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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法律法规汇编

时间:2021-04-21 18:36
本文关于核电法律法规汇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1日讯:

1.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共计124项法规。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将 《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报人大环资委。当前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

国务院条例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

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

2.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

截至2014年4月,共有法律1部,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共计124项法规。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具有最高国家法律效力。

对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目前正在制定中。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将 《核安全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已形成了《核安全法(草案)》并报人大环资委。

当前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 国务院条例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发布的。

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具体到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就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了。

实施细则是根据核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具体的办法规章,核安全规定是规定核安全目标和基本安全要求的规章。 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例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

核安全导则是说明或补充核安全规定以及推荐有关方法和程序的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是核电厂技术领域中的参考性文件,如《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安全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

3.据中国法律规定核电站多少公里规范为禁区,科学教育分类达人 尚秀秀

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在核电站外围依次设立禁区、限制发展区、应急计划区及评价区。

(1)禁区(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0.5公里) 禁区是核电站有效控制的厂区,它有铁丝网等障碍物与外环境隔开。未经许可,人们不得进入。

区内严禁有常住居民。 (2)限制发展区(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公里) 区内必须保持较低的人口密度,除现有常住人口的自然增长外,严格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限制区内可以迁入少量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但不得超过规划所确定的总控制人口规模。核电站职工生活区不准建在此区。

限制发展区内不宜建造对核电站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企业。禁止设立机场、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式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及有毒的工厂、仓库等对核电站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

不得有监狱、大中型医院、疗养院和奶牛、奶羊养殖场及放牧场等项目。但可适当发展养殖业、种植业、旅游业和适合当地发展的第三产业。

(3)应急计划区应急计划区的半径为10公里。 既然核电站存在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就要作好预防准备,包括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和应急实施准备。

应急实施包括向公众发放碘,通知公众在户内隐蔽,以及必要时组织撤离,区内的粮食、蔬菜、水等不得食用。区内不得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且不宜有人口密度超过10000人/平方公里的人口聚集区。

应急道路的设置应符合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道路两侧建筑及出入口要适当加以控制。 (4)评价区在40公里 (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评价范围为80公里)半径范围内作为辐射剂量的评价区,要相应限制人口、企业的发展;不宜有10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

4.据中国法律规定核电站多少公里规范为禁区

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在核电站外围依次设立禁区、限制发展区、应急计划区及评价区。

(1)禁区(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0.5公里)

禁区是核电站有效控制的厂区,它有铁丝网等障碍物与外环境隔开。未经许可,人们不得进入。区内严禁有常住居民。

(2)限制发展区(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公里)

区内必须保持较低的人口密度,除现有常住人口的自然增长外,严格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限制区内可以迁入少量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但不得超过规划所确定的总控制人口规模。

核电站职工生活区不准建在此区。

限制发展区内不宜建造对核电站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企业。禁止设立机场、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式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及有毒的工厂、仓库等对核电站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不得有监狱、大中型医院、疗养院和奶牛、奶羊养殖场及放牧场等项目。但可适当发展养殖业、种植业、旅游业和适合当地发展的第三产业。

(3)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的半径为10公里。

既然核电站存在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就要作好预防准备,包括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和应急实施准备。应急实施包括向公众发放碘,通知公众在户内隐蔽,以及必要时组织撤离,区内的粮食、蔬菜、水等不得食用。

区内不得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且不宜有人口密度超过10000人/平方公里的人口聚集区。应急道路的设置应符合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道路两侧建筑及出入口要适当加以控制。

(4)评价区

在40公里(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评价范围为80公里)半径范围内作为辐射剂量的评价区,要相应限制人口、企业的发展;不宜有10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

核电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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