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劳务员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什么是劳务员
什么是劳务员?劳务员,建筑八大员之一,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劳务管理计划、劳务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劳动合同与工资管理、劳务纠纷处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 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
(2) 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
(3) 负责验证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办理登记备案;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4) 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办理登记备案。
(5) 参与组织劳务人员培训。
(6) 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
(7) 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
(8) 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
(9) 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帐的建立。
(10) 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11) 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12) 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
(13) 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2.中国工商法 全部法律条例
我国没有《工商法》,关于销售法律条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篇幅过长,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请登录政府网站查询(详见参考资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条款如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
3.需要什么条件,劳务员考试报考有什么要求
年龄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学历现从事或有志从事建筑工作者,通过社会培训考核合格就可上岗的。
考试科目:设置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通用知识、岗位知识和专业实务等5个考试科目。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通用知识考试合并进行,题型为客观性试题,满分300分;岗位知识和专业实务考试合并进行,题型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满分300分。
专业技能要求:能够参与编制劳务需求及培训计划。能够验证劳务队伍资质。能够审验劳务人员身份、职业资格。能够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评审,对劳务队伍进行综合评价。能够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性审查。能够核实劳务分包款、劳务人员工资。能够建立劳务人员个人工资台帐。
能够参与编制劳务人员工资纠纷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能够参与调解、处理劳资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能够编制、收集、整理劳务管理资料。
扩展资料:
劳务员专业知识要求:
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工程材料的基本知识。了解施工图识读的基本知识。了解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流动人口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掌握信访工作的基本知识。了解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的基本知识。
了解财务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熟悉劳务需求的统计计算方法和劳动定额的基本知识。掌握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的基本知识。掌握劳务纠纷常见形式、调解程序和方法。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知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建筑9大员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建筑八大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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