权为投向开展专项资金信托,拓展业务空间。
资产管理在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从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分析,信托公司从事代客理财的信托业务,不仅可以选择证券投资,还可以运用信贷、拆借、项目投资等多种途径进行组合管理;既能够为委托人量体裁衣,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订立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又能够为委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满足委托人的多种需求。同时,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对象非常广泛,信托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对象灵活设计,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可以开发出大量的资产管理创新产品,使信托的资产管理功能充分发挥。
信托公司要充分利用银行与证券业的网点大规模销售信托品种,这尤其是销售个人信托品种最理想的渠道。另外,信托和保险结合的空间也极其广阔。而且,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信托业必须加快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信托公司应积极与国际金融机构建立战略联盟,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信托业务,以立足国内为基础,适时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
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是一直以来我国信托业都处于弱势地位,要有效地解决信托业的弱势地位问题,除了信托公司自身应该自立自强、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推广信托文化、培育成熟的信托投资者之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与法规对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极为关键。
任何创新产品和业务的推出,都需要配套的风险控制措施作为实施保证。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托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监管,并研究制定信托公司风险控制指引,以供信托公司参照执行。信托公司自身也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风险控制体系,以“一法两规”为依据,真正落实信托业务分账管理;防止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风险的事前预测和运作过程的风险控制等业务操作守则和制度要求,特别是要对信托经理人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有一个明确的职责表述,并要求其定期完成对信托业务执行风险控制点的监控报告等。
二、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吗
不包括…主要的金融机构分为四大类:
1、银行类,典型的就是我们所谓商业银行;
2、保险类,这个不用过多解释吧;
3、证券类,比如国内的证券公司,在美国叫投资银行,简称投行;
4、信托类,信托是一种金融制度安排,最典型的是基金。
三、什么是银信合作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出台,困扰信托业功能定位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也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足鼎立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信托投资公司陆续完成重新登记后,作为今后其主要业务的资金信托业务增长势头强劲。其业务开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银行合作,从一年多的实践看比较成功,创新金融品种推陈出新,推动信息、网络、客户、技术包括功能等资源交换和共享,银信合作已成为信托业务发展和银行业争取高端客户、发展延伸业务的互利平台。
(一)银信合作的背景
1.分业经营和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为银信合作提供了天然良机。银行业虽然有中间业务的职能和盈利要求,但业务范围、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信托业具有极为广阔的经营空间,但信托资金募集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过公共媒体宣传、委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单笔委托资金不低于5万元等,现阶段信托公司高端客户资源匮乏。
2.银信双方各有自身业务经营的比较优势,合作更利于各方优势的发挥,同时,自身所受限制得以不同程度的合理放松。如:银行业具有极大的资金量和丰富的客户资源,资金运用受到限制,运用渠道较窄;信托业的资金运用较为灵活,但筹资渠道受到限制。
3.通过合作提高金融工具创新和多方位服务,满足信托投资人不同需求,达到银、信和客户三方提高效率和稳定关系的目的。
4.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为届时参与竞争乃至混业经营做必要准备。
(二)现阶段银信合作的主要形式
1.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2.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
3.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
这类情况如对项目共同考察、评估,争取好项目,发展高端客户,共同贷款;或银行贷款,信托担保;双方进行资产转让、回购,以达到融资或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等目的。
4.信托账户的托管
资金信托实质就是私募基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银行、信托和客户等各方利益,参照基金托管方法,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管理人,银行为托管人,签订《信托账户托管协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5.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前瞻性合作。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三)资金信托计划方面具体合作分析
目前银信合作最多的是围绕资金信托计划展开的,并通过长期共同发售信托计划,不断寻找其他方面的合作。资金信托合作的方式大致是:
1.签订协议,银行为信托代销信托计划
