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执行案件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2018年最新的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法〔2018〕141号 引用文档:法律速递(1)篇[正文]字体大小: 小 中 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将作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三)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必须完成对所有已开通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的查询,仅查询部分财产项目的,不符合完成网络调查事项的要求。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距完成前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已超过三个月的,还应在终结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根据《终本规定》第五条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须将征求意见情况记录入卷为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1.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4.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一般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
(六)本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机构发生调整的,对此前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指定相关法院负责后续管理。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
执行案件流程系统须进行相应改造,在终结执行内增加“和解长期履行”作为终结执行的一种情形;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对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改造系统;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我院负责改造系统并进行远程升级。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5月28日。
2.民事案件并案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的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内容作copy了以下几方面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内容进行最重大修改的一编。
首先,新法强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执行员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可以罚款或者拘留;
3、增加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bai光等措施;
4、提高了罚款金额:个人由1千以下提高到1万以下,单位1千以上3万以下提高到1万以上30万以下;
5、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拘留措施。
其次,强化了当事人的以下权利:
1、当事人认du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请复议;
2、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3、案外人提出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zhi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债权人可以选dao择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5、将申请执行期限改为2年期间,并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扩大拘留适用的对象,提高罚款数额等等
3.民事执行案件都有哪些规定全文
帐号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RSS 东方法眼 .首页资讯时评法学实务法规司考副刊图片视频排行关注评论问答宪法 | 民商 | 刑法 | 社会行政 | 诉讼法 | 政策 首页 > 法规 > 诉讼法 > 正文 全站 请选择搜索分类 全站资讯图片下载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16:09 东方法眼60228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法释[200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扣押、扣押、扣押、扣押,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采取查封、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赔偿款的裁定。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T|T (法释[200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 法规 >,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冻结没有公示的、冻结措施、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
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扣押,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扣押,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冻结的,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帐号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扣押,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冻结的效力消灭,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首页资讯时评法学实务法规司考副刊图片视频排行关注评论问答宪法 | 民商 | 刑法 | 社会行政 | 诉讼法 | 政策 首页 >、扣押、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扣押、冻结。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冻结期限的规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查封,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冻结、种类、扣押,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查封、扣押;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但不得拍卖、扣押、扣押。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诉讼前、冻结的财产、扣押。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查封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冻结解除的,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扣押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扣。
4.民事案件并案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的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内容作copy了以下几方面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内容进行最重大修改的一编。
首先,新法强化了以下执行措施:1、执行员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可以罚款或者拘留;3、增加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bai光等措施;4、提高了罚款金额:个人由1千以下提高到1万以下,单位1千以上3万以下提高到1万以上30万以下;5、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拘留措施。其次,强化了当事人的以下权利:1、当事人认du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请复议;2、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3、案外人提出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zhi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4、债权人可以选dao择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5、将申请执行期限改为2年期间,并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扩大拘留适用的对象,提高罚款数额等等。
5.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法律规定具体几日内结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6.有关执行庭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律规
执行庭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十二、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97.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98.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99.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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