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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

时间:2021-04-18 17:24
本文关于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卫生法的作用或功能

卫生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国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

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通过卫生立法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国家政策即国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和总体规划、长远目标以及国内外形势的要求,为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政治领导和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准则。我国的政策分为国家政策和共产党的政策。

在我国,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包括立法活动。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所以,一个国家对新形势下的一些新问题,总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的检验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改进、修订和完善,然后再通过立法的程序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在卫生事业的建设方面,国家也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需要,经常性地制定一些调整相应卫生活动的政策,以推动卫生事业的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但是,制定了政策,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证这些政策的有效落实。一般地说,国家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但政策和法律毕竟又有区别: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国家两个不同的部门制定的,政策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对全体公民有约束力,法律则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

再次,政策一般比较原则、灵活、多变,具有一般号召力;而法律则比较具体、稳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规定性,具有普遍约束力。最后,政策的实施主要靠号召、宣传、教育来落实,而法律则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正是由于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区别,因而只要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政策就会上升为国家法律。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医疗卫生、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我国卫生事业运行、发展的需要。

可以说,我国卫生的建立、健全和发展,也是首先依靠国家制定政策,在政策运行一段时间后、在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时,才在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卫生立法确保了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

(二)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卫生行政立法在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卫生行政机关管理卫生、医疗、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义务或职责,以及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权。以保证卫生行政管理坚持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学化。

任何国家要想对卫生事业进行有效的服务与管理,就必须把国家的卫生行政管理置于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础上,使卫生行政机关转变职能、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1.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说,明确了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工作。

在我国,我国的卫生方面的立法明确了卫生事业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例如,我国目前的卫生管理体制,实际上实行的是“多线并行”、“垂直领导”、“分级交叉管理”。

所谓“多线并行”、“分级交叉管理”,是指我国把卫生事业的事项(卫生检疫、医疗卫生、医药管理、计划生育、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教育、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等)分到多个部门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第一,国家把国境卫生检疫、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交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二,把行业的准入、疾病的防治、医疗卫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职业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系统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也都有相应规定。

第三,把医药、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把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计划生育体系管理。如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五,把学校卫生管理、卫生知识教育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教育系统共同管理。

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3.论卫生法律法规的现实意义

我们国家一向有重实体法,轻程序

法的传统。但是,程序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行政主

体执法时,就必须依照程序进行,并且负有告知相对人他所

享有的权利的义务。若执法人员未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是一

种必备的程序),一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那么行政相对人

很可能以此推翻行政主体的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很可能以侵

权损害为由对行政主体进行起诉。 例如税务人员强制征缴

税款时,他必须穿制服,出示证件,并出示拖欠税款相关证

明等,所有程序不可或缺。 否则,一旦事件有变化,如冲

突导致税务人员人身伤害等,进入诉讼程序时,行政相对人

完全可以以执法人员程序违法为由,减轻甚至免除其处罚。

而如果说税务人员无恙,而相对人在强制征缴时受到人身伤

害,他更是可以此为由将行政主体送上法庭。

5回答者:

4.卫生法的作用

卫生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除了具有我国行政法的一般作用和功能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

这些作用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通过卫生立法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国家政策即国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和总体规划、长远目标以及国内外形势的要求,为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政治领导和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准则。我国的政策分为国家政策和共产党的政策。

在我国,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包括立法活动。但是,政策只有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凭借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所以,一个国家对新形势下的一些新问题,总是先以政策的形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的检验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改进、修订和完善,然后再通过立法的程序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在卫生事业的建设方面,国家也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需要,经常性地制定一些调整相应卫生活动的政策,以推动卫生事业的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但是,制定了政策,这才是做了初步工作,因为更大量的工作是如何保证这些政策的有效落实。一般地说,国家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但政策和法律毕竟又有区别:首先,政策和法律是由国家两个不同的部门制定的,政策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次,政策不一定对全体公民有约束力,法律则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

再次,政策一般比较原则、灵活、多变,具有一般号召力;而法律则比较具体、稳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规定性,具有普遍约束力。最后,政策的实施主要靠号召、宣传、教育来落实,而法律则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正是由于政策和法律的上述区别,因而只要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政策就会上升为国家法律。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医疗卫生、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我国卫生事业运行、发展的需要。

