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欧盟法律法规过多,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9日讯:
1.关于欧盟法规中Regulation和Directive的区别
在执行与落实欧盟法律法规的实践中,无论是欧盟(比如德国和瑞士)还是国内的认证同行中间时常因为越来越名目繁多的欧盟法规表现形式和其内在的法律区别而困惑不堪。
通过下面的比照分析,希望能够为认证界的同行提供一点有益的信息来准确识别欧盟指令与欧盟条例的异同,以及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书不同的编码差异。 1英文 中文 德文 EC Directive 欧盟指令 EG Richtlinie EC Regulation 欧盟条例(规程) EG Verordnung 2针对对象 欧盟指令 首先针对每个成员国而不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 欧盟条例 广泛效应,无论成员国还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 3法规有效性 欧盟指令 发布后通常给与成员国一定的时限,成员国有权选择并决定适合自己意图的形式和手段,并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将欧盟指令落实到本国法规系统后方对具体的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发生法律效应 欧盟条例 已经发布立即生效,无须经过欧盟成员国内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落实措施,即条例无论对于成员国还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4欧盟指令和条例的代码表述格式 A过去 例如: 旧版欧盟机器指令 98/37/EEC 例如: 1971年第1408号欧盟条例: EEC/1408/71 B当前(共存) 例如:新版欧盟机器指令MD 2006/42/EC 新版欧盟旧电器指令 WEEE 2012/19/EU 例如: 2004年第1935号针对与食品接触材料的框架性欧盟条例: EC/1935/2004 2011年第11号塑料欧盟条例(FCM/1935/2004框架条例下的具体执行条例): EU/11/2011 C未来趋势 例如: 欧盟有害物质禁用指令 ROHS 2011/65/EU 2011年第11号塑料欧盟条例(FCM/1935/2004框架条例下的具体执行条例): EU/11/2011。
2.欧盟的法律怎样生效
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欧洲法院(ECJ)制定确立的。在1963年Van Gend en Loos(范.根德.鲁斯)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欧洲法院通过各成员国在罗马条约中所表达的意愿,裁定“欧共体构成了国际法中一个全新的法律秩序,因为受益于此,成员国已经限制了他们的主权,尽管这种限制是有限的,”
欧共体法律和欧盟法律的区别在于这种区别是基于欧盟的条约框架。欧共体法律构成了欧盟法律的三大支柱之一,关注于单一市场的社会和经济基础。由欧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涉及共同安全防务政策和内部安全。根据第二大支柱和第三大支柱所做的决议目前不采取投票多数决定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司法和内政支柱是第三支柱。其后,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将非法移民、签证、难民和司法合作领域的事务转交给欧共体(第一支柱)管理。目前警察和刑事司法合作算作是第三支柱,而司法和内政同时也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属于移交给欧共体的范围。
在欧盟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原理比较突出,其中有补完性原理、比例性原理、授权原理、法律确定原理和预防原理。学者如凯瑟琳.巴兰德认为四大自由-欧盟内部市场的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通构成了欧盟的实体法。
3.欧盟的法律怎样生效
欧共体法律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由欧洲法院(ECJ)制定确立的。在1963年Van Gend en Loos(范.根德.鲁斯)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欧洲法院通过各成员国在罗马条约中所表达的意愿,裁定“欧共体构成了国际法中一个全新的法律秩序,因为受益于此,成员国已经限制了他们的主权,尽管这种限制是有限的,”
欧共体法律和欧盟法律的区别在于这种区别是基于欧盟的条约框架。欧共体法律构成了欧盟法律的三大支柱之一,关注于单一市场的社会和经济基础。由欧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涉及共同安全防务政策和内部安全。根据第二大支柱和第三大支柱所做的决议目前不采取投票多数决定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产生的司法和内政支柱是第三支柱。其后,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将非法移民、签证、难民和司法合作领域的事务转交给欧共体(第一支柱)管理。目前警察和刑事司法合作算作是第三支柱,而司法和内政同时也被认为是第三支柱属于移交给欧共体的范围。
在欧盟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原理比较突出,其中有补完性原理、比例性原理、授权原理、法律确定原理和预防原理。学者如凯瑟琳.巴兰德认为四大自由-欧盟内部市场的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通构成了欧盟的实体法。
4.请问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欧盟委员会是欧洲联盟(简称欧盟)的3大主要机构之一。
欧盟的前身是欧洲共体。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法国首都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该条约翌年7月25日生效。
1957年3月25日,上述6国又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合并3个共同体,统称欧洲共同体。
欧盟第一次扩大是在1973年,吸收了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1981年的第二次扩大只增加了希腊一国;1986年的第三次扩大有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1995年又吸收了奥地利、芬兰和瑞典入盟。2004年5月1日又有10个国家成为正式成员国: 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
