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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0 18:18
本文关于新农合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国家关于新农合有哪些文件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好,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过以下文件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二○○三年一月十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

(二)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地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省级财政划拨。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

2.农村合作医疗规定

具体看什么病,在不在报销之列,是否去了指定医院。

天津市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25%---80%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

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10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10000-500《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比例及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一)关于缴纳比例 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单位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二)关于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1.补助范围: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补助标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3.补助方式: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相应参保人员的“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中。

4.补助期限:5年(即至2013年6月30日止)。二、关于大额医疗救助费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开发区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执行全市标准。

2008年度,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费1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60元。2008年7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职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本人缴纳。

(一)关于2008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1.在职人员 对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2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2.退休人员 以下两类退休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0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退休人员;(2)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二)关于2009年1月1日之后的大额医疗救助费1.凡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

2.凡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由本人缴纳。

三、关于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一)开发区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统一执行全市报销标准。1.门急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封顶线 (1)在职职工:800元—5000元。

(2)退休人员:60周岁以下为800元—5000元;60周岁—70周岁为700元—5000元;70周岁以上为650元—5000元。2.门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为50%;45周岁以上为55%。

(2)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为60%;70周岁以上为70%。(二)关于原参保人员补助 对以下三类人员,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对其“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予以一次性注资160元。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2.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的退休人员;3.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四、关于住院报销 开发区参保人员执行全市统一的住院报销政策。

报销比例如下:(一)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分别调整为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二)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为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大额医疗救助报销80%。五、关于个人帐户注资、使用、管理及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与全市统一后,开发区个人帐户资金划转,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执行。

个人帐户的使用、管理执行全市统一办法。(一)自2008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划入个人帐户。

按如下比例划入:1.在职职工 (1)不满45周岁。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 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其他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家庭其他成员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当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当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免费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参加人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等有效证件就医,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关于合作医疗报销方面,我国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办法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需知 根据《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本办法只限于补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在结算年度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列不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违法乱纪、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工伤、妇女生育、自购药品、家庭病床现阶段,根据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凡住院当天门诊及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均可报销。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出院时当天带药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的门诊(复诊)不纳入报销范围(除特殊病种门诊外);住院床位支付标准,每天最高不超过25元;一些营养制剂如人血白蛋白、脂肪乳剂需事先审批后方可使用,人血白蛋白需出具肝功能报告单;一些新药、进口药等不作特别的规定;一些特殊的材料如骨伤科用的钢板,金额超过¥10000.00元需填写特殊材料申请单;中药采取定额报销,门诊每贴10元并附费用清单(特殊病种门诊),住院每帖12元。

转院:医护人员接受合医人员时,应准确身份证填写姓名,如实填写病史如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医的,应出具转院证明到本院医教科盖章,凭证明和有关材料再到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准手续,一般只转入省定点医院,每次转外地就医只可选定一家医院。合医人员在本市及省级定点医院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按符合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的80%计算医疗费用报销基数。

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糸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糸统并发症之一者);、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 报销标准:采用起付线、超过起付线部分分段支付、最高限额额封顶的办法,每人每年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15000.00元,具体标准为:1、500元及以下,不予报销;2、501元至5000元部分报销20%;3、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报销30%;4、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报销40%;2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有效住院费用达到¥40000.00元以上,并且由于大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还可申请大病救助。 报销方法:病人出院时,需开具住院发票及住院期间病人费用汇总清单;随带病历,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转院证明,各种跌伤、撞伤还需村(或学校)证明,一般每月5日、15日、25日报销,如有特殊也可随时报销。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时,除以上有关材料外,医院必须出具医疗证明单。全年可多次报销,累加支付,请医护人员做好医疗报销解释工作。

店口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 ——转(市外)就医应办的手续和填写转院证明时的注意事项 一、在本院就医,病人确因病情需要转院时,出具的转院证明经医教科审核后,凭证明和有关材料(先)到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准手续(市卫生局一楼),一般只转入省级定点医院,每次转院只可选定一家医院,并且在转院证明上写上哪一家医院。定点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省妇产医院、儿童医院、邵逸夫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立同德医院、省肿瘤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10家医院。

