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民事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行政规定吗
规章可以作为参照,但其他行政规定法院是不予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2.法院判案是不是依据部门规章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行政规定。
规章可以作为参照,但其他行政规定法院是不予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分析其基本含义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在行政审判中是必须运用的。 地方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必须适用,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其民族自治的地方是必须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以及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是具有直接可适用性。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是必须适用和执行的,是有条件的适用,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拒绝适用。法官不仅要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审判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而且要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作为定案依据。
3.法院判决引用法律依据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法院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其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第二条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引用法律依据是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实行什么制度
必须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扩展资料:
明确规则,力破诉讼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各界对此高度关注。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可谓对立案登记制度的初步确立。
司法解释第208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高门槛的立案审查制度,初步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立案登记规则,即:允许立案庭对起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原告适格、管辖权、一事不再理等诉讼要件在七日内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登记立案。
通过强化七日审查期限,以及出具接收起诉材料的书面收据,倒逼立案庭将诉讼要件的审查工作交给审判庭。
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一些饱受诟病或存在争议的规则予以了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多个方面:
一、明确了重复起诉的判断规则。司法解释第246条主要根据前诉与后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为标准,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确立了合同诉讼管辖的法定履行地规则。司法解释第18条改变了过去长期适用的特征履行地规则,转而采用合同法上的法定履行地规则,来确定合同诉讼管辖法院。
这一改变既简化了合同诉讼管辖规则,又有助于减少备受诟病的合同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发生,具有“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三、明确了格式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无效规则。司法解释第31条针对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过程中格式管辖协议普遍化的现实,首次明确规定“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管辖协议无效的规则。
四、确立了保全担保的数额规则。司法解释第152条区分了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分别确定保全担保的数额。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凡申请保全,法院必要求担保且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这一陋规,尤其是对于诉前行为保全和诉中保全的担保的要求,明显低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无疑是正确的,律师界一直诟病的“申请保全难”问题也有望得以缓解。
五、明确了应诉管辖的成立条件。应诉管辖要件中的“应诉答辩”究竟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第223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只有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才构成民诉法127条的应诉答辩。
这一规则可以合理平衡当事人双方的程序利益,也符合诉讼法理,具有妥当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事诉讼新“指南”
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 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什么审终审制度
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扩展资料:民事案件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6.人民法院能否依据部门规章判决刑事案件
因为,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进行的诉讼,而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依据的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作出的,人民法院对于依据(参照)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应以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为依据审查其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颁布的规章。这里的“参照”是指参考、依照。
规章的参照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要参照适用,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适用。即人民法院对规章的参照适用,不是想参照就参照,而是要先审查规章是否合法。
如果合法就必须参照,否则就有权不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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