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交易所适用哪些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请问中国证券交易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1991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缩写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幕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证交如受理委托,主承销商应与中证交签订证券分销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证券分销商的招募 第九条 凡参加交易系统承购、分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证券分销商(以下简称分销商)。 第十条 主承销商招募前,须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详细的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及分销办法。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招募时,须通过交易系统向分销商发布招募书,招募书按中证交规定的格式制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的名称、种类与证券代号; 二、分销总量和分销的基本数量单位; 三、证券的分销条件(分销手续费、划款时间、承购价格等)。 第十二条 分销商应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输入分销申请,分销申请应包括分销的证券名称、代号、分销数量等。
第十三条 交易系统接到分销商申请后,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后向分销商发出回报。 第十四条 中证交按证券分销办法,确认分销商及其分销数量、分销条件。
第十五条 中证交按时将分销确认结果通知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第十六条 证券分销商确认后,分销商应按分销办法规定的时间将承购款项通过交易系统上划至中证交帐户,中证交再转拨至主承销商帐户。
第十七条 中证交根据资金上划情况,及时将证券划入分销商帐户,并通知分销商。 第十八条 分销商未按分销办法划款即为违约,中证交对违约分销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分销商如向社会售出证券,应为投资人开立资金和证券帐户。投资人划入足额承购资金后,分销商应及时将投资人承购的证券划入投资人帐户。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一节 上市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其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统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其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法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其股票的发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在4,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税后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不低于10%(含设立前的主体企业); 四、法人股面值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东不少于100个。
第二十二条 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同时。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哪些法律法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另外全国各地省市还分别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具体的实施。
3.证券交易的一般法律规定有哪些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 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
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 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 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
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 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
再如目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 凡是法律对转 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 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
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 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 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股票发生转移,购买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目标,相对其他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 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上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为股票发行出具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此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如董事会不执行,以致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承带赔偿责任。
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包销业务,因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部分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即可以在 6个月之内将该部分股票卖出。
4.现货仓单交易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现货仓单交易,是以仓单为交易标的,采用计算机网络组织的同货异地,同步集中竞价,统一撮合,统一结算,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
简单的说就是将传统的现货交易借助电子化、网络化的手段,以电子商务为平台,充分发挥现货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生产生活的功能和作用。
《合同法》对仓单有明确的解释,在证券分类中,仓单属于商品证券。这种交易方式避免了传统交易方式下许多复杂的交易环节,使交易更加方便快捷。
与传统交易相比具有以下优点:1,资金在线结算避免了欺诈行为和“三角债”,2,节省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3,标准化的仓单交易使产品质量得到了保证,避免了假冒伪劣商品。
5.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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