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规定教师9月10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教师节为什么规定在9月10号
中国的教师节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我国的教师节。
其实早在1932年,民国政府曾规定6月6日为教师节,解放后废除了6月6日的教师节,改用“五一国际劳动节”同时为教师节,但教师没有单独活动,没有特点。而将教师节定在9月10日是考虑到全国大、中、小学新学年开始,学校要有新的气象。新生入学伊始,即开始尊师重教,可以给“教师教好、学生学好”创造良好的气氛。1985年9月10日,是中国恢复建立第一个教师节,而从此以年,老师便有了自己的节日。
2.9月10日教师节能是法定假日吗
法定假日与民俗节日 日期 名称 来由 法定假期1月1日 元旦节 公历新年 放假一天3月8日 国际妇女节 庆祝妇女为社会、政治、经济等做出的贡献 妇女放假半天3月12日 植树节 孙中山逝世纪念日,以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为纪念,1979年全国人大恢复 不放假5月1日 国际劳动节 庆祝劳工运动为社会及经济等作出的贡献 放假三天5月4日 五四青年节 纪念五四运动,1919年5月4日的反帝爱国学生运动 不放假6月1日 国际儿童节 庆祝儿童福利的促进 儿童放假一天7月1日 中国共产党建立纪念日 纪念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的成立 不放假8月1日 建军节 纪念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是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武装斗争的开始 不放假9月3日 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纪念1945年9月2日日本与盟国签订降伏文书 不放假9月10日 教师节 庆祝教师为社会做出的贡献,198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 小学、初中一年级教师和学生放假一天10月1日 国庆节 纪念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 春节 农历新年 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十五 元宵节 赏灯,吃元宵 不放假农历二月初二 春农节 又称“农头节”,传说“二月二、龙抬头” 不放假农历节气清明 清明节 扫墓祭祀 不放假农历五月初五 端午节 纪念屈原(存在争议),吃粽子,赛龙舟 不放假农历七月初七 七夕 又称“七巧节”、“乞巧节”,相传牛郎与织女在鹊桥上相会,中国的情人节 不放假农历七月十五 中元节 又称“鬼节”、“盂兰盆节”、“七月半” 不放假农历八月十五 中秋节 家人团聚,赏月,吃月饼 不放假农历九月初九 重阳节 登高,老年节 不放假农历十二月初八 腊八节 祭祖先神灵,祈丰收吉祥 不放假农历十二月二十三 (或二十四) 小年 祭灶,送灶王爷上天 不放假农历最后一个月最后一天 除夕 岁末,守岁 不放假回历10月1日 开斋节 又称“肉孜节”,斋月结束,伊斯兰教节日 不放假回历12月10日 宰牲节 又称“古尔邦节”,朝圣次日,伊斯兰教节日 不放假由此应该是法定节日吧。
3.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编辑本段]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法》提出,我国将逐步实施教师聘任制。
实施这项制度是一个长期缓进的过程,有赖于相应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从法律上保证这种制度的实施,实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新型关系的转换,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任命制,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教师和学校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与此同时,教师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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