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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时间:2021-04-16 16:48
本文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保护环境基本管理制度、环境保护“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中环境保护条款-------------全国人大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人大常委会通过

3.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 环境资源保护法 / 污染防治法 / 其他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

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省市人大通过

6。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国家环境保护及有部、委、办、局颁布

7.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颁布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

三、排污收费制度

四、许可证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环境保护 三大政策: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政策;

(2)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

(3)强化环境管理的政策。

2.中国环保法律体系有哪些

中国现在的环保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以其它境坏保护单行法、相关法、行政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为环境法律体系的。

中国环保法律体系包括:

基础——《宪法》;

环境保护主体法——《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大气污柒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环境保护相关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环境保护行政法;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政府规章;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3.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已经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环境标准、环保国际条约组成的完整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9条第2款规定: “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二)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是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 政府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署 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三)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 环境标准 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改造的技术依据。

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行业标准)。 (五)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和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特点

第一,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社会经济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第二,技术性,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第三,社会性,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与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较强的一些立法不同,它并非不同阶级、利益集团对立冲突与矛盾调和的结果,而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家具的产物;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者某国所私有或者独占。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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