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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安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07:12
本文关于纺织安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有关针织品、纺织品的法律法规、、国内的国标

1,《安全生产法》

2,《纺织行业安全管理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4,《工业和通信行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指定管理实施细则》

5,《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6,《工业产品质量控制的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

7,《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8,《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业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9,《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

10,《关于纺织机械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还有很多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省各地市对该行政区域内对该产业的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就不一一列举了。

2.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 GB 18401-2003 前 言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纺织产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过程中要加入各种染料、助剂等整理剂,这些整理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们的皮肤、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有必要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鉴于纺织产品的作用广泛,本技术规范明确限定了适用范围。

对那些不属于本技术规范范围的产品,在附录A中列出。 本技术规范仅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朵求,其他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401-2001《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本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本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本技术规范为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浆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王宝军。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技术规范的范畴,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几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然后,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1997,eqv ISO 105 X12:1993) GB/T 3922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 3922-1995,EQV ISO 105-E04:1994) GB/T 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qv ISO 105-E01:1994)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 7573-2002,ISO 105-E01:1994,MOD) GB/T 17592.1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第1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18886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2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3.3 婴幼儿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

3.4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3.5 非真接触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类产品的典型实例。

4.2 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5 技术要求 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1 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准"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 6 试验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执行。

6.2 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执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5713执行。

6.4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2执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0执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 18886执行。 6.7 异味 异味的判定采用嗅觉评判的方法,评判人员应是经过一定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

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试验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

操作者须戴手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嗅闻试。

3.服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纺织服装企业作为工种网位多、作业分布广、生产工序杂、机械和电气设备利用率高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担负着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笔者认为,纺织服装企业要搭起“脚手架”,拉开“防护网”,在日常工作中筑就五道安全生产防线。

第一道:思想认识防线。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劳动保护及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明确“谁的责任谁承担”的责任归属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使他们在思想认识领域筑起一道自我管理、按章操作的防线。

第二道:工作现场防线。现场是滋生安全隐患的发源地,抓住这一点,在严格防火防爆、设备保养、飞花清扫和危险源检修检验等制度的同时,还须合理配置设备,强化定置定位管理,并挂(贴)安全操作规程,备齐“停机”、“维修”等警示牌。在各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分别设置“禁止”、“警告”、“提示”等标志,特别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堆放、库存作明细的规定。

第三道:劳保用品防线。本着“需要和确保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该减则减,当增则增,发放重点向生产一线和重点生产岗位倾斜。并要求上班时间一线职工必须穿戴工作服及劳保用品。

第四道:管理监控防线。纺织服装企业半成品、成品、备件及原料仓库繁多,安全管理监控范围庞杂,工作难度大。为此,除建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担负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工作,还须加强对劳动环境和安全卫生条件的改善,为职工提供和创造良好的、有安全保障的劳动条件。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形成公司、分厂、班组三级联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深入化、系统化、网络化。

第五道:消防设施防线。成立专职或业余消防队,购置消防车、灭火器和报警系统。经常开展模拟演练,以练为战,并邀请消防支队官兵讲课和现场指导,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对安全事故的快速处理能力,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架护航。

安全生产守则

1、安全生产,人人有则。

2、全公司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新入厂工人(包括实习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不得进行生产。

4、一切外来参观人员入厂前应由有关部门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5、全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现任何危及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发现火警时立即报告消防队。

6、严禁携带小孩进入生产车间,严禁酒后上岗工作。

7、进入车间工作时不准穿拖鞋;登高作业时不准穿硬底鞋。

8、酒醉、聋哑病人及精神病患者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域。

9、从事特殊作业或操作设备的工人,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交接班制度”,未经本工种安全训练者不得独立操作。

10、从事任何生产活动都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女职工必须将头发束在脖子以上或防护帽内。

11、从事任何生产活动时都必须作好安全检查。

12、一切要害地区未经领导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一切危险作业(高压试验、射线作业等)必须设置安全围拦及明显的标志。

13、从事离地面3米以上的悬空操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14、严禁同时进行高低空垂直作业,登高工具必须坚实牢固,并要采取防滑措施。

15、起重用吊绳、吊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16、严禁从事不熟悉的机器设备的操作。

17、机器设备运转时,严禁用手触摸转动部位或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18、生产作业场地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材料工件堆放稳妥,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19、夜间作业场地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

20、进行生产作业时精力必须集中,严禁打闹或睡觉。机床开动后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21、二人以上同时进行操作时必须由其中一人负责指挥。

22、一切保护措施及安全装置不准随便乱动和拆卸。

23、动力机器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制动装置,否则严禁开动。

4.服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qshe168 第二个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一)宪法《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5.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 GB 18401-2003 前 言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纺织产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过程中要加入各种染料、助剂等整理剂,这些整理剂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并达到一定量时,就会对人们的皮肤、乃至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有必要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鉴于纺织产品的作用广泛,本技术规范明确限定了适用范围。

对那些不属于本技术规范范围的产品,在附录A中列出。 本技术规范仅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朵求,其他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401-2001《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本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本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本技术规范为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浆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王宝军。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纺织产品的其他要求按有关标准执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技术规范的范畴,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

几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规范,然后,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GB/T 3920-1997,eqv ISO 105 X12:1993) GB/T 3922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GB/T 3922-1995,EQV ISO 105-E04:1994) GB/T 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GB/T 5713-1997,eqv ISO 105-E01:1994)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 7573-2002,ISO 105-E01:1994,MOD) GB/T 17592.1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方法 第1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18886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唾液色牢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纺织产品 textile product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3.2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3.3 婴幼儿用品 products for babies 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

3.4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3.5 非真接触触皮肤的产品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分为3类: A类:婴幼儿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附录B给出了3类产品的典型实例。

4.2 需用户再加工后方可使用的产品(例如:面料、绒线)根据最终用途归类。 5 技术要求 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1 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准"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 6 试验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执行。

6.2 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执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5713执行。

6.4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2执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0执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 18886执行。 6.7 异味 异味的判定采用嗅觉评判的方法,评判人员应是经过一定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

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试验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

操作者须戴手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

纺织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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