可以说,我国卫生的建立、健全和发展,也是首先依靠国家制定政策,在政策运行一段时间后、在实际需要和条件成熟时,才在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卫生立法确保了国家卫生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

2.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卫生行政立法在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规定了卫生行政机关管理卫生、医疗、医药、卫生检疫等方面的义务或职责,以及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职权。以保证卫生行政管理坚持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真正做到有序化、科学化。

任何国家要想对卫生事业进行有效的服务与管理,就必须把国家的卫生行政管理置于牢固的法制化的基础上,使卫生行政机关转变职能、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

国家通过卫生立法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的主要手段,是明确卫生行政的管理者,也就是说,明确了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工作。在我国,我国的卫生方面的立法明确了卫生事业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者,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义务(职责)、行使职权。

例如,我国目前的卫生管理体制,实际上实行的是“多线并行”、“垂直领导”、“分级交叉管理”。所谓“多线并行”、“分级交叉管理”,是指我国把卫生事业的事项(卫生检疫、医疗卫生、医药管理、计划生育、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教育、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等)分到多个部门管理或者共同(交叉)管理:⑴国家把国境卫生检疫、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交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⑵把行业的准入、疾病的防治、医疗卫生方面的主要工作、职业病的防治等大部分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系统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也都有相应规定。⑶把医药、药械的管理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⑷把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交由国家计划生育体系管理。

如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⑸把学校卫生管理、卫生知识教育工作,交由国家卫生行政、教育系统共同管理。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再如:2002年8月5日,教育部。

5.卫生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6.简述卫生法的作用500字

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又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具有自己的特征而有别于其他法律。我国的卫生法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主要涉及:国家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机构设置、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等,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1]

卫生法包括以下基层含义:

1.卫生法是国内法

基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卫生事业与管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因此,卫生法不是一般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际法,而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国内法,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

2.卫生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卫生法所调控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过程来看,卫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有:

⑴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⑵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⑶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⑷调整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等等。

7.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含义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

卫生法律规范基础的原则和准则,是卫生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其他法律部门

一样,也具有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最高原则就是我

国社会主义法的最高原则即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卫生法律法规的一

般原则,是指对卫生部门中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原则。如

《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就

分别适用于执业医师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食品卫

生监督管理等领域的具体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卫生法部门所有法律

规范都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原则。下位原则不能与上位原则相抵触。上位原则

对下位原则具有指导作用。卫生法最高原则、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共同构成卫

生法的原则体系。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规范中,是调整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通指导意义的准则,是我国长期

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原则

主要有?1.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功能的完

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就是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出发,以维护公民身体健康为卫生法的最高宗

旨,使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以增进身体

健康。2.全社会参与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把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

业单位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参与进去。卫生事业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

替代的特殊作用,也为社会各级政府、组织和个人所认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

为。通过为全社会成员提供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服务,保护社会劳动力,使劳动

者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力?同时通过优生优育和儿童保

健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促进民族繁荣昌盛。3.卫生监督原则它是指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和法律授权承担公共卫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和个

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要予以监察督导,坚持依法办事,

严格执法,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卫生法律监督包括医政、

药政、防疫监督和其他有关卫生监督。4.预防为主原则它是我国卫生工作长期

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概括。加强对公民身体健康相关的产品、行为和执法人员

的监督管理,为其设置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督制度以及法律责任,

把住人口,控制过程,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凡有可能对人体生命健康

产生影响的行为和活动,或可能引起疾病广泛传播的重要传染病疫情以及影响较

大的食品中毒和职业中毒条件,卫生法规定了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强制性

检疫、强制隔离与治疗、封锁疫区等多项制度与措施,并强化了相关人员的职责

及法律责任。5.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这是指在防病治病活动中,高度重视当今科

学技术的作用,大力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借以不断提高医疗预防技能

和医疗器械设备的现代化。卫生部门是推进生命科学发展、管理、维护生命健

康权益的职能部门。生命科学是当今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不

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是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质的认识不断进入

新的阶段。

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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