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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时间:2021-04-30 13:30
本文关于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2011年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你是要考招标师吗? (1)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以主席令形式公布。名称最后冠以“法”,比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

法律的效力通行全国。 大家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和我们日常所说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这里是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我们日常工作提到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还包括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法规 法规分为两类,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为国务院,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名称一般条例、实施条例等。

比如工程建设领域,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们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法规。制定主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的名称一般是条例,也有个别的是实施办法。

(3)规章 规章也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国务院部委局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

名称上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等。

部门规章在本部门内具有约束力。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主体一样。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名称上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 (4)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A.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法规 (2)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由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的,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1)《政府采购法》。这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综合性规定。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原则、程序、信息公告发布、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具体规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内容。

2004年,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具体规定了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公布清单的媒介,以及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等内容。

另外,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财政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的产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的规定。

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内容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5)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

为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等规定。

2.2011年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你是要考招标师吗? (1)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以主席令形式公布。名称最后冠以“法”,比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

法律的效力通行全国。 大家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和我们日常所说的法律有什么不同。

这里是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我们日常工作提到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还包括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法规 法规分为两类,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为国务院,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名称一般条例、实施条例等。

比如工程建设领域,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们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法规。制定主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的名称一般是条例,也有个别的是实施办法。

(3)规章 规章也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国务院部委局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

名称上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等。

部门规章在本部门内具有约束力。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主体一样。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名称上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 (4)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A.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法规 (2)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 由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采用招标方式的,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还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1)《政府采购法》。这是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2)政府采购制度方面的综合性规定。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了政府采购原则、程序、信息公告发布、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具体规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管理,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内容。

2004年,财政部还制定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明确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具体规定了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公布清单的媒介,以及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等内容。

另外,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财政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就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的产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方面的规定。

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内容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5)中央国家机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

为建立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

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有哪些

由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规范比较多,具体执行有关规定时需注意效力层级问题。

(1)纵向效力层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各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招标投标法》相抵触。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 (2)横向效力层级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因此,在同一层级的招标投标法律规范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从时间序列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律体系原则上是统一、协调的。 但是,由于立法机关比较多,如果立法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难免会出现一些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在招标投标活动遇到此类特殊情况时,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意见,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1。

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主要规定 1。2。

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主要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2005年制定,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

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5.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介绍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以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综合性规章为主,较为全面、准确地诠释分析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各环节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应试人员正确运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招标投标实际法律问题。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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