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水利法律法规案例,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水利法法则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水利法律法规教程) 市场价:¥32.00元 本店价:¥28.90元 书籍作者:林冬妹 书籍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日期:2004年09月 书籍ISBN:9787508421971市场定价:32.00元 书籍页数:265 页 书籍印次: 书籍版次:第1版 书籍装帧:平装 书籍开本:16 书籍标识:asinB0036SGVWE【作者介绍】 林冬妹 【目录】-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水利法律法规教程) 序 第一章 水法 第一节 水法概述 第二节 水资源规划 第三节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节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节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节 不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水土保持法 第一节 水土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水土流失的现状、危害及病因 第三节 水土流失的预防与治理 第三节 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防洪法 第一节 防洪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防洪工作 第三节 防洪规划 第四节 治理与防护 第五节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六节 防汛抗洪 第七节 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污染及其立法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方针、原则与管理体制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管理内容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一节 水资源管理概述 第二节 水资源权属及管理体制 第三节 取水许可制度 第四节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节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节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六章 河道管理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节 广东处河道堤防管理与河道采妙管理 第三节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第四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 第一节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节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节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四节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章 水利产业政策 第一节 水利产业政策 第二节 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 第九章 水行政执法 第一节 水行政执法概述 第二节 水行政监督 第三节 水行政处罚 第十章 水行政复议与水行政诉讼 第一节 水行政复议 第二节 水行政诉讼法 附录一 水行政职权一览表(摘选) 附录二 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摘选) 附录三 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简介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提要】-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水利法律法规教程)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分十章,系统地论述了水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全面阐述了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利产业政策、水行政执法、水行政复议与水行政诉讼的制度、理论和实务问题。
该教材注意吸收水法学和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水法制建设的最新经验,注重开拓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水法律法规理论水平和从事水法律法规实务的能力,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水法律法规理论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最新水平。 该教材既可以作为水利类高等学校学生学习水法律法规的教材、水利系统干部培训教材,也可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水法律、政策法规工作的参考书。
【书摘插图】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是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 第一章 水 第一节 水法概述 一、水法的概念 水法是国家调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水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水法仅指2002年8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它是水事基本法,其法律效力仅在宪法之下。
广义的水法又称水法规,是指规范水事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这些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水法。
二、水法的调整对象与特点 (一)水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水法的调整对象是水行政法律关系,即在我国领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等有关活动中,也就是水行政主体在行使水管理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这里,水行政职权是认定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只有水行政主体在行使水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才是水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才享有水事法律所赋予的水事权利、履行水事法律所规定的水事义务,并产生相应的水事法律后果。在与水行政职权无关的社会关系中,即使水行政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也不能认定为水行政法律关系。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水利法律法规教程) 市场价:¥32.00元 本店价:¥28.90元 书籍作者:林冬妹 书籍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日期:2004年09月 书籍ISBN:9787508421971市场定价:32.00元 书籍页数:265 页 书籍印次: 书籍版次:第1版 书籍装帧:平装 书籍开本:16 书籍标识:asinB0036SGVWE。
2.关于水资源浪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楼主您好,关于水资源浪费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行政法规(20件)、地方性法规(160多件)和水利部等部门规章(90件)、地方政府规章(170多件)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水法规体系,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水利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使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缓解我国的水资源危机,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在加大政府责任、明确违法界限,强化有关制度、关注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刚性规定,扩大了处罚对象、提高了处罚标准,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的处罚手段和权力,使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关于政策:
从水资源各地基本情况出发,工农业和社会经济要从根本上摆脱缺水困扰,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人水和谐的目的,需要从开发、利用、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等方面入手
1.加大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2.是提倡节流,3.保护水资源 4.节能降耗,控制水资源污染 5.保护水源,营造绿色水质。
希望可以帮到楼主,嘿嘿
3.我国农田水利法律法规包括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 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 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 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实例
《2007年现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实用全集》。
