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粉尘防爆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除尘器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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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B/T 8536-1997
标准名称:电除尘器机械安装技术条件
标准状态:现行
替代情况:ZB J88008-89
实施日期:1998-1-1
颁布部门:机械部环境保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内容简介:JB/T 8536-1997 本标准是对ZB J88 008-89《电除尘器 机械安装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尘器机械安装条件、安装技术要求、安装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JB/T 5910-1997规定的电除尘器的机械安装。技术改造,电除尘器大修亦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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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粉尘防爆方案制定注意哪些问题
1、考虑设备是否在室外,且周围无密集管道、设备等,这样采用爆破板泄放才相对安全,而且经济高效。
2、直接进行爆炸泄放是否可接受,如采用无焰泄放可能产生压力、高温、烟气,这些副产物是否能接受。
4、做好爆炸隔离:在爆炸初期产生的燃烧材料通过任何敞开的输送连接(导管,管道,槽,输送机)使连通的设备和设施处于二次爆炸的风险中。二次爆炸往往造成最大的破坏。无论爆炸的保护措施如何,必须防止爆炸传播到工厂内其他地方。
5、材料特性:爆破板、无焰泄放等只适用于Kst200以下的粉尘,如果是高科技企业,粉尘类型及特性不是很清楚,建议做粉尘测试及风险评估。
6、是否需要瞬时动作:此时考虑主动式防爆系统,反应速度快,防爆效果好。
等等。
粉尘防爆工作中采用以下三种基本防护系统:爆炸泄放系统、爆炸隔离系统、爆炸抑制系统。下面的流程图以集尘器为例,展示了技术人员如何根据您的设备、粉尘特点、气体和蒸汽特点、工艺和操作性质、法律法规、经济等,选择较合适的防爆系统流,赛为安全愿意帮助您选择较佳的防爆解决方案。
3.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的释义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适用于工贸行业中涉及煤粉、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纸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企业的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
其中,第一条是针对厂房的规定,第二条是针对防尘的规定,第三条是针对防火的规定,第四条是针对防水的规定,第五条是针对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条文释义: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
如厂房为多层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安全出口。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3.由于粉尘爆炸威力巨大,危害波及范围广,因此,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内。第二条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条文释义:1.通风除尘系统可有效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减少作业现场粉尘沉积。企业必须按照GB15577、GB50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等规定,对除尘系统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必须根据GB15577规定,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3.为保证除尘器安全可靠运行,企业必须按照GB/T17919规定,对除尘系统的进出风口压差、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
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规定对粉尘浓度进行检测。4.发现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箱体内有粉尘沉积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规范清理。
清理时应采用负压吸尘方式,避免粉尘飞扬。如必须采用喷吹方式,清灰气源应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气体,以防止清灰过程粉尘爆炸。
5.作业场所沉积的粉尘是引发连锁爆炸、大爆炸的主要因素,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清扫粉尘时应采用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最好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6.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堆积厚度最厚处超过1mm)时,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因此,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作业岗位。
第三条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条文释义: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应严禁各类明火和火花产生,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是防止电气火花的可靠措施。
必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2.雷电放电过程中产生的巨大放电电流破坏力极大,也易诱发粉尘爆炸事故。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3.粉料的输送、排出、混合、搅拌、过滤和固体的粉碎、研磨、筛分等,都会产生静电,可能引起粉尘燃烧或爆炸。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按照GB15577和《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规定采取防静电接地。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4.铁质器件之间碰撞、摩擦会产生火花。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易发生碰撞火花的铁质作业工具,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尤其对于存在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与锈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第四条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条文释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记载的遇湿易燃金属粉尘有:锂、钠、钾、钙、钡、镁、镁合金、铝、铝镁、锌等。在这些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过程中,必须按照GB15577规定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配备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进而引发粉尘爆炸与火灾事故。
第五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条文释义:1.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等。
2.按照《安全生产法》和GB15577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必须对所有员工。
4.劳动工作环境的灰尘污染程度有法律法规规定吗
有害工作环境是指劳动者进行生产活动时,有害于身体健康的环境空间的总称。
有害工作环境一般是指高温、高寒、井下、剧毒、高噪声、高浓粉尘、大振动、强辐射等工作环境和场所。劳动者在这种环境下生产、劳动,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并且持续到一定时间,则可能产生不同的有害后果。
比如,有害因素引起身体外表的改变,如皮肤色素沉着等;有害因素降低对一般疾病的抵抗能力,出现患病率增高的情况;有害因素造成特定的功能性和器性病理改变,引起职业病等。各国非常重视这些工作环境对职工的危害情况,一般都通过加强劳动保护,改善环境条件的措施,同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对在有害工作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规定了比较优厚的保险待遇。
5.粉尘防爆工程措施怎么选
粉尘防爆工作中采用以下三种基本防护系统:爆炸泄放系统、爆炸隔离系统、爆炸抑制系统。下面的流程图以集尘器为例,展示了技术人员如何根据您的设备、粉尘特点、气体和蒸汽特点、工艺和操作性质、法律法规、经济等,选择较合适的防爆系统流,赛为安全愿意帮助您选择较佳的防爆解决方案。
防爆通常需要采用几种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就分为被动式和主动式。典型的被动式技术采用自主的机械手段,不需要外部能源,如泄爆装置和隔爆装置都是被动式保护技术。主动式的功能需要电源、气源等外部能源辅助实现。爆炸抑制系统和火花探测系统是主动式预防技术,用来检测和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的火源。
爆炸泄放系统安全泄放爆炸压力爆炸泄放系统会在压力达到预先设定的数值时开启,将爆炸产生的火球或压力泄放到安全区域。泄放系统分别为开启式泄放装置(爆破板)和无焰泄放装置,两种类型的泄放装置通常都需要和爆炸隔离系统联合使用。爆破板安装成本低廉,效率出众,适合安装在大体积加工设施的壁板上。其尺寸、配置和材料多种多样,在设备内部发生爆炸时能迅速可靠地发挥作用。
Fike还提供多种无焰泄放装置,用于扑灭火焰前缘和释放压力。这类泄放装置通常用于无法将爆炸泄放到外部安全区域的设备。两种类型的泄放装置通常都要与Fike爆炸隔离系统一起安装。
在正常泄放时,爆炸是自由排放,允许火焰、粉尘和燃烧产物离开受保护的工艺容器。当容器位于室内,爆炸可以通过管道安全地输送到室外。然而,管道位置限制和/或价格高昂,且将导致泄放效率降低。无焰泄放,与Fike爆破板结合,不需要昂贵的管道、限定的设备位置、或更昂贵的选择,即可熄灭泄放的爆炸火焰。无焰泄放设计只泄放燃烧后的气体,用于保护人员和设备免受火焰伤害。赛为安全与Fike合作为您提供高效经济的粉尘防爆解决方案。广东无焰泄放系统,赛为安全值得信赖
6.国家有没有规定对从事粉尘(粉末冶金行业)作业者多久体检要求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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