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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09:36
本文关于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世界上有关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968年,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等组织就倡议通过了《统一组织捐献法》(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简称UAGA),至1973年,该法案已经在全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统一实施。1984年,美国又通过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s Act)。

这样一来,在美国,一般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受器官移植法的规范,而脑死亡的判定则受脑死亡法的规范;如果在器官移植过程中涉及到了脑死亡的判定与实施等问题,则要受到器官移植法与脑死亡法的双重约束。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 器官捐献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

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表示,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在近期出台,该条

例将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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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严禁器官买卖

据了解,首次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遵循八大原则,包括自愿、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术准入、非商业化、自主决定等。针对目前国内器官移植存在的买卖化倾向,黄洁夫特别强调了其中的非商业化原则:“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就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性原则,其中规定人体及其各个部分均不应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包括登广告求取、提供器官,及支付、收取钱财的行为等都应予以禁止,同时也禁止任何参与器官移植程序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之外的报酬。”黄洁夫说,在我国新制定的器官移植条例中也引用了上述原则,而且明确规定,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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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机构将实行准入制

在新条例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实行器官移植技术准入制受到了器官移植界的关注。据一位北京三甲医院器官移植中心的专家透露,近年来不少医疗机构在经济效益的驱使下盲目进行器官移植项目,有时一个地区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多达五六家,造成了争抢供体器官和病人的混乱状况。在新的条例中,只有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医疗设备和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才能从事器官移植。

黄洁夫也肯定地表示,今后乡镇卫生院等级别的医疗机构将不能开展器官移植,“目前不会强行推行一个地区只确定一家医院进行器官移植的措施,但一定要引进准入制度,只允许有条件的医院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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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标准首次确定

黄洁夫同时透露,新条例将首次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据介绍,人体脑死亡时,还会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认为还有生命存在,但根据国际标准,脑死亡的病人已经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所以新条例中确定,判定病人脑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4.器官移植行为主要涉及哪几类犯罪

从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器官移植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犯罪。

第一,违反知情自愿原则的器官移植犯罪。器官移植以供体真诚同意,自愿捐献器官为前提条件,如果违背供体的知情同意权,采取暴力、胁迫、麻醉、欺骗或其他违背他人意愿的方式进行器官移植则属于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刑事制裁。

依照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该类犯罪进一步分为强制类、盗窃类和诈骗类犯罪。强制类犯罪主要表现为强制或胁迫摘取罪犯、战俘身体器官的行为,盗窃类犯罪主要表现为擅自从植物人或尸体身上摘取器官,诈骗类犯罪则主要表现为欺骗植物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而挖取其器官的行为。

对此各国刑法均不同程度地作出了刑事规制,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0条就规定了“为移植而强行摘取他人器官或组织罪”,其第1款规定,为了移植,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强行摘取他人器官或组织的,判处4年以下剥夺自由,可以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 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或者在物质或其他方面从属于犯罪人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判处2年以上5年以下剥夺自由,可以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

(法国刑法典》第5163条规定,事先未按照《公共卫生法典》第671一3条规定的条件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在成年活人身上摘取器官的,处7年监禁并处70万法郎罚金。 第2款规定,不遵守(公共卫生法典》第671一4条及第671一5条所规定的条件,从捐献器官的未成年活人身上或者从受到法定措施保护的成年捐献器官的活人身上摘取器官的,处相同之刑罚。

《丹麦刑法典》则专门针对那些可能侵害植物人、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等合法权益而获取器官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惩治措施。 第二,违反信息规则类的器官移植犯罪。

为了保护供体和受体双方合法权益及保障正常医疗监管秩序,各国法律都要求医生或医疗机构遵守一定的信息规则,要求有关器官移植手术及供体、受体身份有关的信息都要妥善保管以免外泄。通常来看,这类犯罪会涉及非法信息公开罪和提供虚假信息罪两种罪名,前者是指对信息负有保管责任的医生或医疗机构非法篡改或公开信息的行为;后者是指器官移植的医生或供方故意隐瞒某种不利情况而告知虚假信息的行为。

不少国家的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有必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如日本199年修改的《器官移植法》第13条规定了保守秘密的义务:“取得前条第1项许可的机构或者其干部和职员,以及相当于上述身份的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泄露执行器官中介业务时结识的当事人秘密。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3条也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第27条继而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部分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则明确将其上升为犯罪,如在新加坡和韩国,非法公开供体、受体医疗信息以及非法篡改或销毁其医疗信息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非法信息公开罪。