第一篇 水利工程观测与管理第一章 水利工程管理内容第二章 水库控制运用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四章 土石坝的检查观测第五章 混凝土及砌石坝的检查观测第六章 土石坝的养护修理第七章 混凝土及浆砌石坝的养护修理第八章 水闸和溢洪道的运用管理第九章 遂洞和涵管的养护修理第十章 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的运用管理第十一章 堤防管理与防汛抢险 第二篇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条件应用与合同管理实务第一章 合同法在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应用第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的的订立与效力第三章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履行与变更第四章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的违约与担保第五章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与计价方式第六章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第七章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件第八章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案例第三篇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第一章 工程建设监理第二章 施工前期的监理工作第三章 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第四章 工程验收与移交的监理工作第五章 其他监理工作第六章 常见施工监理监控要点第七章 工程建设监理实例第四篇 水利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一章 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第二章 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利行政许可项目第三章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保留的水利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第四章 水利项目申报与审批必备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第五篇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第一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总论第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术语第三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范围管理规范第四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规划规范第五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规范第六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经理责任制第七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第八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范第九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进度管理规范第十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环境管理规范第十三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成本管理规范第十四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资源管理规范第十五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信息管理规范第十六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规范第十七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沟通管理规范第十八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收尾管理规范第六篇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其创新第一章 水利水电项目管理模式创新概述第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创新基本理论第三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第四章 水利水电工程交易模式第五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发展创新及其路径分析第六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融资模式设计分析第七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交易方式设计分析第八章 水利水电工程交易合同设计分析第九章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评价与决策第七篇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第一章 项目交付系统第二章 责任与权利第三章 驻地项目代表办公室职责第四章 施工文档施工记录与施工报告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电子化管理第六章 项目管理说明书与图纸第七章 在合同管理中使用说明书第八章 建筑施工法律与劳资关系第九章 施工安全第十章 会议与谈判第十一章 风险和责任的分配第十二章 施工前的运营第十三章 施工计划第十四章 GPM施工进度计划的基本原理第十五章 施工操作第十六章 价值工程第十七章 测量与付款第十八章 建筑材料与工艺第十九章 变更与额外工作第二十章 索赔与纠纷第八篇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与管理第一章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概论第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量计算第三章 水利水电工程量清单的计算与编制第四章 水利水电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章 项目工程招标与投标管理第六章 项目工程合同管理第七章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应用软件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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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十大典型法律案例
裁判要旨 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应当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案情 原告汪新华系第三人宁昌公司的职工,从事塑料涂覆工作。2002年3月23日,汪新华和同事徐勋和在车间上中班,徐勋和在换网时发现汪新华突然躺倒在地上,宁昌公司立即将汪新华送到海螺集团公司总医院抢救,该医院诊断为脑出血。
后经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烟雾病。汪新华多次向被告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汪新华申请工伤认定超过1年的受理时效为由,于2005年8月8日作出《关于对汪新华要求工伤认定申请答复的函》,对汪新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未予受理。
汪新华不服该答复函,于2005年9月1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5]宁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对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该答复函予以撤销,同时判令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汪新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宣判后,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该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院审理,判决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宁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6年6月1日作出编号为“宁国认定004020060040”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原告汪新华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未予认定为工伤。
原告汪新华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于2006年6月7日再次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致本案行政纠纷产生。 裁判 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工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相抵触。
由于工伤认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法规的工伤保险条例,故本案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原告未先行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宁国市人民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汪新华的起诉。 汪新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依法可资权利救济的法律程序和途径应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含义应如何理解、该条规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否冲突?以及上述法律规范如因规定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产生冲突,人民法院如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针对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形,设定了专门的救济程序,该条与之相关的文字表述内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上述条款的规定内容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上诉人汪新华认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以申请行政复议为必经程序。
