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医师进修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关于医生进修后违约辞职,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和商业机密的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时,支付了培训费用的,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医生进修后违约辞职赔偿,法律上有哪些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第一篇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 第一章医师 第二章护士 第三章乡村医生 第四章外国医师来华行医 第二篇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一章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 第三篇疾病控制与医疗预防保健 第一章传染病防治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理 第四章血液管理 第五章母婴保健 第六章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的患方权益 第四篇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第一章药品管理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五篇医疗事故处理 第一章医疗事故概述 第二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六篇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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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晋升副主任护师进修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应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研究能力。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各专业标准);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和带教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级以上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五)主持完成过县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后,出版、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二)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5.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
6.和医生,医院有关的法律规范之类的有什么啊
1.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07-06】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1999-10-11】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1997-10-2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1996-10-03】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1995-11-02】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大附属西京医院、樊代明和杨林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函【1995-07-19】 7.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1993-12-27】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2-03-24】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1989-05-22】 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医院生产的自用药品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1988-12-31】 1.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12-21】 2.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04-30】 3.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09-14】 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工作的通知【1999-10-2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要求【1999-10-20】 6.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07-1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06-26】 8.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07】 1.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08-05】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1997-10-28】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12-30】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7-06-18】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11-10】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2006-01-05】 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2005-11-03】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06-22】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04-14】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02-28】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2004-08-09】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08-09】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07-20】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2004-07-08】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05-27】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2004-01-17】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24号--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再纳入《消毒管理办法》管理的公告【2003-11-1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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