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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法规网约车

时间:2021-04-17 16:30
本文关于新法律法规网约车,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网约车新规

网约车新规:1、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2、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5、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6、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7、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8、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9、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10、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11、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12、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13、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14、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15、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16、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17、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18、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19、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20、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参考资料:1、2018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工作流程。

2、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

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网约车。

2.网约车新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网约车新规具体内容是什么

网约车新规:

1、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2、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5、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6、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7、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8、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9、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

10、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11、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12、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4.网约车是如何运营的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显示,对如何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如何防止不正当竞争、如何防止垄断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9日24时结束。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工作高度关注。

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 近日,交通运输部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作了系统梳理后,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全面客观、原汁原味地反映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经过对5929条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包括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等问题。 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分析报告指出,在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中,关于平台主体责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 主要观点一: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理由之一是网约车平台是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调度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理由之二,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中获取利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责权对等。 理由之三,目前网约车平台通过“四方协议”等形式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各方责权,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效处理。

主要观点二:平台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其理由是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因此不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主要观点三:认为“《管理办法》仅简单约定运营者为责任主体过于笼统,不便于责任认定及纠纷调解”等。 如何防止垄断存争议 在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 ”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观点一:应当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防止形成垄断作出规定。 理由是: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严格禁止网约车低于成本价运营。

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 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

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主要观点二: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存在不合理。

理由是: 1、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2、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应予以删除。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并未规定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关于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变相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法律含义。 4、一个公司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

主要观点三:应增加“促销后网约车的价格应该至少不低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的运价”等网约车价格管制内容。 网约车经营者应为乘客买保险 在关于网约车保险机制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

所提意见均支持通过保险方式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保险具体内容有不同意见:1、保险应当由车辆所有者购买。

2、保险应该由平台统一购买。3、目前对于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具体的险种和保险额度,“购买1万元/座的承运人责任险是否也符合要求呢?”,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进一步加强平台责任。所提意见涉及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义务、信息安全、服务标准等方面责任。

(1)消费者是否与驾驶员达成服务合意、何时何地上车以及行车路线,互联网信息平台予以。

5.2019年出租车新政策有哪些

2018年出租车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二是深化巡游车改革。 三是规范网约车发展。

四是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 五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另外,根据改革的总体思路配套起草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了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及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条件,并对平台公司经营行为、车辆报废、驾驶员专兼职从业、部门联合监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新法律法规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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