对当事人争执的该焦点问题,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对于具体法律规范的应用解释,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含义的,该含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含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从该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内容以及该条上下文的整体结构和表述内容来看,一审法院确定行政复议程序是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符合该条规定的内涵和要义。因而,上诉人汪新华称其依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既可以向有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该条规定的内容相悖,依法应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法律依据,并可以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可以依。
6.破坏农业水利设施90米法律法规
根据《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你提供的本案例: 破坏农业水利设施90米。应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求一水法案例和分析
案例提供:中国水利报通讯员 薛东林 张丕玉 张柱连 案评专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胡昌明 中国政法大学 王麟 案情: 酒后驾车掉入淤区引起25万元赔偿官司 2004年12月11日早上,在寒气笼罩的兰考黄河标准化堤防151标段临河淤区内,一辆黑色皇冠牌轿车浮在水面,经公安人员打捞后,发现车内有一名20多岁的年轻人,已溺水死亡。
车是怎样掉到淤区的?死者又是谁?经现场勘察和其亲属辨认,死者刘某,男,24岁,生前是兰考黄河152标段联合施工人员。经检验得知,死者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属酒后开车。
刘某死了,但因他的死亡而带来的一场官司却刚刚开始。刘某死后半个月,其家属将施工单位——兰考黄河河务局告上法庭。
其理由是:施工标段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直接导致了刘某的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兰考黄河河务局负责民事赔偿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25万余元。
河务局依法答辩 意外事故不应担责 兰考黄河河务局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认真分析、研究案情,针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于2005年2月份书写了答辩状。 3月1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
庭审中,兰考河务局律师黄显超、代理人朱家军针对对方提出的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五个方面作了无责辩论:其一,就对方代理律师提出的无警示标志问题,当庭出示了照片,证明死者出事地点安全警示标志完好。其二,作了黄河大堤不作为公路使用的说明,出示了《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并当庭宣读了第十八条,证明在黄河大堤上无责任和义务设置路况警示性标志。
其三,当庭提供了刘全事前喝酒情况的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词。其四,提供了河道概念解释,说明黄河两岸大堤以内属黄河河道,河道是行洪的地方,不是公共场所,此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其五,死者出事前已在相邻152标段参与施工7个多月,对现场地形路况十分熟悉,对施工安全规定也非常清楚,并负有安全施工责任等。综上所述,死者酒后违章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属意外事故,兰考河务局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进行了诉讼、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最后法庭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兰考河务局代理人当场答复“不同意”。法庭宣布休庭等候判决。
目前,双方都在关注法庭的判决结果。 案评: 观点一 黄河大堤不属于“公共场所”,不能适用特殊归责原则 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法条的适用问题,本案应当作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还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前者采用过错原则,后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原则的不同很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特殊条款,法律一般会优先适用。
因此如果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条件,则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民法理论认为,适用该条条文的前提条件有两个:其一是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其二,须是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
本案中,施工人从事了挖坑作业,可以满足第二个条件。而在第一个条件中法律认为只有在对社会公众开放,出入人员不特定的地段,才使得施工更具危险性,因此须对施工人课以更重的责任。
而本案中施工工地是在黄河大堤上,而黄河大堤不属于“公共场所”。因为法律规定“黄河堤顶不作为公路使用”,水利部《关于对黄河主河道是否为公共场所等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黄河河道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损害的义务。
观点二 侵权人理论认为:侵权人在证明无过错时可免责 施工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施工人是否能够免责?侵权理论认为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之下,侵权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能免责,也就是受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施工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这些标志和措施足以使任何人引起注意,就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现场设置了警示标志,并指派专职施工安全员,如果其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些事实,并且能够证明这些设置的标志和采取的措施足以保障他人安全,施工单位就不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观点三 受害人酒后驾车过错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 受害人的过错不能够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
在被告抗辩时提出刘某事前喝醉酒的理由,但是我们认为被告应否承担责任与刘某喝酒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施工单位已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如果仍造成损害,这种损害一般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施工人可以免责。
但是这种法律上的过错与道德上的是非并不一致,刘某的过错不在于其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只是应当受到行政法律的处罚。刘某酒后驾车跌入淤区属于重大过失;但即使刘某没有醉酒,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注意警告牌,法律上也认为其存在过错,施工人仍是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反,如果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已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
8.求10个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丁某,男,17岁,系某部队新入伍的战士。去年4月30日晚,丁某在本连举办的露天舞会上见到隔壁连队的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丁某便潜伏到徐回宿舍的必经路口。当徐行至路口时,丁某窜出堵住徐的去路,并抓住徐的胳膊欲拖往僻静处,徐不从,紧紧抓住路旁电线杆呼救。丁卡住徐的脖子并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丁某松手逃离现场。徐随即报案。 [审理结果] 某市基层法院依法判处丁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导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没有得逞是指没有完成犯罪。本案,丁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丁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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