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我国关于广告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
2.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扩展资料
广告的特点:
广告不同于一般大众传播和宣传活动,主要表现在:
1、广告是一种传播工具,是将某一项商品的信息,由这项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机构(广告主)传送给一群用户和消费者;
2、做广告需要付费;
3、广告进行的传播活动是带有说服性的;
4、广告是有目的、有计划,是连续的;
5、广告不仅对广告主有利,而且对目标对象也有好处,它可使用户和消费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广告
3.与广告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与广告有关的法律有很多。
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 ;《广告管理条例》 (1987)。
二、特殊行业的: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1996年12月30日作出修改,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8月8日发布,1992年10月1日执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3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3月8日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6月1日发布施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3月22日)、《药品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年2月1日施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年2月1日施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发布);《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发布,1999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995年12月8日发布);《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1996年2月29日发布);《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第81号令;《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84号令等。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法律全文源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zhengce/2015-04/25/content_285364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
5.广告法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颁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71203 【实施日期】 19971203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已经湖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1997年12月3日 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广告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 对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报 刊、广播、电视、电影、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间接介绍 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 、州、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 划;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 告。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广告使用的图像、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告在总体设计、正文、标语、解说词、音乐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 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八条 下列广告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清楚、明白、完 整载明有关事项: (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实行优惠和让利的广告,应当标明实行优 惠、让利的时限、幅度和数额; (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属限量、限时赠送 的,应当标明赠送的礼品总量和期限; (三)推销设备有专用附件的广告,应当同时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 的附件及价格; (四)推销种子、种苗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和养殖的地域范围 和条件; (五)推销技术的广告,应当标明技术鉴定部门的名称及鉴定时间; (六)邮购商品广告、信息广告、转让技术广告应当在显著的位置标 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邮购商品广告还应 标明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 (七)广告使用科学发明等科研成果的,应当准确、恰当,并表明出 处。
第九条 推销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的广告,不得含有分析、预测 利用该设备、种子、种苗和技术等所生产的产品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效果 ,以及欺骗性的包收购生产产品的承诺。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及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 广告。
第十条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 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四)涉及药品、制剂的。 第十二条 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 (一)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者举办文艺、体育、展览会、评选等活动 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 (二)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广告显示屏的; (三)从事印刷品广告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年 检合格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订立广告活动书面 合同,必须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广告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负责对广 告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审查员应当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审查员资格证 》,方可从事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布的广告,除广播可以不播发广告批准文号外, 其他应当同时发布广告批准文号;印刷品广告应在显著的位置印刷批准文 号、承印者名称和地址。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单 独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组织管理,促进户外广 告业的健康发展,美化城市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 通、公安、土地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具体规划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同意设置的,经所在 地工商行。
6.与广告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广告管理条例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新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调整有关广告监管规章相应条款的决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审查机关和有关广告活动当事人责任问题的答复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7.广告法规有几部
【指导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基本准则
·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
·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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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媒体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音像资料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进一步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电视广告播放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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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类】
·药品广告准则
·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2003)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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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食品类】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关于限制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1995)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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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类】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关于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关于加强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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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广告物管理办法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吉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8)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8)
·关于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规定(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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