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医疗隐私法律法规题目,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卫生法律法规试题到哪里可以找到
其实卫生法律法规都融合在法律法规大全或汇编这样的书里,下面有一些试题,希望能帮助你. (一)常用卫生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1.我国发生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很快波及到许多省市,这种发病情况称为 C A.爆发 B.大流行 C.季节性升高 D.周期性流行 2.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时间为 C A.每3个月1次 B.每6个月1次 C.每12个月1次 D.每18个月1次 3.《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可报上一级政府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下列措施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D A.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B.停工、停业、停课 C.封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D.限制或不允许离开自家家门 4.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 D A.处以警告 B.停产或停止营业 C.吊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D.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5.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下列哪项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B A.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B.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C.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D.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6.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单位应当 D A.无需补办卫生许可证 B.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C.重新办理营业执照 D.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补发"卫生许可证" 7.下列哪项不属于放射事故 A A.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受到放射性损害 B.丢失放射性物质 C.人员超剂量照射 D.放射污染 8.《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职责是 C A.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C.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 D.领导所辖区域传染病防治工作 9.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的职度是 C A.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B.考试上岗制度 C.许可登记制度 D."卫生许可证制度" 10.有关食品错误的是 C A.一些药食同源的物品属于食品 B.食品也包括半成品 C.食品原料不属于食品 D.食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1.《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之一是 D A.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12.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中对非卫生技术人员 C A.可以使用 B.尽量不用 C.不得使用 D.在次要的科室可以使用 13.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是 B A.立即抢救 B.及时转诊 C.继续观察 D.提请上级医院派人会诊 14.下列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是 C A.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 B.对婚前卫生咨询有异议的 C.对孕产期保健服务有异议的 D.对医学指导意见有异议的 15.用工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多少人以上,就应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消毒 B A.100人 B.200人 C.300人 D.400人 16.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A A.罚款 B.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C.民事赔偿 D.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17.某县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胡某,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而且情节严重。该县卫生局应依法给予胡某的处理是 C A.罚款 B.警告 C.取消执业资格 D.降职降薪 18.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必须经本人同意并签字,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的手术或治疗项目是 C A.产前检查、产前诊断 B.产前检查、终止妊娠 C.终止妊娠、结扎 D.产前诊断、终止妊娠 19.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A.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B.乡村医生、军队医师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D.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境外人员 20.医疗机构施行特殊治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 D A.病房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B.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C.科室全体医师讨论通过后实施 D.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 21.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A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D.高级人民法院 22.对传染病人的控制,正确的是 C A.对乙、丙类传染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B.对艾滋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C.淋病、梅毒病人未治愈前不准去公共浴室、理发店等公。
2.医院医患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院医患相关法律法规 1、医疗伦理责任 这要求医方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隐私保密义务,帮助患者选择医疗方案和医疗措施等。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是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责任,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同时,《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的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责任也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类型。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核心,是具有医疗伦理过失。
第55条第2款规定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就构成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其中对于损害的界定,应当包括造成患者人身实质性损害和造成患者精神性权利即自我决定权的损害。
对于前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确定赔偿责任;对于后者,应当适用第22条确定赔偿责任。 2、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可被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代替) 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②违反紧急救治义务; ③医务人员擅离职守的致害责任; 在医政管理活动中,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擅离职守,其后果可能也很严重。
例如不坚守岗位,工作时间睡觉、看书、请客吃饭,以及后勤水电锅炉等维修部门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供水供电中断、仪器故障等,造成患者损害。 某医院正在进行手术,因突然停电,手术被迫中断,欲接通备用电源继续手术,但值班电工擅离职守不知去向,致使手术耽搁,以致患者因衰竭而死亡。
该患者死亡,既非医生的误诊,亦非医生不负责任,而是电工玩忽职守,作为后勤人员的电工因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病人死亡的后果; ④救护车迟延到达,在此期间患者在等待中死亡; ⑤未经产妇同意医务人员将其胎盘擅自处置; ⑥医院给产妇抱错孩子; ⑦违反病历管理职责; 《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这是关于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询义务的规定。 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保管,有些医务人员甚至医疗机构将病历资料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处置,拒绝提供,甚至进行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等,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直接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负有依规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询的义务,并且规定这一义务属于强制性义务,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不得违反。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是确定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病历资料的填写、保管义务,法律规定有两种后果: (1)《侵权责任法》第58条在关于推定医疗过错的规定中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技术过错,其基础在于该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负有的义务,这种推定过错就是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上述行为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则可以构成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2)填写不当、保管不善、不允许患者查询复制病历资料等行为,不属于推定过错的事由,但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同样构成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来确定侵权责任。例如,某医院不慎将多次来该院就诊的患者郑女士的病历资料丢失,恰巧郑女士办理病退需要拿该病历到有关鉴定中心做病退鉴定,病历丢失使得鉴定无法顺利进行。
