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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刑法性骚扰327条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
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 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性骚扰的相关法律条例
《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目前,我国并无明确的规制“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等于我国缺乏有关反对性骚扰行为的规范。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此外,我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此外,《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规定较为明确。
3.刑法性骚扰327条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
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 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男对女实行了性骚扰,男的将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甚么是性骚扰? 它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性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 1。
身体接触 2。 非身体接触 (言语,动作,声音) 判断性骚扰的因素,如下: 行为持续性 双方的关系 对方的动机 当时的情况 当时的感受 不是经过双方同意而发生的性行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归纳于性骚扰的范围并不合适。
) 性骚扰处理技巧: 1。 保持头脑冷静镇定 2。
肯定自己受到骚扰[/url] 3。 沟通表明内心感受 4。
使用身体防预技巧 5。 寻求专业人士协助 6。
向你信任的人倾诉 发生性骚扰的原因 发生性骚扰的原因归根究底是为滥用权力。 拥有权力或假设自己拥有权力的人可分为三类: 1。
位高权重 2。 人数众多 3。
性别优势 什么是性骚扰?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南方网讯 在昨天(28日)上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顺利通过审议。
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这是我国首次将性骚扰列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 此前,性骚扰的话题一直受到多方关注,在西安、北京等地也有因性骚扰问题提起诉讼。
然而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其正当权益并没得以维护。即便很少的胜诉案例也是因其他诉讼请求而得以相关支持。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因此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将性骚扰写入法律中,无疑给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可以让权益受损者拥有法律救济途径。”
北京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专家叶静漪教授说。 为了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法律则规定,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叶静漪教授认为:“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性骚扰。 也就是没有作出一个合理的尺度划分,而这也是这部法律的最大不足。”
虽然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但关于性骚扰的具体界定标准也都各不相同。
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过程中各方专家的认识也各不一致。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不然,性骚扰这个问题仍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5.女性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女性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本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
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
例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这里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
“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为拘役六个月;(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重处20%。猥亵儿童的,重处20%,造成轻微伤的,重处100%。
6.法律规定性骚扰怎么判定
1,定义及其分歧: 1974年性骚扰名词出现,到现在20多年,在国外有一些立法,但是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很少有一个抽象和理性的定义,都是描述性的,比如说女性在公共场所、就业场所和学校里边受到性挑逗等等,这也就反映出对性骚扰下一个法律定义是多么困难. 对“性骚扰”的定义虽然世界各国表述各异,但关于其内容的要素现已基本达成共识。
其要素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此行为必须是带性色彩,以性为目的的行为;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三是承受者对该行为的接受与否会对其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四是这种行为可导致工作场所中不利的工作环境,欧盟将之称为“敌意性工作环境”。现在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定义最具权威性的是欧洲议会1990年在议会决议中的一个定义,这个定义是“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他损害了工作女性与男性的尊严,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语言或非语言行为”。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公司性骚扰规章制度的调查表明,判定性骚扰的标准是“此行为是否受欢迎”。这是以承受者的感受为标准的,而不是以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为标准的,这一标准也就将性骚扰与普通的办公室调情区别开了。
在国外,法院在判定性骚扰行为时,也是以此为标准。 2,主要表现: 对异性实施调情、调戏、勾引、勾搭、猥亵、侮辱、挑逗、瓜葛等等类似的性骚扰现象层出不穷,就连当今的信息时代,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电子邮件、表演、会展、促销、发廊、酒吧、夜总会、录像厅、按摩房、洗脚房、定点暗娼、街头流莺等等方式和场所,无不存在视觉的、听觉的、文字的、影像的、接触的、精神的等五花八门的性骚扰现象;有对男女儿童实施性骚扰的、有对青年男女实施性骚扰的、有对老年男女实施性骚扰的、有同性之间实施性骚扰的等等无处不在的间接的、直接的、隐性的、显性的性骚扰现象。
3,主要法条依据: 类似于性骚扰的惩罚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儿童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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