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不合格电子产品有特定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不合格产品的质量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法律法规 关于电子产品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收购工作有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的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下达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电子产品优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人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下达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电子产品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新增电子产品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电子产品维修安装行业单位等级资格认定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关于推荐节能降耗电子产品与应用方案的通知
关于认可河北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对电源变压器等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
关于市场检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的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归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的
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对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国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一九九三年享受四种电子产品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征管改革中严禁向纳税户强制推销电子产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基础电子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3.销售不合格的电子称依据法律要怎样处罚
销售不合格的电子称依据法律的处罚标准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产品出厂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吗
必须有。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查处不合格产品适用何种标准
一是对企业的执法检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二是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和国质检标联【2009】84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办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椐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这个企业标准,必须是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备案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三是封存的产品,需要经过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出具检测数据报告。
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是指按照《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的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合同约定为依据。
四是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是产品内在质量行政执法。产品内在质量方面的行政执法范围主要是:1.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强制性标准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2.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以其明示采用标准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3.既无强制性标准,又无明示采用标准的,以其实物样品或者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4.以上情况都不具备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社会公认的准则作为判断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五是为保证《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标准本身的属性具体适用有关标准,判定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法释10号)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即:“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这是法律对产品满足内在质量的要求,是法律对产品使用性能的明确规定。质监部门在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2.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3.合同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企业的质量承诺。
实施质量判定时,可以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即“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产品质量不合格,证明的是产品质量的状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两者概念和内涵不同。
当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作为或充当合格产品时,应当认为该行为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是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还必须依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查清楚: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依据查清的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相应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以上探讨,我们达成共识: 标准实施的监督执法,是指标准的实施过程和效果的督导和监察。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则是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正式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性检验。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阶段不同。
标准化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包括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是针对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标准执行情况而言。
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是产品标准贯彻之后,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防止企业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投入市场或售给消费者和用户。 二是涉及的标准不同。
标准实施监督执法涉及的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工作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等技术标准;衡量标准化对象的经济性能和经济价值的标准;管理机构为施行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例如,产品管理标准、管理工作标准、管理方法标准、管理基础标准等。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所涉及的标准主要是技术标准,也就是规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标准。
三是目的不同。标准实施监督执法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贯彻的效果,考虑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以便进一步修订标准。
而产品质量监督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利益。 二者虽有区别,但也有密切的联系,从。
6.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您好,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质量法中把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办法归纳为(1)协商调解决;(2)申请仲裁解决;(3)向人民法院起诉;(4)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法中只有产品质量检验未有产品质量鉴定相应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相关条款
《决定》及《通则》中对司法鉴定明确为:(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决定》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决定》及《通则》对鉴定机构要求:(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管理办法》处理质量纠纷有两种方式: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人基本相同,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鉴定机构受理的内容有一定区别,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施行内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对质量鉴定机构的要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工作人员的遇到的问题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中有各种不同做法。
7.专家详解:刑法“不合格产品”如何认定
□产品违背由主管部门以行规的形式执行、具备准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或违背各方接受并采用、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的推荐性标准,应当视为不合格产品。
□违反地方标准的产品同时也是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是违反推荐性标准,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违反地方产品标准的产品也可以构成不合格产品。 □企业标准有不同于推荐性标准的特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产品违背了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会对广大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视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行为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正确理解“不合格产品”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不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具体是指: (1)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具有一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2)与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符; (3)产品不符合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与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产品标准不符,或者与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不符。
不合格产品分为劣质产品和处理品。 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产品。
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 由此可见,不管是处理品还是劣质品,都存在一个产品标准认定的问题,这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关键。
产品标准认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推荐性标准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该法将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对于国际标准,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所以,凡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当然属于不合格产品。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
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因此,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凡是违反推荐性标准的产品一律不构成不合格产品。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推荐性标准有时候起着强制性标准的作用:一是有时推荐性行业标准会由主管部门以行规的形式执行,具备了准强制性,实际上起到了强制性的作用;二是各方经接受并采用,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如果某种产品违背上述两种情况,尽管该产品没有强制性标准,根据推荐性标准,仍然可以判断该产品是不合格产品,从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
二、违反产品地方标准的产品也可以构成不合格产品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或者是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此可见,违反地方标准的产品同时也是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是违反推荐性标准。
根据上文分析,凡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一定是不合格产品,而违反推荐性标准的产品在两种情况下也构成不合格产品,所以,违反地方产品标准的产品也可以构成不合格产品。 三、企业标准可以作为认定不合格产品的依据 我国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标准的范围包括:(1)产品标准;(2)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活动所需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3)设计、采购、工艺、工装、半成品以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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