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外汇交易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外汇管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
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四:对资本输入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采取限制资本输入的措施通常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和稳定汇率,避免资本流入造成国际储备过多和通货膨胀。它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规定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数利息;限制非居民购买该国有价证券等。
五:对资本输出的外汇管制
发达国家一般采取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但是它们在特定时期,如面临国际收支严重逆差之时,也采取一些限制资本输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对外贷款的最高额度;限制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别和部门;对居民境外投资征收利息平衡税等。
六: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
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禁止个人和企业携带、托带或邮寄黄金、白金或白银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数量。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入,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往往实行登记制度,规定输入的限额并要求用于指定用途。
对于该国现钞的输出则由外汇管制机构进行审批,规定相应的限额。不允许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禁止该国现钞输出。
七:复汇率制
对外汇进行价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实上的各种各样的复汇率制。复汇率制指一国规章制度和政府行为导致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的货币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
扩展资料:
按受限程度:分为自由兑换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帐外汇。
自由兑换外汇,就是在国际结算中用得最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在国际金融中可以用于偿清债权债务、并可以自由兑换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例如美元、港币、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则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凡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国家货币属于有限自由兑换货币,包括人民币。
记账外汇,又称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是指记账在双方指定银行账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国进行支付。
按来源用途:分为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和金融外汇。
贸易外汇,也称实物贸易外汇,是指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即由于国际间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
非贸易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一切外汇,即一切非来源于或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外汇,如劳务外汇、侨汇和捐赠外汇等。
金融外汇与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不同,是属于一种金融资产外汇,例如银行同业间买卖的外汇,既非来源于有形贸易或无形贸易,也非用于有形贸易,而是为了各种货币头寸的管理和摆布。
按市场走势:分为硬外汇和软外汇,或叫强势货币和弱势货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汇
2.我国外汇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个 人 外 汇 政 策 有 关 规 定 一、基本概念 1、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2、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3、现汇帐户:境内居民个人收到的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 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 4、现钞帐户: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二、基本原则 1、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2、禁止境内居民个人将其外币现钞存储变为现汇存储。 三、境内外汇划转 1、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划转; 2、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境内之间同一性质外汇帐户资金可划转; 3、境内划转时所需证明文件: (1)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同在一个户口簿的,应当出示户口簿; (2) 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划款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交公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与收款 人确为直系亲属的公证文书。
4、除以上情况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附注:1、外汇管理政策中所称直系亲属关系是指划款申请人与收款人双方为配偶、父(母)、子(女)关系; 3、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外汇帐户的资金划转,只能是在同一性质的账户之间进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间、钞户对钞户、汇户对汇户,不得办理不同性质外汇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四、外汇收入管理 (一)现汇账户管理 1、居民个人将外汇收入存入外汇帐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次性存入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 提供真实身份证明; 2、居民个人外汇收入解付外币现钞或兑付人民币,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十一种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一次性解付(汇入外汇且未入帐)外币现钞 办理方法 兑换人民币金额 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 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 等值5万美元以上 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核准件办理 [十一种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 ⑴ 专利、版权收入: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版权证书、转让或者使用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⑵ 稿费收入: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 ⑶ 咨询费收入: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⑷ 保险金收入: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报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⑸ 利润、红利收入: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 ⑹ 利息收入: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证或者存款利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 ⑺ 年金、退休金: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在境外工作证明、境外完税证明; ⑻ 雇员报酬: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 ⑼ 遗产继承外汇: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 ⑽ 赡家款: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 ⑾ 捐赠外汇: 证明材料为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 ] (2)对于以上所列项目之外的经常项目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 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上 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核准件办理 3、对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 所在地外汇局审批后凭核准件办理 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 国家外汇局审批后凭核准件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申办核准件须提供的相关证明: 对于境外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资回收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对于境外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种有价证券收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4、居民个人从现汇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兑付人民币的规定参照居民个人外汇收入解付外币现钞或兑付人民币规定办理。
(二)现钞账户 1、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提取外币现钞,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次性提钞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 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后办理 4、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兑付人民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次性提钞金额 办理方法 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 直接到银行办理 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 银行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后办理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上 由当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核准件办理 五、外汇支出管理 (一)现。
