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2018年汽车维修行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部分法规如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7-18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2005-7-2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05-7-2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JT/T 639-2005汽车车体校正机 2006-5-29JT/T 635-2005轮胎拆装机 2006-3-19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6-1-4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柴油发动机 2005-12-29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2005-12-29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9-23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2005-9-11汽车鼓式制动器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维护、检测、诊断工艺规范 2005-7-20大客车车身修理技术条件 2005-7-20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2005-7-19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2.国家对机动车维修有哪些规定
旧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经在废止,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从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对2005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十项修改意见。 在十项修改当中比较受关注的有三项,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
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 这意味着车主可以自由选择修车的地点,而4S店也不能再对车主说“要是不在我这里保养,出了质量问题厂家不负责”的话。 另外,还新增一款规定也非常重要,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这一点对于打破垄断也是非常重要,有的4S店修车说你只能用原厂配件,那这价格可就没谱了,业内专家认为,在打破垄断、转型升级的时代背景下,同质配件的出现从此开辟了中国汽车配件流通的新模式。 但是同质配件推进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要统一编码,所有配件要经过国家统一机构的认证,必须保证消费者拿到的是经过检测认证、有良好售后服务的同质配件。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这一点就是要保证汽车维修费用要公开透明,结合今年2月份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果汽车生产者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被通报,并提请国家质检部门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撤销相关车型CCC认证证书。 。
3.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范例一: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车辆管理,保证机关正常用车,根据人大工作实际,依据历年车辆费用情况,按照领导要求,修订本制度: 一、全体驾驶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钻研驾驶业务技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区委戒酒规定,禁止工作期间饮酒和公款吃喝,凡违规吃喝和酒后滋事责任自负并扣除一季度补助费。
保持良好的驾驶作风,始终保持车辆清洁,车容完整和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驾驶,服务周到。 二、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为不影响单位领导正常用车,驾驶员应提前十分钟到岗,在办公室待命,不经批准,严禁私自出车和串岗,实行车辆外报告、归队汇报制度,以便调度和安排翌日工作,私自出车所出现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轮流值班车辆要服从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司机要做到随叫随到,如分管主任及工作室主任有事请自行协商调换,但必须确保每车每周值班一天。
三、车辆维修、保养。车辆一般故障应自己动手,禁止大小故障外出修理。
确需外出修理和更换零部件的车辆,应向办公室报告,实行定点修理(除定点外任何修理费一律不予处理),并填写车辆修理登记表及修理项目。实行派修单制,拿派修单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车辆大修和大件更换需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批,不经同意批准,如无登记者,半年或年终不予结算,一切费用自负。 四、搞好车辆修理、更换汽车装具登记制度,以便做到驾驶人员和单位掌握情况,平衡和控制车辆费用支出。
车辆维修更换汽车装具一律实行登记制度,汽车装具更换要以旧换新,否则费用自负。因操作和使用不当造成人为的车辆修理费超支,追究本人责任,并负担相应的费用。
车辆修理费按区财政局核定修理费标准,原则上固定各车,超支停修,节约按50%奖励到车,奖励部分含各自争取资金(只要不占用机关经费)。 五、车辆用油实行包干制。
每车每月平均发给200公升汽油票(包括值班用油),一包到底,节约按50%奖励到个人,超支自理,长途行车,由争取专项经费中开支(指到省、市外开会、参观学习)。 六、严格控制车辆停车、过路费支出。
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应讲明理由,由机关负担相应的停车费,无正当理由,随便外出出现的停车费、高速公路费(指市内)、违章罚款费一律自负,机关不予报销处理(长途行车由专项经费中支出)。 七、驾驶员要自觉服从办公室和汽车队的管理,按照“车辆相对固定,服从大局,轮流值班,确保机关工作用车”的原则,出车要实行向办公室报告的制度,以便确保机关和老干部用车。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范例二: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实行定人、定车、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力争做到每天“三段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平时视车辆情况自行清洗,每周星期二为车辆保养日,在不误工作的情况下,必须整车全面清洗,并进行例保。
3、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每行驶2500公里进行一次保养,行驶17500公里进行二级保养。 4、车辆的一般维修,原则上要求在车队进行,的确在车队无法维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须经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同意,方可外出维修。
外出维修原则上要2人(由分管领导安排)以上(含修后接车结算)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经理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否则,不予报销。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经理说明情况,求得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强硬更换的不予报销。
一次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须按学校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出维修,外出维修要求司机到场鉴修。 5、每天修车和保养车辆,安全检查维修鉴定小组要做好记录归档。
经同意领用配件、材料要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行谁用料谁签领的管理规定。
4.我国汽车售后服务相关法律和法规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1月16日)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月17日)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日)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9日)
6、商务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2011年5月12日)
7、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
8、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10、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5日)
11、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2006年6月28日)
12、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2006年5月19日)
1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
1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2日)
15、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8月20日修正)
5.汽车维修方面的法律知识
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正文】 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 修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 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各类汽车维修业户(以下简称承修方)与送修单 位或车主(以下简称托修方)签订的书面汽车维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要求使用汽车维修合同文本。合同必须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承、托修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 下列汽车维修作业范围,承、托修双方必须签订合同。 (一)汽车大修; (二)主要总成大修; (三)二级维护; (四)维修预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条 承、托修双方根据需要可签订单车或成批车辆的维修合同,也可签订一定期 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条 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 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托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接收竣工车辆; 2.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3.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纳维修费用。
