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教师职业法律法规考点,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关于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有哪些
2008年修订《教师职业规德规范》确定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蓝本:爱国手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记忆口诀:三爱两人一终身)
“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准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1:为学生的人梯;2:甘为新同事的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eg:有些人民教师在学校不认真教学,自己开课后辅导班)。
(3)关爱学生-教师师德的灵魂
关系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好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系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歧视学生,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4)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评价内容要综合化: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心理素质、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和情感体验等等)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坚持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言语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做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eg:有些老师总是让学生去自己规定的地方买相应的辅导书,这就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法当中的为人师表)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崇尚科学知识,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自己的知识。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注!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帮助考生快速突破记忆瓶颈,获取考试高分。
2.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3.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关于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有哪些
2008年修订《教师职业规德规范》确定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蓝本:爱国手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记忆口诀:三爱两人一终身)“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准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忠诚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1:为学生的人梯;2:甘为新同事的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eg:有些人民教师在学校不认真教学,自己开课后辅导班)。(3)关爱学生-教师师德的灵魂关系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好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系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歧视学生,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4)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评价内容要综合化: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心理素质、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和情感体验等等)(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坚持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言语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做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eg:有些老师总是让学生去自己规定的地方买相应的辅导书,这就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法当中的为人师表)(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崇尚科学知识,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自己的知识。
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
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注!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帮助考生快速突破记忆瓶颈,获取考试高分。
4.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根据全国教师资格证考试网公布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申诉】教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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