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康得投资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康得新证监会 康得新哪些人被立案调查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
10月29日早间,康得新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告显示,因未披露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康得新方面表示,2016 年 10 月中泰创赢举牌康得新期间,由于康得集团要求中泰创赢持有三年以上,因此康得集团与中泰创赢签署了带有保底条款的协议。康得集团及中泰创赢双方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3 条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双方并不符合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条件,也不存在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数量的行为。
另外,康得新还提到,本次调查不影响公司目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亦不影响钟玉的正常履职,公司目前总体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的意见为准。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调查期间,公司及钟玉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一般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和关系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
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为德隆集团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实际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万新等自然人。
3.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
1、职位上的不同: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代表,是企业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者间接但具体控制权的人。实际负责人可能只是一个挂名人物,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上的管理者,就是实际负责人。
2、义务上的不同: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当然的责任主体,将有利于从根本上确保单位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完整与有效。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实际控制人则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或其他组织。
3、责任上的不同: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的具体责任形式,主要是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促使单位负责人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必须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扩展资料
区别关系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为德隆集团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实际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万新等自然人。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就难以辨别由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也无法对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可能使投资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人代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位负责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际控制人
4.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和关系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为德隆集团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实际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万新等自然人。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就难以辨别由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也无法对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可能使投资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正因如此,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监管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必须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5.公司法人是我可实际控制人不是我,现在有人立案说公司欠他钱,是个
看了下,不用过于的担心,若你所言非虚的话。
现,简单将你所言的事实理清一下:告你之人(下称二股东)的资金是与撤股之人(下称大股东)为投资注册一个公司,将投资款打入了你的个人账户,随后,你凭两人的授权进行了公司注册,并被两人委托为法定代表人。
后应,大股东与二股东闹翻,大股东以其掌握的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鉴(这个印鉴是你的,但却一直在大股东的保管之下),将公司的资金转走。
二股东,在得知这个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控告是你将资金用作他用,而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和追回那笔投资款。
而那笔钱早在公司登记后,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
据此,解答如下:
1、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成立的要件:
挪用的其构成只有2种情况:
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2)“或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为理由予以举报。
2、挪用资金,必须具备主管说的故意,即你明知这是公司资金,利用你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将资金挪作他用。
根据此条,到你账上的钱,是用于公司注册,明显不符合挪用的条件,故挪用资金你算不上。
3.、以上,是基于你没有拿走公司的钱,即二股东的投资款,没有被你挪用或占有;但若不是如此,则:
1)按前条构成挪用资金罪;但若你真的将这笔钱按以上的途径进行了,
2)若你企图将这笔资金长期占有,在检察院起诉时还未还清,则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罪。
现在看来,你得设法收集到二股东打给你的钱,是直接进入公司账户的,否则,二股东极有可能告你职务侵占罪,其中数额较大,职务侵占罪的起点是5千-1万;挪用资金起点是指1-3万。
好好谋划一下
另,职务侵占罪刑事处罚是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