二、《转院证明》由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下发的统一格式, 原诸暨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证明单将不再受理。转院时向医教科申领表格。

三、根据表格要求认真填写:要求书写规范,正确完整,职责分明。 四、未经本院医治,事后补办或者未经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准的转院证明,将不再受理。

五、所开具的转院证明,必须实事求是。 六、根据病情需要提出使用的人血白蛋白、一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须填写特殊诊疗、限制用药审批(备案)表。

希望各临床医生严格把关,进一步做好医疗报销解释工作。 具体格式:见市四院门诊大厅一楼公示栏 店口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诸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应个人自负部份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核 共振成像装置(MRI)、彩色多普勒仪、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 大型医疗设备及其它单项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的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检查、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1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血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其治疗费用由个人 自理10%。 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r-刀)、光子刀,个 人自理40%。

4、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换人工器官(3万元以下部分费用);且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单项累计价格在1500元至40000元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个人自理比例分别为国产5%,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其中价格超过10000元的必须事先审批。 二、部分治疗项目, 1、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住院期间的全部疗费用个人自理20%。

2、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个人自理20%。 3、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

5.2017年新农合的政策

筹资原则(一)市(县)本级统筹原则。

新农合基金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二)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原则。

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家庭成员全员参合。筹资对象1、本市范围内的农业户口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新农合。

家庭成员全是农业户口的,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否则,不准参加新农合。农户家庭成员中有城镇户口及农业户口的,其中的城镇户口在农村长期居住的也可参加,农业户口成员要求全员参加合作医疗。

2、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3、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失地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4、允许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农村民办教师等特殊群体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合。

5、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新农合,如重复参加新农合,追究参加所在地经办人员责任。新农合筹资标准2017年按照国家、省新农合政策,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150元。

继续鼓励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之外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本着自愿原则,保费每人 20 元,与新农合个人缴费一并收取。筹款工作时限筹资工作时限为2016年12月7日至12月25日。

补偿封顶线2017年全市新农合补偿封顶线为8万元。住院费用报销比例1、北镇市区域内住院补偿报销比例乡镇级:0-300元 55% 300-2000元 80%2000元以上 60%县 级:0-400元 40% 400-8000元 75%8000元以上 60%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600元,报销比例为55%(辽宁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按45%执行)。

3、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域外医疗机构就诊起付现1000元,报销比例40%。新农合24种大病补偿政策实行24种重大疾病特殊保障政策。

参合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限额内按70%补偿,超限额部分按定点医院级别确定补偿比例继续补偿。参合年度内,肺癌、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脑梗死、血友病、一型糖尿病、甲亢、畸形心肌梗塞、唇腭裂、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大疾病患者,同种疾病诊断享受一次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如未达到限额的再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病种比例补偿。

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政策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的医药费用,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待遇。2017年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政策继续按照2016年政策执行。

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农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当年年度内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保险范围:大病保险对参合农民1年内单次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对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2599元以上的部分,给与补偿。3、保障水平:2017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赔付标准为: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合规金额超过12599元以上部分按照50%赔付,暂不设封顶线。

(符合补偿范围内医药费-按比例补偿金额=自付合规医疗费);大病补偿额=(自付合规医药费金额-12599元)*50%。外传患者、外出打工人员报销手续外传患者或者外出打工人员出院后到合管中心需要持转诊单或(打工单位证明、村委会证明)、住院收据、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志复印件、本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合管中心报销。

大病保险报销需要手续1、住院收据复印件(如果补偿单金额与清单金额相符一分不差可不要)2、住院病志复印件3、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复印件4、补偿单原件5、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7、邮政储蓄存折打开第一页复印件(必须是受托人名字)如果没有存折,自行去邮政银行办理,打理赔款用。参合人员注意事项1、参合人员身份证不得转借他人,不能出现冒名顶替,如有发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并处以停合一年,两年不能参合,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性病、不孕不育症、自杀、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 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其他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家庭其他成员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当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当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免费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参加人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等有效证件就医,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新农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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