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和4.5亿人口。 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欧盟的3大主要机构为: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
首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和一次非正式会议,必要时还可召开特别会议。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6个月。
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欧盟目前正在酝酿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在绝大多数问题上采取有效多数票通过的方式,只保留个别领域使用一致通过原则;取消轮流担任欧洲理事会主席国制度,改为设立任期为2.5年的常设主席职位。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及欧盟首脑会议和部长会议作出的决定;向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并负责经贸等方面的谈判。欧盟委员会由来自15个成员国的20人组成,其中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各有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
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欧盟成员国明年增至25个后,如何分配欧盟委员会名额还在讨论中。
虽然最终方案尚未出台,比较集中的看法是委员会人数过多会影响工作效率,因此,采取每个成员国各1个名额的办法,或把人数减少到20人以下,采取轮流出任的办法比较可行。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其地位和权限正在逐步加强。
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本届议会1999年6月经第5次直接普选产生,议员共626名。
此外,欧盟机构还包括欧洲法院和欧洲审计院。欧洲法院是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欧盟和成员国在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中发生的各种争执,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欧洲审计院负责审计欧盟及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盟收支情况。审计院1977年成立,由12人组成。
欧盟的会旗: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欧元:欧盟的统一货币为欧元 (euro),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
除英国、希腊、瑞典和丹麦外的11个国家于1998年首批成为欧元国。2000年6月,欧盟在葡萄牙北部城市费拉举行的首脑会议批准希腊加入欧元区。
这次会议还决定在2003年以前组建一支5000人的联合警察部队,参与处理发生在欧洲的危机和冲突。2002年1月1日零时,欧元正式流通。
欧盟委员会 (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法律大街200号一座十字形的大厦内。欧盟委员会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欧盟委员会由来自15个成员国的20人组成,其中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各有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
现任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1999年5月任职;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1999年任职。 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
委员会由20人组成,法、德、英、意、西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 委员会主席人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成员国政府商议候选人后提名,按此方式提名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需一并经欧洲议会表决同意,然后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根据“马约”,自1995年起,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议会大厦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1999年6月第5届议会的议员共626名。
欧洲法院:设在卢森堡,是欧盟的。
5.二、比较说明欧盟宪法、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欧洲法院的
欧盟法律渊源 与各成员国的法律类似,,欧盟将其颁布的法令分为三种形式,,即共同体基础法、共同体与非成员国 间签订的条约以及基本原则和从属的法律法规。
1、基础性的共同体法律 成员国在建立欧盟时签订的条约,如《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 共同体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等构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 从法理上讲这些基础性 条约是一种类似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
另外,基础条约的补充性公约和备忘录、及 欧盟与其他非成员国缔结的国际协定都是欧盟法的重要内容。这些基本法律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
2、共同体的一般法律原则 由于共同体的条约规定的比较笼统,在关于共同体的具体运作方面,欧洲法院提出,利用司法实践中的基 本原则对欧盟的实体法进行补充。 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是:保护人权、言论自由、行动自由、宗教自由、尊 重个人隐私、财产保护、贸易自由、信赖保护和安全原则、相称原则(即立法、司法中所采取的手段不能 超过达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平等无歧视原则(即欧盟成员国消除边境障碍,各成员国的人力资源、货物、服务贸易和资金平等自由流动,不得有内外有别的歧视)。
与上面讲的共同体基本法律一样,这些 基本原则对各成员国产生直接约束力。 3、派生性的共同体法律 根据基本法的授权, 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可以颁布一系列派生性的法律。