该阶段银行与信托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银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续费,且信托资金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信托公司得以圆满发行信托计划承诺。代售信托计划的项目一般银行参与考察或经过评估认可。
2.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及各方利益
该阶段银行为信托介绍客户(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办理信托合同等相关手续。
银行表面上暂时让出客户,但由于信托专户、信托项目专户在其银行开设,信托资金没有运用前仍然在其行内,银行客户资金并没有外流,银行又可获取代理收入;信托计划一经发售成功,信托公司即开始取得信托手续费收入(一般按年收取),进而发展其他信托业务。委托人的利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利率0.72%(或1.44%),而加入信托计划收益一般可达到4%以上。
3.委托人退出--转让信托计划
银行在代售信托计划时向信托公司承诺信托期间信托资金的供应保证,向机构客户推介时承诺一定时间(如3个月)后,客户可自主选择继续或退出,如果退出,提前(如5天)通知银行,银行承诺为其寻找受让方,如果在信托期间客户需要短期资金,银行承诺可由信托公司担保或信托合同质押贷款,银行可以在不损失存款甚至扩大存款的同时,扩大了贷款业务;信托公司在信托资金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和委托人的联系,为其提供信托其他功能的服务,扩大业务空间。银行和信托在委托人对信托计划退出转让时可以收取不同比例的转让手续费。
通过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信托计划为载体,以银行为媒介和平台,以管理资金和增值、延伸服务为目的,实现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客户资金盈利性和社会资金效用的大幅提高;实现信托资金的流动,活跃信托市场;达到参与各方稳固、密切关系等多赢效果。
(四)银信合作的发展趋势
目前的银信合作很多是浅层次的合作,简单地说,就是银行为吸收存款,收取手续费,信托为募集信托资金。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比较优势才是合作的真正目的。这就要求,合作必须首先了解双方的比较优势、合作的目的和双方合作要达到的目标。所谓比较优势,是一方有而对方不具备的条件。具体地说,信托的优势主要是信托功能、信托市场、复合型人才等,银行的比较优势主要是信誉、资金、网络、客户资源等。保证双方合理利益是合作的前提,把双方的比较优势有机地融合是成功合作的决定因素,详细周密的整体合作计划是长期合作的基础,也是合作中双方效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只有在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深化合作。
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机制的前提下,银信合作对双方的发展互惠互利,因此,合作前景看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金融创新尤其是产品创新将动摇分业政策,银信合作将由互补性合作转变为竞争性合作。当前合作中,信托公司应该更积极地推动银信合作,抓住时机,利用银行的优势,奠定自己的经营基础。不可否认,现在很多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是靠银行的支持完成的,有的可以说是银行把自己的客户资源奉献出来,而信托公司怎样把银行的客户真正变成双方共有客户,甚至是发展以信托为主的客户,也许这是合作最重要的收益之一,这才是信托公司合作的实质。只单纯为某项具体业务而做业务,不 考虑客户资源,始终缺少自己的客户群体,这样很难有长远的发展。也就是要鱼还是要渔的问题。银行则通过合作,充分体现客户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以市场手段加深客户信任,同时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熟悉其他金融市场业务,促进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
(五)银信合作中的一些启示
银行和信托的合作虽比较成功,但两个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和利益差异还是给合作带来了不少掣肘和不便。通过运作,总结以下几个特点和潜在要求:
效率不高。合作机构的选择,双方彼此资信的了解,意向的谈判,人员、业务的熟悉沟通,时间、空间的利用,合作方各自的管理模式、企业文化等,很多方面影响合作的进度。
资源浪费。包括经营成本、机构、人员及知识、监管、信息等。涉及两个机构的综合金融产品可能因不同的监管要求造成金融产品开发的合理不合规而放弃,增大了开发成本和人力、物力的浪费,乃至社会资源的浪费。
开发、稳定客户。由于金融机构能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金融需求,客户群体将得以扩大和稳定,否则最终会被客户炒掉,这就给金融机构提出多元化经营的要求。举一个例子,如果你既需要食品又需要鞋和衣服,你会去品种齐全的超市而不是去专卖商店。
技术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产品同质化,竞争的主要方面就从回避政策的创新转到技术含量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金融创新产品的价值更大。
经营多元化,分散风险,增强盈利能力。分业经营下,由于经济及行业周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阶段性风险,经营单一、实力较弱的机构在这些风险中淘汰,而实力大的机构也会因此而大伤元气。多元化经营,盈利渠道和方式增多,各类业务收入相互补充,收益自然相对稳定。
培养复合型人才。分业经营加重专业知识的专属性,金融人员不愿也不可能更多地接触了解其他行业的知识和业务,经营和金融创新又需要多方面的金融知识,可以说,创新与综合金融知识成正比关系,而金融业发展靠创新来实现。多元化经营可以更多培养复合型人才,最终为本机构的竞争和金融业的发展发挥作用。
经营体制的确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都是相对的,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分业经营下的金融机构就会产生混业经营的要求,银信合作实际就是其要求的体现。而从实行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业经营看,在混业经营下,每个金融机构并不是百花齐放,仍然是选择一个方面作为自己的主业,其他方面作为辅助和补充。因此,混业经营既是国际金融体系发展的趋势,也是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经营体制。管理当局应该尽快研究、规划混业经营的相关制度,以适应我国即将面对的挑战。
银信合作蕴含很大机遇,但也面对政策等方面的挑战,这也是任何金融创新必然要遇到的,无论从眼前还是长远利益看,合作都是双方需要的。
专题推荐:
金融的四大支柱(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