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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07:30
本文关于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解读

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 答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对于社会上反映的行政机构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条例》是如何规范的? 答:《条例》规定:一是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二是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问:目前在一些地方超编进人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条例》对此是如何规范的? 答: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膨胀,机构编制管理的总体效果是好的。为解决现实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条例》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同时,对超编进人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问:如何规范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 答: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管理,历来是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由于各地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宜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同时,为解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加大管理的力度,《条例》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问:《条例》的约束力是如何体现的? 答:《条例》一方面要求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强调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和程序;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规定了对机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为切实惩治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条例》针对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等八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l)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其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监事会或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2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第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第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l)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组成,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 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第三,持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第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2)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长依法具有下列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也可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在其中推选出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什么是事业单位编制

虽然各省市的规定都不是完全一样的,但都是大同小异。

所以给你山东省的参考一下吧!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分类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第六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性及发展规划;?(二)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第八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并可随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第九条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冠地域名称或举办主体名称。

第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一)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等需要变化的;?(二)合并或分设的。?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撤销:?(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三)职责任务消失的;?(四)性质改变的;?(五)合并或分立的;?(六)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二条变更、撤销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或拟变更、撤销单位向批准设立的机关提交变更、撤销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变更、撤销的理由和依据;?(二)变更、撤销后职责任务的增减、转移、消失情况;?(三)变更、撤销后资产处置及清算情况;?(四)变更、撤销后人员安置意见。

第十三条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机关直接行文予以撤销。?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第十五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包括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等。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发展规模、职责任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分期核定编制。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是配备人员的依据,不得超编、超职数、超比例配备人员。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举办主体或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二)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及人员结构。?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四章审批权限与程序?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其举办主体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或审批;?(二)设区的市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其举办主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或审批;?(三)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其举办主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或审批;?(四)按照国家规定,需报上一级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条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调整结构布局等重要事项,由其举办主体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立项。

机构编制部门结合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安排,于下一年第一季度确定立项计划。未列入立项计划的,除法律法规和上级专门规定的外,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年度立项计划,需报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核或审批。?第二十二条立项。

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 中央编办、监察部日前颁布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

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协作配合。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一)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 (三)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

第十条 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十三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应当进行督办;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查核件,应当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

5.什么是省编办

编办全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没啥权力。

是一个基本没有自主裁量权的单位,毕竟只是以前各级人社部门划分出来的机构,空有行政级别,却没有配套的权限,纯粹的参照执行类部门,不过胜在相对清闲 。

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机构编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机构编制有关政策,并督促落实。

二、负责全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加强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组织指导工作。

三、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全省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设置。

四、审核省委、省政府部门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市、县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五、协调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省委部门与省政府部门以及省与市的职责分工。六、审核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审核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行政编制总额;指导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开发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6.行政法中规定的,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权批准的事项有哪些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机构设置和 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其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行政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司级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扩大职能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的;

(五)有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7.编制管理

任何管理所应遵循的原则,都是因管理对象及其特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机构编制管理是对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其人员数量的管理,这种特定的管理对象,要求机构编制管理主要应遵循精简、科学、法制、效能几个基本原则。 一、精简原则 精简,即精兵简政,这是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 (一)精兵简政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 早在1871年,马克思就针对资产阶级政府的臃肿庞大和巨额耗资,指出这种政府实际上是补充直接经济剥削的第二重剥削人民的手段,设想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机关应当是真正的“廉价政府”,并称赞巴黎公社建立的那种非常精干的管理机构,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基础上的各种组织机构,尤其是国家政权机构,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

(二)精兵简政是现代科学管理的一项经常性的管理内容 现代化的大生产必须实行严格的科学的管理,重视发挥系统的效率,用最少的人办最多的事。 在现代科学技术日益发达、复杂多变的形势下,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还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按照大生产的效率原则不断进行精兵简政,以永葆青春和活力。

同时,社会化大生产与官僚主义是水火不相容的,要有效地进行社会化大生产,实现现代化,不断地进行精兵简政已成为现代科学管理的必然。 (三)精兵简政是解决机构编制管理现实问题的重要手段 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的新形势,要求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

新中国建立几十年来,我国的各级机构,基本都是按照产品经济和部门管理的模式建立起来的,行使着高度的集权管理,部门林立,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过几次大规模的机构改革,使国家的行政体制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机关的精简和改革任务仍然很重。当然,现时我们所说的精简,不能再仅仅理解为数量上的减少,它指的是机构编制管理必须遵循国家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都要不断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实现职能转变,在尽可能减少数量的同时,提高质量,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佳的效率和效益。

二、科学原则 科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包括对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的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人都认识到,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现代化,其中也包括科学管理的问题。

机构编制管理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尤其必须讲究科学,符合机构编制管理的客观规律,力戒唯心主义、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等错误的思想和行为。 (一)思想理论要科学 即运用现代科学的管理思想理论武装头脑和指导管理活动,主要包括整体的、系统的、发展的思想理论等。

因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任何管理对象几乎都是一个个十分复杂的系统。面对复杂的管理系统,如果管理者没有整体的观念和战略的头脑,没有系统的思想和通观全局的见识,没有发展的观点和分析综合预测的能力,那将是很难胜任的。

管理者必须把自己所管理的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首先从整体上去把握和了解管理对象所处的环境、具备的条件、发展的方向等,明确管理的整体目标,然后紧紧围绕实现整体目标展开管理。各个组成部分的分目标要保证整体目标的实现,部分服从整体。

还要剖析整体中各个部分的关系,了解每一个组成部门与周围其他整体乃至社会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努力实现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相结合、外部条件与内部条件相结合、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二)决策要科学 决策是整个管理活动的主要环节,也是管理者的基本职能。

决策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影响管理目标的实现。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决策,主要取决于三个基本条件:第一,要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决策体制。

即在各级机构编制管理主体内部建立合理分工、上下结合、互相协调、职责分明的决策体系,还要辅之以监督系统、咨询系统和信息系统,借助于“外脑”和信息的力量,为科学决策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第二,要提高决策者的素质修养高决策者的素质修养。

即决策者要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和决策水平,具有较广博的科学知识和科学的思维方法;能够准确掌握决策目标和衡量决策的具体标准,善于抓主要矛盾,统盘考虑,权衡利弊;具备科学性、果断性、灵活性的品格和随机应变的能力,以及敢于创新的精神等。 第三,决策要民主。

即决策中心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在决策过程中的民主作风,实际上是民主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要求在决策过程中,领导者要有民主作风,要特别重视不同意见。 (三)管理方法要科学 管理方法是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贯彻管理原则,实现管理目标,保证管理活动朝着预定方向发。

机构编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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