其中最主要的 有规定、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 (1)规定 从性质上讲, 共同体的法规相当于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法律。
它在生效后不须成员国立法机关将其转 换成为国内法,即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指定的基础规 定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
(2)指令 指令是一种应用较广的法律形式。指令本身对欧共体的公民并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每个指令都有一个时 间规定,它要求各成员国在此期限内将指令的内容转化为成员国的法律。
只有从这时起指令才对公民个人 具有法律效力。 (3)决定 这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欧盟法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约束有 关成员国、公司或某个人。
决定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发布,往往涉及有关协议规定的某个领域,对企业或 个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4)建议和意见 建议和意见不具备任何的法律约束力。
它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仅供成员国参考。 欧洲法院职权: (一) 司法审判权 欧洲法院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69、170条的规定,受理由委员会或成员国提起的对违反欧共体法的成员国的诉讼,以明确各成员国的责任,同时就诉讼所涉及的问题向有关成员国发出警告。
此类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纠正成员国违反共同体法的行为,执行共同体法的规定。 在审理此种案件后,欧洲法院将作出判决。
与国内法意义上的判决不同的是欧洲法院无权在判决中命令某成员国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执行判决。根据共同体条约,如果法院认为一成员国对于依照本条约由该成员国承担的义务中有一项义务未予履行时,该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为执行法院判决所应采取的措施。
很显然,判决是有约束力的,但执行方式保留给各成员国,这展示了欧共体在维护法律秩序与顾及成员国间寻求平衡的技巧。 (二)对欧共体机构行为的审查权 欧共体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其中又以法、德的影响为大,因而在对欧共体机构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律设计上借鉴了法国行政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的经验,规定了欧洲法院对欧共体机构行为的审查权力和范围。
条约173条规定: “欧洲法院应当审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有效性,审查由理事会、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及欧洲议会单独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它们所作的建议和意见除外。”通过此条,在基础条约中就明确规定了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机构立法的审查权。
根据欧共体条约,允许对共同体机构行为提出四类诉讼:无效、拒绝行为、非法和损害赔偿。 (三)初步裁决管辖权 欧共体司法制度的一个特点是成员国法院与欧洲法院共同行使欧共体的司法权,成员国法院管辖着大量的涉及欧共体法的诉讼。
成员国个人之间、公司之间以及个人或公司与成员国之间发生的涉及欧共体法的纠纷只能在成员国法院解决,这就必然引起欧共体法解释和适用的统一性问题,因而欧共体条约建立了特有的初步裁决程序。 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规定 :“欧洲法院有权就以下事项作出初步裁决: (1)本条约的解释; (2)共同体机构与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有效与解释; (3)根据理事会法令所设机构的章程的解释,如那些章程有此规定。
成员国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在受理此类事项时,如认为对该事项的裁决是其作出裁决所必须的,则该法院可请求欧洲法院对此事项作出初步裁决。 参考文献: 法大欧盟法研究中心。
6.欧盟的Directive和Regulation有什么区别
在执行与落实欧盟法律法规的实践中,无论是欧盟(比如德国和瑞士)还是国内的认证同行中间时常因为越来越名目繁多的欧盟法规表现形式和其内在的法律区别而困惑不堪。通过下面的比照分析,希望能够为认证界的同行提供一点有益的信息来准确识别欧盟指令与欧盟条例的异同,以及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书不同的编码差异。
1英文 中文 德文
EC Directive 欧盟指令 EG Richtlinie
EC Regulation 欧盟条例(规程) EG Verordnung
2针对对象
欧盟指令 首先针对每个成员国而不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
欧盟条例 广泛效应,无论成员国还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
3法规有效性
欧盟指令 发布后通常给与成员国一定的时限,成员国有权选择并决定适合自己意图的形式和手段,并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将欧盟指令落实到本国法规系统后方对具体的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发生法律效应
欧盟条例 已经发布立即生效,无须经过欧盟成员国内以国家法律法规形式的落实措施,即条例无论对于成员国还是当事人(组织或者机构)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4欧盟指令和条例的代码表述格式
A过去
例如: 旧版欧盟机器指令 98/37/EEC
例如: 1971年第1408号欧盟条例: EEC/1408/71
B当前(共存)
例如:新版欧盟机器指令MD 2006/42/EC
新版欧盟旧电器指令 WEEE
2012/19/EU
例如:
2004年第1935号针对与食品接触材料的框架性欧盟条例: EC/1935/2004
2011年第11号塑料欧盟条例(FCM/1935/2004框架条例下的具体执行条例): EU/11/2011
C未来趋势
例如: 欧盟有害物质禁用指令 ROHS 2011/65/EU
2011年第11号塑料欧盟条例(FCM/1935/2004框架条例下的具体执行条例): EU/11/2011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