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吊装有哪些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吊装的法律法规及解释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 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 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 组织复审。 第四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 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 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 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 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 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 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 (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 令》中的有关规定。 【章名】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四十七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 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 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 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 工。 第四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 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十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 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 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 ,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 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 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 随时检查。
第五十五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 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 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 经济处罚。 【章名】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行 第五十六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 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 ,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八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 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五十九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 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六十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 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 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 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 交接班。 第二节 开车 第六十四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 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投 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 ,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
2.建筑设备安装有哪些法律法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2月04日
信息类别: 法律法规规章类 信息项目: 部门规章
文件标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索引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 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 2008/01/28 实施日期: 2008/06/01
内 容 概 述
正 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太长了,我给您给链接,您参考下:
希望能帮到您!
3.请问 有关起重机械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08年8月1日施行,执行有什么问题?
质检总局颁布,如题,供下载。需要研究,操作性如何?08年8月1日起施行,对象怎么界定?是对08年8月1日后出厂的桥式起重机还是8月1日后下单的,对所有已经在用的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是否也这样要求?已经开始监督检验尚未完成检验的怎么办?这些都是实际操作中重要的问题。质检总局出台的法规总是有这样的问题、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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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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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2
附件: TSG_Q0002-2008《起重机械__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part2.rar (1424 K) 下载次数:335
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3
附件: TSG_Q0002-2008《起重机械__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part3.rar (4 K) 下载次数:242
4.起重吊装有哪些规定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
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tui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
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
木砖、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
5.吊装作业许可管理基本要求有那些
(
1
)取得上岗资格,掌握起重、吊装任务的技术要求,包括学习
审查图纸、调查了解吊装物的情况;
(
2
)参加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制定、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
(
3
)组织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交待指挥信
号;
(
4
)选择和确定吊点及吊装器具;
(
5
)组织司机进行起重机检查、注油、空转和必要时的试吊;
(
6
)检查、落实吊装工具的种类、规格、件数及完好程度,检查
索具的完好程度;
(
7
)对作业现场进行地貌踏勘,排除起重吊装的障碍物,检查高
压线路是否对作业有影响、是否需要迁移,检验地面平整程度及时
耐压程度,确定起重机在作业时的位置,实地察看吊物,核算重量,
估出重心,确定是否设牵制绳等。
4.6
起重司机职责
(
1
)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
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启动;
(
2
)对起重机及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定达到安全作业条件;
(
3
)
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标准规定的通用手势信号和有关的各种
指挥信号,并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
(
4
)司机在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装中应鸣铃,通
知受负载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
(
5
)在吊装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
应服从;
(
6
)起重司机应持证上岗,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规定
6.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如图8.1所示)。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矿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
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7.请问国家有关于 吊装作业的操作规范 吗
现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一、操作人员基本要求
二、吊装作业基本操作要求
三、构件及设备的吊装
四、吊索具使用
一、操作人员基本要求
A: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气压、心脏病、癫痫、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B: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C: 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吊装区域内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物件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D: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人监护。
E:大雪、大雨、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作业。
F: 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G:起重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位置,合理窜挂索具,试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H: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二、吊装作业基本操作要求
A: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B: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持吊物平衡。对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索绳方法,使用卡环索紧吊绳。
C: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信号工、挂钩工、驾驶员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与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D: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用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E:抽绳: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F:捆绑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捆绑必须牢固。
2、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3、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试吊后方可使用。
4、长期不用的起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验、试吊,确认后方可使用。
三、构件及设备的吊装
A:作业前应检查被吊物、场地、作业空间等,确认后方可作业。
B:作业前应缓起、缓移、缓转,并用控制绳保持吊物平稳。
C: 移动构件、设备时,构件、设备必须各排子连接牢固,保持稳定。道路应坚实平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
D:吊装大型构件使用千斤顶高速就位时,严禁两端千斤顶同时起落;一端使用两个千斤顶时,起落速度应一致。
E:超长型构件运输时,悬出部分不得大于总长的1/4,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
F: 暂停作业时,必须将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吊索具
A: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几何尺寸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B: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0%、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应报废心轴。
C: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度。
8.设备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设备租赁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
设备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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