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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07:12
本文关于深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jason/025/laws/view.asp?id=193 标 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内容分类】综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90122 【实施日期】19990122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2.深圳市劳动法购买社保的有哪些规定

社保是强制险,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即使员工不要公司买或书面同意公司不买,公司不买也是违法的。

社保是强制险,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给你交社保,若公司没有买社保或没有按实际工工资交社保,员工可以向社保局要求公司补交过去2年的社保,但员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交社保,仲裁委会以此事不是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会处理。

没有买社保,深圳的实践做法是员工不能直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员工要发函给公司,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若公司在一个月内没有补交,员工再可以以此提出离职, 要求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

3.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新条例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

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1000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企业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加重处罚新条例加重对企业少缴、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4.深圳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规定

一: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531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653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551元。

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300,这样可以保证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但又不超过这一基本生活标准。这个调整,对7月1日退休后的员工才起作用,7月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还是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购买养老保险中,如是深圳户口,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9和5;非深圳户口,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8和5.待遇补偿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等。其基数调整为2551元,也意味着待遇补偿包括的内容也相应调整。

二: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531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7653元,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551元。

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最低、最高缴费基数是分别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计算出来的。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样。不同的是,购买综合医疗保险(单位购买比例为8,个人为2)是可以看门诊,而购买住院医疗保险(由单位全部购买,比例为1)不能看门诊,只能报销住院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由单位全部购买,比例为0.5。

三: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551元。

基数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样,由单位全部购买,比例为0.4.居民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领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失业救济金。

四: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551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531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7653元。

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最高待遇补偿基数是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的比例制定。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全部由单位购买,单位根据不同企业情况,购买比例为0.5—1.5。

5.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是什么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63条,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5条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挪作它用。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3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编辑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一)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六条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

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二十条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帐户。第二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定期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年检,并对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企业在办理用工、调工、调干手续时,应提供市社保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年检证;企业在租、购微利房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核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企业应如实提供员工名。

深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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