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与历史文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0日讯:
1.有哪三部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涉及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区划的
这三部最重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准则》其实还有一些别的法律、法规、行业条例也涉及,如《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举例说:
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内通常都有相当数量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存在另一套保护区划。《文物保护法》(2007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第十八条则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2.与文化传承有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已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获得高票通过,并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在文化方面的又一项重要立法,它第一次把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这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非遗法”共有六章四十五条,阐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设立及管理方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有关的法律责任等。文化部长蔡武前不久在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讲话时谈到了“非遗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他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近些年来各地陆续颁布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但在整个国家层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将党中央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3.国家颁布了那些法律、法规
1959年以前
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1931)
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雅典宪章》(193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牙公约)》(195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1956)
1960—1969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196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
1970—1979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1972)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历史性小城镇保护的国际研讨会的决议》(197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1976)
马丘比丘宪章(197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1978)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1978)
1980—1989年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一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佛罗伦萨宪章》(1982)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198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1989)
1990—1999年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90)
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1995)
新都市主义协会《新都市主义宪章》(1996)
中国-欧洲历史城市市长会议《保护和发展历史城市国际合作苏州宣言》(1998)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巴拉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1999)
国际建筑师协会《北京宪章》(1999)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木结构遗产保护准则》(1999)
2000—2004年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国际会议《北京共识》(2000)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世界遗产的布达佩斯宣言》(200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200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构修复原则》(200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壁画保护、修复和保存原则》(2003)
国际工业遗产保护联合会《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2003)
2005年至今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05)
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2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宣言》(2005)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章程》(2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2005)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宣言》(2005)
第二届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绍兴宣言》(2006)
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北京文件》(2007)
城市文化国际研讨会《城市文化北京宣言》(2007)
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修订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法律的规范
文化法规是调节文化事业行为规范的总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保证。
在传统的法律分类中,文化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所说的文化法是指以宪法为核心,横跨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等多部门多层次的调整文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文化立法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公共文化事务法,其目的是确定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责任,并为社会提供参与公共文化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包括各种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等。
第二类为文化管理法,其目的是确定政府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文化行政行为,如登记、审査、处罚等行为。第三类为行为法,其目的是确定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关系。
宪法关于文化方面的规定,如:“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民事法律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是重要的文化法律规范。
民商法中关于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定的一般性规定,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法对于保障文化从业者的劳动权利和社会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刑法对传播精神垃圾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6.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哪些法律
国家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方面颁布了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
法规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另有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家
国家是由国土、人民(民族)、文化和政府四个要素组成的,国家也是政治地理学名词。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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