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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2 09:36
本文关于进口食品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进口食品需要遵守哪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食品做为一样商品生产出来,已经遵循了所在国行业对此类食品的规范标准。

食品所在国的生产商想把食品销售去国外,必然要先了解此类食品第一国家是否允许出口,第二销往对象国是否允许进口。

在产品从原产地国出关,运输,到了进口国的关口办理进口手续,就要完全遵守进口国家的法规以及标准,包括抽样检验以及海关核价,都是按照进口国的标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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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话的分界线

一般来说国外的奶粉商会指定一个本地的出口代理来进行销售,国内的进口贸易商也需要取得国家认可的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奶粉进口。

奶粉生产出来肯定是按照生产当地的标准来的,各国的标准都有所不同。

2.食品进出口相关的法律法规

进出口食品有些麻烦,需要食检的。请参考下面信息:

一、企业报检要求:

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

(二)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三)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

(四)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

(五)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满足下述报检要求:

1.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书正面底色为绿色)的,可凭证书原件报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2.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并获得备案编号的,可凭标签备案号报检(备案业务详情见第四条)。

3.货主或其代理人无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未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在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中文标签样张,样张翻译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其中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一、报检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二)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三)申报食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五)生产过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在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食品使用的添加剂;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七)外埠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口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需经北京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处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北京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处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及《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通知通告栏目-《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希望上述信息对LZ有所帮助!!!

3.进口食品需要遵守哪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食品做为一样商品生产出来,已经遵循了所在国行业对此类食品的规范标准。

食品所在国的生产商想把食品销售去国外,必然要先了解此类食品第一国家是否允许出口,第二销往对象国是否允许进口。在产品从原产地国出关,运输,到了进口国的关口办理进口手续,就要完全遵守进口国家的法规以及标准,包括抽样检验以及海关核价,都是按照进口国的标准来。

---------------------------------------------多话的分界线一般来说国外的奶粉商会指定一个本地的出口代理来进行销售,国内的进口贸易商也需要取得国家认可的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奶粉进口。奶粉生产出来肯定是按照生产当地的标准来的,各国的标准都有所不同。

4.我国对进口食品有哪些规定

进口食品是指非本国品牌的食品,通俗地讲就是国外食品,包含在国 外生产并在国内分包装的食品。

对于消费者而言,最直接辨别食品是否为进口食品的方式为条形码。 通常,商品条形码为“69”字开头的是在中国内陆生产,“471"开头的是 在台湾生产,“489”开头的是在香港生产,“958"开头的是在澳门生产, 除此之外的其他条形码即为进口食品。

那么,我国在法律上对进口食品有哪些规定呢? 《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 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 第63条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 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 第44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通过以上法条可知,我国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是相当严格的。对于进口 食品,首先,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其次, 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可以入境。最后,相对来说较 难办的事是,对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 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还得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案例性评估材料。

待国务院依据一定的标准检验 后,作出是否可以进口的决定。

5.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有哪些规定

你好,新《食品安全法》对进出口食品的规定主要是在第六章这一内容,详见下文: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6.15年进口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第六章》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7.我国现行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一共是21个吗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有两个版本(1)现行版本----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二、国务院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颁布日期:20090720 实施日期:20090720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部委规章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70119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商务部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90730 实施日期:20090730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00304 实施日期:2010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01020 实施日期:201012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5、《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10913 实施日期:201203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201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8.进口食品应该符合什么标准

1.进口食品首先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具体规定为: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2.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例如糕点,应该GB 7099糕点卫生标准以及添加剂标准、污染物标准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由中国农业大学于华江教授任主编,华中农业大学刘旭霞教授任副主编,中国农业大学王小龙副教授、周超老师、杨成及华中农业大学欧阳邓亚、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刘会丽律师参加编写。全书共分九章,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食品生产经营法律制度、食品检验基本法律制度、食品进出口法律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及外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等进行了阐释和论述。

进口食品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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