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中医养生馆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我想知道关于养生行业的相关法规详细内容,还有在哪里比较容易找到
只有在统一标准管理下,中医养生保健行业才能健康、规范发展。
今年7月1日,全国十余个副省级城市中的第一部中医药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医治疗”名义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也就是说,非医疗机构在经营项目名称和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等术语,不得宣传其治疗作用。
记者调查发现,针灸、拔罐、点穴、火疗、按摩推拿等“中医治疗”已成为深圳不少美容院、按摩院、休闲会所,甚至足浴中心等美容、保健机构招揽顾客的亮点,中医养生保健日益受到顾客的喜欢。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出现标准缺失、行业不规范、从业人员参差不齐等现象。
而随着中医养生保健的日益红火,行业标准的出台迫在眉睫。中医治疗项目繁多近日,记者走访了深圳市内10多家相关保健、美容机构,发现不管是美容院、按摩院、休闲会所还是足浴中心,都存在中医养生保健和中医治疗项目。
其中,中医按摩、刮痧、拔罐、点穴、火疗等最为普遍,宣传中都指出这些项目则对治疗颈椎病、腰椎病,以及养颜、排毒、活经、减肥等有功效。记者看到,这些项目的收费也存在很大区别,有的地方按摩推拿根据时间收费,每半个钟在50元以上,有的美容机构按摩推拿一次则要上百元,甚至几百元;而刮痧、拔罐、针灸等一次大概在25元―40元之间。
“一种是在人体各个部位沿经络循行的路线、气血运行的方向,用中医的手法,刺激人体相应经络穴位,调理五脏六腑阴阳平衡,从而达到治疗疾病、舒缓经络的效果。另外一种就是在施以手法的同时采用一些中药达到治疗保健的功效。”
福田区一家美容院负责人说。记者看到,在这家美容院内,中医SPA、中医专家治疗项目成为该店重点推出的项目。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近年来中医养生保健的兴起,推拿、点穴、火疗等中医项目不仅只在按摩院或休闲中心出现,基本上每个美容机构也会推出一些“中医治疗”的项目来吸引顾客。从业人员呈鱼目混杂状态记者调查发现,养生保健机构的中医项目从业人员呈现出参差不齐、鱼目混杂的状态。
大部分美容院里从事中医项目服务的都是一般的美容师,只是“经过机构专门的中医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对中医略懂皮毛”,进行中医治疗项目服务的也多不是中医师或中医学院毕业的科班生。小部分按摩院等保健机构聘请个别的所谓中医师,也基本上都没有医师资格证,只是有医学院学医的经历。
最近,中医点穴减肥陆续在一些减肥和美容机构出现,李小姐开始抱着尝试的心态去体验了一次,本来以为进行中医点穴的应该是专业中医师,结果没有想到对方只是进行了短期培训的工作人员。“点穴和按摩的手法实在不敢恭维,也不知道是不是到位了,做完后也没有什么感觉。”
在体验一次后,李小姐对“中医治疗”心存质疑。她认为,既然打出“治疗”的名号,至少应该是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治疗的工作。
“非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治疗项目属于非法行医”到非医疗机构去推拿、按摩等是否会对个人的健康产生安全隐患呢?记者从深圳市卫生监督所了解到,此前,卫生监督部门收到一些美容院、减肥机构假借“中医治疗”名义开展按摩、针灸、刮痧、拔罐等活动的举报,称治疗效果不好。“非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治疗项目属于‘非法行医’,对个人的身体健康将会产生不良影响。”
市卫监所相关负责人说。市卫人委中医处处长廖利平强调,由于非医疗机构不具备从事“治疗”能力,中医的水平和质量都无法与正规的医疗机构相比,肯定会对个人健康产生安全隐患。
“在进行中医治疗时,医生必须首先进行医学诊断,看病人哪里出了问题,然后决定对病人采用中医的治疗手法进行治疗。而那些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按摩人员不懂医理,也不懂使用中药,更不可能检查出病人哪些地方出了问题,或许只是学了些穴位和按摩手法,但这些只能用于身体保健或亚健康的调理,根本谈不上治疗。”
廖利平说。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一名中医师也指出,由于非医疗机构“中医治疗”项目的开展,导致一些市民对中医理论甚至中医治疗产生误解,把“简单的养生保健当做治疗,身体不舒服时就到社区的保健或美容机构去按摩几下,而忽视了身体疾病的出现”。
将采取“开大门补后门”措施记者了解到,由于养生保健行业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导致深圳中医养生保健行业一直缺乏有效监管和行业标准,于是出现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统一,以及非医疗机构内出现中医治疗项目的现象。而在《条例》正式实施后,非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医治疗”的名义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
这对于深圳来说,要清理非医疗机构的这些项目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此,据悉,卫生部门将采取“开大门补后门”措施。
“所谓‘开大门’,就是给予这些非医疗机构半年过渡期,让其进行整改,取消中医治疗项目等。而‘补后门’则是支持非医疗机构在中医养生保健方面的准入,对这些非医疗机构进行人员的培训等,以达到准入的标。
2.开设中医养生馆需要哪些资质
开设 中医养生 注册不要用中医二字,不然手续就超复杂了。
基本等同于开医院了,因为中医是有行医资格的,要你各种资质的。 一般就是执照上注册个什么休闲会馆,按摩保健之类的营业场所。
然后门口自己挂个中医养生的牌子就行啦。 一点、持本人身份证、美容上岗证或技术等级证、员工(有效证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二点、持卫生许可证、品牌美容院加盟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合同租赁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地**部门办理特殊行业许可证。 (/yangsheng) 第三点、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美容厅或美容院营业执照。
第四点、持营业执照正副本、有效印章和其它证件→到当地税务部门登记领取税务发票。 1、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芳享译美馆 。
个体户开业登记 个体户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批、发执照。首先,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从事美容行业的资格证、上岗证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美容院加盟织。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
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是指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其开业登记程序为: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
再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其次,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文件、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3.我国关于养生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尽量比较新的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 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 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 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
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
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
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
4.有关美容美体的法律法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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