(二)承修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 2.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条件)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 厂合格证; 3.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 事项; 4.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工时、材料明细表。 第九条 代订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对 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承、托修方的名称; (二)签订日期及地点; (三)合同编号; (四)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型号(编号)、底盘号; (五)维修类别及项目; (六)预计维修费用; (七)质量保证期; (八)送修日期、地点、方式; (九)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十)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 (十一)验收标准和方式; (十二)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三)违约责任和金额;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五)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维修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托修方按合同规定对竣工车辆进行验收签字后,方能接收车辆。 承修方必须按其义务和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托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送修车辆和承修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竣工车辆,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托修方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维修费,从应付费次日起,每日按不超过维修费的01%向承修方交纳滞纳金。
第十四条违约金、滞纳金金额由双方商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双方另有商定的外,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五条在合同期内已竣工的车辆,托修方不按合同期限验收接车,应承付车辆的保管费和自然损伤的修复费。 逾期超过半年以上的,承修方有权将车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承、托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当事人也可先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请调解处理。
第十七条承修方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对已签订的合同要建立登记台帐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应定期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书面报送合同履行情况,作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维修业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而不签合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维修业户予以警告和罚款,每次罚款额按实际发生或额定的维修费用总额2%(至少20元)计。
由此而引起车辆维修质量或经济方面的纠纷,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二)维修业户凡不按规定签订的合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维修业户修改。
第二十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律知识]汽车专项修理工时 [法律知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二(发动机大修) [法律知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一 (车身大修) [法律知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
你自己在 。
6.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吗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篇 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章 最新《全国汽车维修诚信经营企业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章 《2005年度全国汽车维修诚信经营企业表彰活动指南》?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篇 机动车维修和及行业管理概况与分类许可? 第一章 机动车维修行业概况?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概况? 第三章 机动车维修行企业分类许可? 第三篇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一章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第二章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第三章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第四章 汽车专项修理业户开业条件? 第五章 《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编制和执行? 第六章 汽车维修申请开业手续? 第七章 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第八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经营业户立项、开业、变更审批程序? 第四篇 机动车维修经营中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社会道德建设? 第二章 社会职业道德概述? 第三章 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 摩托车维修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 机动车维修业务接待员职业道德? 第五篇 机动车维修经营中的工时定额编制? 第一章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的原则及时间控制? 第二章 施工过程和工作时间? 第三章 技术测定法? 第四章 理论计算法? 第五章 定额制度简易方法? 第六章 定额编制方案? 第七章 人工定额编制? 第八章 材料消耗定额编制? 第九章 机械台班定额编制? 第十章 企业定额编制? 第十一章 维修收费参考价? 第六篇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连锁经营管理? 第一章 特约服务站的业务? 第二章 总分店和连锁化的管理? 第七篇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标准? 第一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管理概述? 第二章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 第三章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 第四章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章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第六章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第七章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实施指南》及《服务质量手册》的执行? 第八章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管理相关标准? 第八篇 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表格范例? 第九篇 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 第一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概述?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管理? 第三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物资及设备管理? 第五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结算的计算机管理? 第六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财务管理? 第七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形象管理? 第十篇 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CI策划?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文化? 第三章 机动车维修顾客满意战略?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制度? 第五章 机动车维修企业规章制度典范? 第十一篇 机动车维修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 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督管理概述? 第二章 机动车维修合同规范监督? 第三章 机动车维修市场交易行为监督?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消费者权益监督? 第五章 机动车维修不正当竞争监督? 第六章 机动车维修限制竞争行业监督? 第七章 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质量监督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第十二篇 机动车维修行业相关标准? 第一章 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第二章 专用材料及制品? 第三章 安全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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