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货运代理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有哪些国际货代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业务中涉及的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一、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我国《民用航空法》”)二、198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三、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四、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五、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仓库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一、货运代理备案制代替审批制1、国务院于2004年取消了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除货运代理设立无须商务部审批外,《货代管理规定》的大部分内容仍然是有效的。
2、作为过渡阶段,2005年3月2日,商务部以2005年第9号部长令发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3、2005年3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专门发出《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实施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 4、我国目前货运代理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商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依职权参与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并重的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
5、货运代理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货运代理行业中介组织或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业务经营情况。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范围(一)需要备案的货运代理企业范围目前我国仅对全部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后的备案制度,对于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仍然实行审批制度。
(二)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项目范围1、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变更以后,应当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1)对该表所列项目信息进行备案。2、货运代理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以后,应当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2)对该表所列项目信息进行备案。
3、货运代理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3)对其上年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2.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3.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部涉及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
这两部法规,对代理及合同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与货代经营休戚相关,对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该法的规定也涉及到对货运代理业的调整。当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契约承运人时,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行为直接受到《海商法》的调整。
以上三部法律与货代经营的关系最为紧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外贸法》,1994颁布,2004重新施行),《外贸法》作为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是其他相关法规和条例的立法基础,货代经营作为我国涉外经贸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其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是我国对涉外海事案件立案、判决和执行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有关货运代理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列为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所以,对货代经营也有紧密的影响
4.我国的货代行业有哪些法规
近年来,我国外贸领域的立法工作明显加快,在货代行业的管理方面,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
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以外经贸部同年第五号令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于包括国际多式联运在内的国际贷代业务管理做了明确规定。1996年经过重新修订,外经贸部又发布了《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业代理企业审批规定》,从1996年起,全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了年度审核制度,今年2月,外经贸部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改善了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法律环境,上述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部门在本行业的管理上,已从过去的行政管理为主,转变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依法管理的轨道上来。
5.审理货运代理案件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首先,对于"空白报关委托书"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
因此,该"空白报关委托书"应视为委托人应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文件,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不能单独证明当事人之间就报关事项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更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就整个货运代理事项成立合同关系。 其次,对于三者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与报关公司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
因为我国的报关制度要求报关公司必须提供货物权利人的委托书,因此,报关委托书实际上是应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文件,性质与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的性质一样,仅是一种进出口货物必须的单证而已。 (三)受托人没有相应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而将该部分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第三人处理的,对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有无影响 上述情况对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
因为合同的成立与否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看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即使货代没有订舱、报关等从业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也不能因此否认其和货主之间货代合同的成立,并进而认定货主和第三人之间直接成立合同关系。
已成立的合同有效与否,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以外,从业资质或实际履行能力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货代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而应属于行政法规、规章的调整范畴。 另外,在商业社会中,当事人是否具有亲自履行的实际能力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其有无责任能力。
在民法上,受托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欠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责任予以平衡和弥补。若货运代理人因自己无履行能力而转委托第三人,应承担转委托的相应责任和风险。
(四)转委托情况下,如何认定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报酬请求权 在关于费用及报酬无其他约定的前提下,若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该差额予以支持;若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该差额不予支持。 这样处理有助于遏止转委托,杜绝层层转托,层层差额。
(五)受托人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垫付必要费用,是否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不必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但委托人能够举证双方约定垫付前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的除外。因为委托人既然已委托受托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其应当明知受托人必然要垫付相关的必要费用,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必要费用,在委托人没有预付的情况下,受托人的垫付既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也是完成受托事项所必须,符合货运代理合同的目的,委托人应当返还,否则将使提前垫付费用的受托人处于不利地位。
委托人在事后以垫付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委托人不得以仅未经同意为由拒绝返还。同时受托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可自行决定是否垫付。
(六)代垫费用的利息应自何时起算 这个应从费用支出之日起计算。因为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垫付必要费用,实际上是委托人占用了受托人的资金,理应从占用之日起计算该资金的法定孳息。
如果双方约定了包干费,则该必要费用类似受托人的"成本",受托人没有将代垫费用和报酬分开计算的意思表示,其利息的起算点应当和报酬利息的起算点一致,即从受托人主张之日起计算。 。
6.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综合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专业法规:
1、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2、集装箱: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3、铁路: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4、公路: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5、水路: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6、港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7、海运:
《国际海运条例》
8、航空: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9、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0、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11、仓储: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12、船舶:
13、消防:
14、危险品:
15、保险:
16、包装:
17、信息
三、国际公约
1、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2、国际铁路联运规程;
3、国际道路交通公约;
4、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5、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7.国际货运代理合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哪些
结合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施行政管理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具体业务时所遵循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起草、修改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应当注意参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4、国际公约:《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对于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在中国国内法没有规定时,则可以参考《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制作。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8.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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