郑女士认为由于医院将自己的病历丢失,导致自己不能如期正式退休,在工资差额、医保个人账户、医药费等报销上损失很大,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其请求。医疗机构在履行对患者病历资料的保管义务中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病历资料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构成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应当对患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上述情形就是典型的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职责,擅离职守,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追究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政管理规范和医政管理职责的要求,具有医疗管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管理也叫做医政管理。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构成,不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伦理过错或者技术过错,而是须具备医疗管理过错,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政管理中,由于疏忽或者懈怠甚至是故意,不能履行管理规范或者管理职责,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该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3.有什么关于隐私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对保护个人隐私作了间接的、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第五条就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4.求医疗核心制度试题啊,不要百度文库里的
医学法律、法规、核心制度、医德规范、岗位职责复习题一、医学法律、法规知识1.下列有关医疗知情同意的法律规定,哪些是正确的(可多选):A.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B.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C.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2.《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有下列哪些情形,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可多选):A.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B.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C.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D.医务人员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可多选):A.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
B.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D.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可多选):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B.保护患者的隐私。C.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下面说法错误的是:A.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是乙类传染病。
B.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是乙类传染病。C.新生儿破伤风是乙类传染病。
D.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是乙类传染病。6.有关《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B.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C.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D.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7.对甲类传染病,向卫生防疫站报告的时间:A.城镇最迟不得超过6小时,农村最迟不超过12小时。
B.城镇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农村最迟不超过24小时。C.城镇和农村最迟不超过12小时。
D.城镇和农村最迟不超过24小时。8.医疗事故是指:A.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
B.由于病情和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C.在诊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
D.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9.国家实施管制的药品不包括:A.麻醉药品B.精神药品C.进口药品D.毒性药品10.《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几日的用量:A.3日B.5日C.7日D.10日答案:1.ABCD;2.ABCD;3.ABCD;4.ABCD;5.B;6.C;7.A;8.C;9.C;10.A二、核心制度1、首诊负责制度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3、疑难病讨论制度4、会诊制度5、危重患者抢救制度6、手术分级制度7、术前讨论制度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9、分级护理制度10、查对制度1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12、交接班制度13、临床用血审核制度14、新开展的手术、重大手术、致残手术应实行上报审批制度(手术审批制度)15、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医德规范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2、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习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四、岗位职责(医师和护士)陕西省医院管理规范之二《医院工作人员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5.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然而,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面临着被侵犯的威胁。据了解,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隐私权纠纷增多的原因在于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甚至错误地以为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没有明确保护,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还不知是违法。其实从7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就已经从消极保护演进到积极保护。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明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却间接地从其他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确认。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拆信件和窃听电话,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为,宪法通过禁止这些行为,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追究侵害隐私权行为刑事责任来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规定,都是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精神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延伸,为保护公民隐私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刑法保障。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的民法保护精神;二是通过确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而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是通过法律解释明确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行政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关于新闻、出版、广告、宣传、广播、电视、电影、医疗卫生、档案管理、邮电、社会治安等许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例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就规定了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其中包括诽谤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内容。国家通过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程序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但对于有些涉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一些程序法又规定了不适用公开审理的情况。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对为保护公民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其实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6.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部分 法 律(共10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共32部)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共92部)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7.28)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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