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ppt,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不用,你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折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折叠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折叠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1] 折叠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折叠第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折叠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折叠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折叠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折叠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折叠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折叠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折叠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 折叠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折叠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折叠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折叠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折叠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折叠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
2.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从保抄障业主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权利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物权保护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角袭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损害赔偿处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知》;
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物业公司主体管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还有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道等等一系列关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 1 万元以上1〇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1 000元 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 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 四 十 五 条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5.现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广泛性住房(住宅小区或楼宇)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要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发生各种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因此,可以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是非常广泛的。(二)权属基础性物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
房地产是不动产,但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房屋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和转让。
因此,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以权属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三)国家干预性房地产是不动产,它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来说都是一笔很重要的财富;同样,房地产的物业管理涉及政府、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国家对这一领域的行政干预显著,国家建设部专门成立了建设与房地产业司来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该种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缺了要素之一则不能构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关于何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提出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四要素说,多数人则坚持传统韵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说。
我们认为由于变动原因是属于法律事实问题,并不是法律关系本身的构成因素,因此,我们采用三要素说。[2](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物业管理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划分:1.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属性来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特殊条件下的国家;2.从主体的地位和承担的义务,可分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业主公约或物业管理合同,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独立地享有权科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间接参与人,在物业管理关系中不以自己名义缔结物业管理合同但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并且与物业管理的法律后果有某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独立地享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权利和承担部分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公用事业服务商等。(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职权)和负担的义务(包括职责)。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一是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四是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六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关于物业管理的各种具体权利和义务详见本书有关章节的专门介绍和论述。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业法律关系主体承受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亦称为“标的”,是主体所需合法利益的外在表现载体,它直接反映了人们社会关系中最核心的利益关系。
各种不同的具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其客体有所不同。按利益载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物业、权利、行为效果三类。
1.物业。现代意义的物业属物类客体范畴,它包括传统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或房地产之实物及其围括的空间和环境。
物业既是设置于物业上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又是物业所有权、共有权、自治共管权、使用权、共用空间权、共享环境权等物权关系的客体,同时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物业权的客体。2.权利。
权利作为物业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设定的债权,与物业所有权相关的场地使用权、物业相邻权、公共秩序维护权、物业代管权、与物业管理行为相关的一些人身性或精神性权利(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和享受权等)。3.行为效果。
行为效果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在对物业管理方面提供管理性行政服务之行为效果、物业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服务公司提供有偿服务之行为效果、业主缴纳物业维修金而建立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之行为效果等。来源:网页链接行为效果可以是行为过程结束时显形的,也可以是伴随行为过程产生和存在但无形的效果。
如物业管理保安人员巡逻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有犯罪意图者无形震慑其不敢轻举妄动的保安效果,又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组建的行为给予指导有效地使其顺利组建成功的指导行为效果。
6.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从保障业主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权利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物权保护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损害赔偿处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物业公司主体管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还有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等一系列关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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