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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禽养殖法律法规规定

时间:2021-04-18 17:06
本文关于种禽养殖法律法规规定,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法律上对家禽养殖场地有什么规定

居民区不2113允许圈养家禽!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261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4102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1653,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内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实践中,养殖场与居民区的距离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影响他人的容正常工作、休息、健康的,可以向环保局或当地政府投诉。

2.法律上对家禽养殖场地有什么规定

居民区不2113允许圈养家禽!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261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4102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1653,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内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实践中,养殖场与居民区的距离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影响他人的容正常工作、休息、健康的,可以向环保局或当地政府投诉。

3.根据《畜牧法》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哪些行为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四种行为。

《畜牧法》

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4.农村养殖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其中有规定: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养殖场都有哪些规定

我国是畜牧业大国,随着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 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养殖污染已成 为我国农业污染的首要来源。

《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 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 便、污水储存设施,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但 已经委托他人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

《条例》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做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向环 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病死或者死 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条例》鼓励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规定利用畜 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 惠政策。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条例》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 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6..我国已经颁布的与养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已经颁布的与养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 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 法》、《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等。

7.畜牧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bai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du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畜牧法其它法条

《畜牧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zhi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dao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版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权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畜牧法

8.家禽养殖需要遵守哪些规范性引用文件

《重庆市家禽业养殖布局与监督管理规范》,规范家禽养殖布局及监督管理。

一是家禽养殖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相协调,彼此衔接,坚持四个有利于:有利于避免家禽养殖污染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有利于避免工农业污染和人们实践活动对家禽养殖的影响;有利于避免家禽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与扩散;有利于促进农牧结合,提高家禽养殖效益。此外,家禽养殖布局规划要经当地政府或畜牧、计划、环保、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联合批准后实施。

二是养禽业生产加工经营单体相互之间,与村庄、交通干线等敏感点之间要保持一定间距: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距离居民区、交通干线不少于1000米;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距离家禽屠宰加工厂、家禽产品销售市场不少于2000米;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距离活禽交易市场不少于2500米;同类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相互之间距离不少于1000米;不同种类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相互之间距离不少于1500米;种禽场、规模养禽场距离生猪等易相互感染的其他家畜养殖场距离不少于2000米。 三是四类区域内不得建设家禽规模养殖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及缓冲区;各类城市城区,城郊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候鸟、野禽集中栖息地和重点迁徙中转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是家禽养殖数量过大、密度过高的地区,应当适度进行控制。包括:家禽饲养比较集中、数量增长过快的养殖老区;家禽疫病发生频繁、用药成本明显过高的集中养殖区域;家禽养殖环境污染严重,养殖区内难以消化家禽粪污的地区;人口密度较大,人均土地较少,饲料原料供应紧张,生产成本相对较高的地区。

五是养禽场布局突出防治疫病的要求:严格按照各类养禽场的建设标准进行合理规划布局、选择工艺设备、建设禽舍及配套设施;养禽场周围建有围墙,生产区入口处建车辆消毒池和人员消毒间,禽舍开口处设置防护网;必须配套建设兽医室、病死禽处理设施及家禽粪污脱水干燥或高温发酵等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争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六是家禽养殖场要规范养殖行为: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饲养员要经专门培训;与家禽密切接触的人员,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专项检测,例行健康检查,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能直接从事家禽饲养管理工作;有完整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防疫消毒,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明文禁止、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按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用药品种和停药期使用兽药;家禽规模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清洁,粪便等废弃物要进行严格无害化处理,排放不得超过有关标准;建立完整的《饲养日志》,详细记录禽群变动与表现、饲料药物使用、防疫免疫消毒、病死禽及废弃物处理、人员车辆流动等方面的情况。

七是商品养禽场实行备案制度。新建商品养殖场,由承建单位或个人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方可建设,开展生产经营。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家禽商品养殖场进行全面清理。

对布局符合要求、隔离条件完善、粪污排放达标的养殖场进行备案;对达不到要求的,要引导逐步实施改造或搬迁。 八是加强对农村分散养殖家禽的管理。

基层畜牧兽医部门明确对散养户的监管责任人,建立监管责任制;所有散养的家禽,实行圈养,按规定进行防疫;引导散养户扩大生产规模,进入饲养小区或建立养殖场,逐步减少养殖户数;大型养禽场要与政府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经济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养禽场周围3公里以内散养户的家禽养殖;家禽散养户比较集中的乡村,要合理布局建设家禽粪污处理设施,对家禽粪污统一收贮、集中发酵,实施无害化处理。 九是畜牧兽医部门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制定检验检测制度,理顺信息收集发布渠道。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开展定时定点和临时性的检查检测,及时公布疫病、环境、药残等方面的情况。所有家禽养殖场和养禽专业村,设立疫情报告防疫员。

疫情报告防疫员作为防疫网络的终端,与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形成固定联系,及时报送家禽养殖变动、疫病发生、防疫免疫、兽药使用等有关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对人员经费要给予适当补助。

家禽养殖场和散养户要积极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疫病监测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现场检查和抽血检验。

种禽养殖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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