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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正本提单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7:24
本文关于有关正本提单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有关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有关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 1、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

电子提单规则规定,强制调整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同样适用于电子提单。 2、电子提单的书面形式。

根据电子提单规则的规定,应当将在电脑存储器中存储的,可以以人类语言在电脑屏幕上显示,或者由电脑打印出来的电子数据视为书面形式。 3、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使用电子提单时,只需将特定的运输合同条款和条件转化为电子数据进行传输。 4、密码。

各持有人持有不同的密码,该密码不得转让。各个持有人和承运人应当各自保持密码的安全性。

5、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将货物的预期交付地点和日期通知给有关的密码持有人,由密码持有人指定收货人。

6、要求签发书面提单的选择。根据电子提单规则的规定,在交货前的任何时候,密码持有人有权选择向承运人索取书面提单,承运人也有权选择向持有人签发书面提单。

2.清洁提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清洁提单的法律法规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提单:保留和证据效力。

一、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示已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他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 二、如果承运人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则应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三、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就有关项目和其范围作出许可在保留以外: (一)提单是承运人接管,或如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装载提单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二)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有关货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四、如果提单未按照第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载明运费或以其他方式说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收货人支付,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

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无任何此种说明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当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以后,就不能再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在提单上批注包装有瑕疵。

清洁提单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此可见,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

3.电放提单的法律原理

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海事法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海事法的司法解释列举如下,如需更多信息请使用最高院网站或北大法宝等法律法规检索引擎检索: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满 300 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5.08,09这两年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6.电放提单的法律性质

电放提单是为了满足近洋运输和贸易需要的商业创造物,但其在法律上的性质却是尴尬的。按中国《海商法》规定,提单应当具有三项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货凭证和目的港交货凭证。

提单之所以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巨大作用,其卸货港交货凭证功能是关键,缺少这种功能的提单将无法在国际贸易中立足,学理上和实践中认可的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也是以交货凭证功能为前提的。电放提单上的“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将对该单据的法律性质产生巨大影响。按《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解释,“Surrender”在法律用语中,其含义是“放弃某事物”,电放提单上注明的“Surrendered”字样表明其签发人并不想赋予该单据应有的功能。而“Telex Release”字样则明白无误地表明该单据项下的货物的交付与传统意义上的提单有所不同。

实践中对电放提单的应用其实也是按照上述标注进行的:有“Surrendered”字样的“电放提单”,在目的港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提货,而“Telex Release”字样的“电放提单”,则是由收货人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凭收货人身份提货显然否认了该单据的提货凭证功能,即使凭已盖章的该单据传真件提货,也同样否认了其提货凭证功能,因为收货人据以提货的不是“电放提单”本身,“电放提单”本身并不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依据。“电放提单”的非提货凭证性质,也决定了其不可转让性,当然也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单据项下的货物之权利并没有被表彰在单据上。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毫无疑问, “电放提单”也是在托运人要求下由承运人签发的。承、托双方在使用“电放提单”时,其意图是明显的:此单据并不是目的港提货凭证。某些单据是否是提单,其判断标准应是前述提单三项功能。有些单据即使表面记明为“提单”也不一定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提单,相反,另外一些单据尽管表面没有说明是提单,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提单。有时对于一项单据是否属于提单难于作出结论时,承托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就显得很重要。英国法院审理的The OceaniaTrader一案也表明了这一点。在该案中,被告货代签发了一张托运单(consignment note),该单据的“收货人——受货人”一栏内注明“凭指示”,原告货主认为货代签发的这份单据性质是提单,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签发的单据是consignment note还是提单取决于当事人意图,由于单据“收货人”一栏的记载等情节揭示出当事人意图签发一份物权凭证,因此本案的单据虽然注明是托运单,但实质上是提单,应适用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尽管对于电放提单是否具有提单另外两项功能的探讨并不能改变其不是提单的本质,但这仍有助于我们更好把握这种“提单”的性质。传统提单被认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本身”,一方面是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在前提单签发在后,另一方面是因为提单的背面条款是承运人单方面制定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在承运人直接签发“电放提单”的情况下,其签发时间跟传统提单是相一致的,即在承运人收到货物以后或装船以后,此时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早已成立,“电放提单”不可能是合同本身;另一方面,承运人签发的尽管是“电放提单”,也仅仅表明放货方式跟传统提单有所不同,在“电放提单”存在背面条款情况下,背面条款仍是承运人单方面制定的,并能约束承、托双方当事人,除非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规定不同。在承运人收回已签发提单再签发“电放提单”情况下,“电放提单”的存在仍能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背面条款在不违法且不违背合同本身规定前提下对承托双方有约束力。总而言之, “电放提单”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功能。

由于电放提单是在承运人收货后或装船后签发的,因此其具备收货收据的功能,将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除非承运人有确凿的反证,否则托运人手中的“电放提单”即表示承运人已经收到其上所记载的货物。

7.海运提单与空运提单的异同点

形式不一样。作用也不一样。

虽然都可以作为运输凭证,但海运提单可以作为物权凭证,并且有条件流通。空运提单无法流通。

做空运要很小心,空运提单不象海运提单,不是物权的象征,对方(收货人)只要凭提单复印件,或者甚至出具相关收货人证明就可以提货,这是和海运最大的区

别。理论上,空运最好做前T/T,如果做L/C,consignee写作开证行且不能to order,

如果是D/P,写为代收行。仅供参考,实际操作可能有所调整。

8.正本提单丢失了怎么办

提单遗失后,可以通过货代补发提单,或电放(收货人无需正本提单,凭货代电报指示放货)形式解决。但办理起来较为棘手,各个船公司规定不同,通常根据与出口商的关系而定。因为补发提单对货代而言风险很大,如果因此出现冒领或其他纠纷 ---- 比如出口商恶意欺诈,将原提单交付客户或银行以后,谎称遗失,借以扣留货物 ---- 货代难脱干系。

特别地,如果是“记名提单”(即提单上限定具体的提货人)比较好办,只要提货人证明自己身份即可电放,但如果是“指示提单”(即提单上暂未指定收货人,这一点在本书后面的货运章节中将详细解释)就麻烦了。如果货代信任发货人,那么通常发货人一封保函(担保因此出现的所有责任由发货人自己承担)即可解决;而如果彼此不熟悉,则货代通常会要求在出具保函的同时提供相当于货值或双倍的担保金,担保金期限甚至长达一年。这对于货主而言将是个沉重的负担。

曾有过一个实例:

一份指示提单在交付快递公司后遗失,发货人请求电放,船公司求发货人首先提供遗失声明,再到公安局报案,取得报案登记后,在船公司指定的刊物上声明提单作废,最后再交纳 200% 的货值担保金。最后在买卖双方的配合下,因提货人信誉不错,船公司才最终许可免交了担保金,但此过程也耗时耗力。

提单一般三正三副,因此,除非客户要求“全套提单”,否则尽量争取保留一份正本提单,避免遗失风险。

有关正本提单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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