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著作权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2日讯:
1.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多年来,广播电台、电视台就是依照这条规定,不经许可,也不付酬,每天大量播放录音制品。这条规定,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找到先例的。
因此,它不仅违反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伯尔尼公约》,而且在实践中也遭到广大作者的强烈反对。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第43条作了重要修改,将原来的“合理使用”改为“法定许可”。
即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这应当被看作是我国作者在捍卫其著作权和人权方面的一个胜利。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法律有了明确规定,但作者的获酬权仍停留在纸面上。 也许有人认为,对于第43条规定的“法定许可”,国家尚未制定出具体的“付酬标准”,因而有关部门有理由不付报酬。
但是,使用他人作品,应付报酬而不付报酬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此,仅仅以没有“付酬标准”就拒付报酬,缺乏充分的理由,难以摆脱侵权的干系。
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其中至少有一种是出于对于著作权的误解,即认为,著作权也就是作者之权,与我使用者无关;既然国家尚无付酬标准,我能躲一天算一天。 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
因为著作权并非仅仅是作者之权,使用者以国家尚无付酬标准为由敷衍作者的同时,也是在敷衍自己。 假设有这样一个小社会,只有三个人:作者、出版者和读者。
当作者创作完成一部作品之后,他是否享有著作权,或者说,著作权对此时的作者来说有什么意义吗回答只能是,没有意义。 因为那部作品没有被出版,没有被阅读,著作权对那位作者来说(如果套用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后自动产生的理论),价值是零。
假设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再加进一个人-出版者,著作权有意义吗回答仍然是,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人去购买、去阅读那部作品。
印好的书(即使印刷精美),不过是一堆垃圾,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也无从体现。 只有在作者、出版者、读者同时存在,大家都参与到作品的创作、传播与阅读过程时,著作权才真正有意义。
因此我们认为,著作权不仅仅是作者的权利,它还应当是出版者的权利和读者的权利。 如果我们把这个小社会放大,用作品传播者替换那位出版者,用公众替换那位读者的话,道理便很明白:著作权是社会每个成员的权利。
如果我们秉持这种观念,那么,依法向作者付酬这种行为,不仅是在奖励创作,也是在肯定使用者的贡献。使用者根据所使用的作品的数量向作者支付报酬,付酬越多,意味着所使用的作品越多;而所使用的作品越多,公众得到的精神产品就越多,使用者的回报也会越多。
因此可以说,著作权本质上是奖励创作、奖励作品传播、造福于全社会的一种制度。
2.著作权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进行作品委托的时候,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但是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当然,在法律规定上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3.著作权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进行作品委托的时候,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 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但是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当然,在法律规定上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4.关于版权问题国内的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
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如果是是中国人侵权了外国人的,那么应该是在我国境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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