在俄罗斯和芬兰等国家的刑法中便明确规定了“提供虚假信息罪”。 第三,无资质类器官移植犯罪。

所谓无资质类犯罪主要是指欠缺实施手术所必需的医疗资格和能力,没有得到合法授权而私自进行的器官移植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便是非法行医行为。对于无资质类的器官移植行为,各国立法均明确予以反对,如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其他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则明确视其为犯罪,如意大利法律规定,未取得合法授权而非法实施器官移植的,判处12年监禁,并处2年以下禁业。法国法律规定,未得到批准的机构或医师开展摘取、移植器官或组织,或保存、转接组织、移植器官的,判处2年监禁并处3万欧元的罚金。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器官移植法也规定,违反摘取手术安全性的要求,未按规定在许可医院以外进行此类手术的,处以2年徒刑或科以240日的罚款。

5.我国器官移植的伦理准则有哪些

,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5章47条,包括总则、诊疗科目登记、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卫生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巡查。

凡发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该规定的,责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医疗机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强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6.外国人在中国进行器官移植涉及到哪些法律规制

禁止买卖rentiqiguan是公认的伦理原则,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医事刑法领域加以研究。以美国、英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国家对rentiqiguan移植的刑法保护,研究比较深入,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rentiqiguan捐献体系和立法规范。以法国、日本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rentiqiguan买卖和非法移植的研究比较深入,已形成了较多研究学派和研究中心。

国内涉及规制rentiqiguan买卖的刑事、行政立法起步较晚。2007年我国才颁布实施《rentiqiguan移植条例》,由于行政法的惩处力度及监管机制欠缺等原因,并不能有效打击rentiqiguan黑市交易。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首次将rentiqiguan买卖等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对于有效打击器官犯罪意义重大。然而,由于该法条罪状描述简单且无司法解释,学界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理解、解释以及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现实生活中难以真正起到有效遏制日益泛滥且犯罪手段变化多端的器官买卖的作用。

该条例效仿美国立法模式,通过一部法典对器官移植做出了统一的、完整的规定。不足之处,一是该条例将rentiqiguan买卖视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二是没有针对医院或医师在明知器官不正当来源途径情形下,对该实施移植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因此,该条例的颁行不足以有效地威慑器官买卖行为,也不能给利用非正当来源器官进行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应有的处罚 。三是该条例回避了脑死亡的问题,没有对人体器官分配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没有就人体器官移植等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将角膜、人体细胞和骨髓移植等人体组织移植排除在了该条例的规范范围之外、对活体器官捐献者范围的设定也过于狭窄等等。同时还存在罪名不确定等问题。

据记者建议有关部门立即展开彻底调查:其一,到底有多少外国人在我国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其二,哪些医院和哪些医务人员从事了给外国人移植器官的手术?对这些医院和人员,应按照《rentiqiguan移植条例》严肃处理;其三,器官移植过程中是否有买卖器官行为?若有,哪些人参与其中?不仅要让那些人退还相关款项,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其四,移植的器官来源是否合法?据媒体报道,提供脏器的人可能多是被判定脑组织死亡的死刑犯,如果死刑犯并非自愿,而医院割除其器官也未经过其亲属同意,那么,相关涉案人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供参考。

7.器官移植要遵循哪些原则

器官移植 (Organ transplantation) 器官移植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目的是代偿受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的功能。 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如将黑猩猩的心或狒狒的肝移植给人),属于异种移植。 常用的移植器官有肾、心、肝 、胰腺与胰岛、甲状旁腺、心肺、骨髓、角膜等。在发达国家,肾移植已成为良性终末期肾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等所致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首选常规疗法。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5章47条,包括总则、诊疗科目登记、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卫生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巡查。凡发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该规定的,责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医疗机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强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8.器官移植要遵循哪些原则

器官移植 (Organ transplantation) 器官移植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目的是代偿受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的功能。

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

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如将黑猩猩的心或狒狒的肝移植给人),属于异种移植。 常用的移植器官有肾、心、肝 、胰腺与胰岛、甲状旁腺、心肺、骨髓、角膜等。

在发达国家,肾移植已成为良性终末期肾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等所致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首选常规疗法。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5章47条,包括总则、诊疗科目登记、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卫生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巡查。

凡发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该规定的,责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医疗机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强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

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实施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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