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检测行业法律法规汇总,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无损检测人员应该遵守那些法律法规
一般自己使用的检测标准中会对人员提出要求,有相关行业认可的证书,不一定是质监发的,可能是机械工程协会等,看能不能套上就行了。
国内核电最严,其次承压类特种设备,然后机械工程学会无损检测协会取证相对容易一点。
无损检测人员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所以有了资质准入机制来控制人员素质,简单来说就是需要持证上岗,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按有关规程或技术条件的规定经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关考核组织的颁发的等级资格证书,从事相对应考核项目的检验工作,在检测报告上的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的等级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分为1级(初级)、2级(中级)、3级(高级),每个等级的检测人员有其对应的职责。
1级(初级)人员的职责:
1级持证人员应已证实具有在2级或3级人员监督下,按NDT作业指导书实施NDT的能力。
在证书所明确的能力范围内,经雇主授权后,1级人员可按NDT作业指导书执行下列任务:
a) 调整NDT设备;
b) 执行检测;
c) 记录和分类检测结果;
d) 报告检测结果。
1级持证人员不应负责选择检测方法或技术,也不对检测结果作评价。
2级(中级)人员的职责:
2级持证人员应已证实具有按已制定的工艺规程执行NDT的能力。
在证书所明确的能力范围内,经雇主授权后,2 级人员可:
a) 选择所用检测方法的NDT技术;
b) 限定检测方法的应用范围;
c) 根据实际工作条件,把NDT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转化为NDT作业指导书;
d) 调整和验证设备设置;
e) 执行和监督检测;
f) 按适用的规范、标准、技术条件或工艺规程解释和评价检测结果;
g) 实施和监督属于2级或低于2级的全部工作;
h) 为2级或低于2级的检测人员提供指导;
i) 报告无损检测结果
3级(高级)人员的职责:
3级持证人员应已证实具有其认证内容执行和指挥NDT操作的能力。
在证书所明确的能力范围内,经雇主授权后,3级人员可:
a) 解释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
b) 在选择NDT方法、确定NDT技术以及协助制定验收准则(在没有现成可用的情况)时所需的有关原材料、制成品和加工工艺等方面的丰富实际知识;
c) 熟悉其他无损检测方法
在证书定义的能力范围内,3级人员应
a) 对检测设施或考试中心和员工负全部责任;
b) 制定,编辑和审核工艺的正确性,确认无损检测的说明和程序文件;
c) 解释标准,规程,规定和程序文件;
d) 确定所采用的特定的检测方法、工艺规程和NDT作业指导书;
e) 实施和监督各个等级的全部工作;
f) 为各个等级的NDT人员提供指导。
2.常见的质监法律法规有哪些
质量监督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
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的微观质量监督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又可以分为“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由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
它主要是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的宏观质量监督。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等。
3.机动车检测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国标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管理目录(国质检[2005]145号公告) 4、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稿)(公安部令2008第102号)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9)121号,替代2006—87号] 6、国质检监(2009)521通知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替代2007第369号]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替代2006第378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替代2006第379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替代2006第380号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 7、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3.20发 8、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知2010年201号 关于印发《交警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九项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2010年238号 9、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第13号) 10、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9第11号。
4.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您好,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质量法中把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办法归纳为(1)协商调解决;(2)申请仲裁解决;(3)向人民法院起诉;(4)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法中只有产品质量检验未有产品质量鉴定相应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相关条款
《决定》及《通则》中对司法鉴定明确为:(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决定》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决定》及《通则》对鉴定机构要求:(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管理办法》处理质量纠纷有两种方式: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人基本相同,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鉴定机构受理的内容有一定区别,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施行内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对质量鉴定机构的要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工作人员的遇到的问题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中有各种不同做法。
5.关于厂界监测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面的文件和规范
企业每年要对自己排放的废水、废气等进行监测主要是便于企业掌握自身污染物排放情况,另外就是便于每年进行排污申报作为数据依据。
虽然没有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企业每年应当进行多少次的监测,但由于监测数据在排污申报中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如果没有监测数据就不能完成每年的排污申报工作。
关于排污申报的具体条款可以参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其中都要求企业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或分贝值等监测数据的,而对于举报、谎报的情况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6.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法律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发布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规章和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
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316个,形成基本适应行政执法需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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