3.外汇保证金交易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仍相对有限2009-05-22 09: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司长杜鹏5月20日表示,中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仍相对有限,外管局将着重健全外汇市场机制,加强对外汇市场的运行,银行外汇业务及衍生产品创新的监管。
杜鹏在5月20日由英国的FX-Week和中国外汇杂志社共同举办的外汇周刊中国年会上做出上述表示,他首先介绍了汇改以来外管局在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方面的主要工作。一是丰富交易品种,满足市场主体多种避险需求。
汇改以来,外管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陆续推出远期、掉期、货币掉期交易,允许银行之间自行选定全额交割和差额交割两种方式。同时在零售市场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推出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
二是扩大外汇市场主体,构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层次。2005年8月,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企业进入银行间近期外汇市场,自汇改以来,截至2008年末,银行间近期外汇市场新增会员73家,会员总数达到268家,截至2008年底,银行间远期市场、外汇掉期市场和货币掉期交易市场会员总数分别达到75家、75家和20家。
三是完善市场机制,增加交易自主性和灵活性。2006年1月,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询价交易模式,同期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引入人民币对外币交易做市商制度。
目前已有23家银行成为做市商,在此基础上,2008年,允许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外汇经济业务,进一步提高了外汇市场衍生品的流通性和操作性。四是改进汇价管理和头寸管理,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
2005年以来,放松了外币对人民币交易汇价波幅的管理,调整了挂牌汇价管理办法,允许银行挂牌汇率一日多价。将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调整为涵盖银行本外币交易的综合头寸,统一中外资银行的头寸管理政策,实行全责发生制头寸管理。
并在天津滨海新区现行试点综合头寸正负区间管理。五是健全市场基础建设,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交易平台。
2007年4月,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正式上线,2008年7月发布中国境内首个人民币外汇市场、外汇场外衍生品主协议。2009年4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又对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了升级,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参与者交易的需求,提高交易效率。
杜鹏表示,中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仍相对有限,首先,市场交易规模小,交易过于集中,品种仍不够丰富;其次,由于资本项目尚未实行可兑换,银行与客户间的部分交易行为仍受到一定的限制,投融资和风险规避功能受到限制。资源配置有效性受到影响;第三,外汇产品创新仍然不足,外汇衍生品仍处于起步阶段,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有待提高,风险管理缺乏经验等等。”
看看这个报道就可以知道,中国的外汇市场下一步的动向了吧。
4.外汇保证金交易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仍相对有限
2009-05-22 09:2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司长杜鹏5月20日表示,中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仍相对有限,外管局将着重健全外汇市场机制,加强对外汇市场的运行,银行外汇业务及衍生产品创新的监管。
杜鹏在5月20日由英国的FX-Week和中国外汇杂志社共同举办的外汇周刊中国年会上做出上述表示,他首先介绍了汇改以来外管局在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方面的主要工作。
一是丰富交易品种,满足市场主体多种避险需求。汇改以来,外管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陆续推出远期、掉期、货币掉期交易,允许银行之间自行选定全额交割和差额交割两种方式。同时在零售市场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推出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
二是扩大外汇市场主体,构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层次。2005年8月,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企业进入银行间近期外汇市场,自汇改以来,截至2008年末,银行间近期外汇市场新增会员73家,会员总数达到268家,截至2008年底,银行间远期市场、外汇掉期市场和货币掉期交易市场会员总数分别达到75家、75家和20家。
三是完善市场机制,增加交易自主性和灵活性。2006年1月,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询价交易模式,同期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引入人民币对外币交易做市商制度。目前已有23家银行成为做市商,在此基础上,2008年,允许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外汇经济业务,进一步提高了外汇市场衍生品的流通性和操作性。
四是改进汇价管理和头寸管理,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2005年以来,放松了外币对人民币交易汇价波幅的管理,调整了挂牌汇价管理办法,允许银行挂牌汇率一日多价。将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调整为涵盖银行本外币交易的综合头寸,统一中外资银行的头寸管理政策,实行全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并在天津滨海新区现行试点综合头寸正负区间管理。
五是健全市场基础建设,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交易平台。2007年4月,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正式上线,2008年7月发布中国境内首个人民币外汇市场、外汇场外衍生品主协议。2009年4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又对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了升级,以更好地满足市场参与者交易的需求,提高交易效率。
杜鹏表示,中国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仍相对有限,首先,市场交易规模小,交易过于集中,品种仍不够丰富;其次,由于资本项目尚未实行可兑换,银行与客户间的部分交易行为仍受到一定的限制,投融资和风险规避功能受到限制。资源配置有效性受到影响;第三,外汇产品创新仍然不足,外汇衍生品仍处于起步阶段,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有待提高,风险管理缺乏经验等等。”
看看这个报道就可以知道,中国的外汇市场下一步的动向了吧!
5.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有哪些法规
截止2010年6月底,外汇局关于账户管理规定现行有效的法规有:
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银发[1997]416号
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1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7]398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8]53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29号
6.简述有关即期外汇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金融衍生产品及其交易的迅猛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金融创新的核心,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成为金融全球化重要推动力量。金融衍生市场出现主要是用来化解金融风险的,但是其本身也蕴涵着很大的风险。它这种“双刃剑”作用使得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法律纠纷和金融事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时有发生。但究竟是产品本身固有的问题还是使用不当的问题,国际上目前还没有定论。而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必然会逐步开放并创建自己的金融衍生市场。根据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经验,在目前我国基础金融市场并不成熟,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的条件下开展金融衍生交易也必然会引致诸多的法律问题。这样,如何对我国的金融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如何建立与完善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法律规制体系,用法制来推进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重兴与发展,就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课题。
本文以现代经济法理论为基础,以场外金融衍生交易为研究重点,从法律的视野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殊性质进行剖析,并围绕金融衍生市场创建的制度需求重新审视整个金融及其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在借鉴国外立法与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市场秩序规制” 和“金融监管”两个层面,对构建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法律规制体系提出了建议,以期对我国未来的金融衍生交易立法有所裨益。对全球化背景下从法学角度研究金融衍生交易的意义、研究背景和文献综述,在本文第一章绪论中有进一步的论述。本文其它部分的内容体系与章节安排如下:
第二章从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概念、类型与法律特征入手,介绍了这一领域的总体状况,并对场内与场外金融衍生市场从不同侧面做了比较。在此基础上,该部分阐述了对金融衍生市场进行法律规制的经济法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第三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广泛运用所引致法律问题的多重性与复杂性,并以英、美等国的法律体系受到的冲击与应对为研究中心。该部分研究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市场参与主体的交易权能、交易合约的合法性、交易商对最终用户承担何种义务、净额结算和信用支持安排的效力等方面。
第四章考察了英美两国对场外金融衍生市场立法与监管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特别是ISDA组织在场外金融衍生交易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并研究了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监管的挑战。
本文的最后一章介绍了我国金融衍生交易法律规制的历程,分析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面临的法律问题与挑战,对如何建立、完善与修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体系与相关法律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建议我国要尽快对金融衍生交易进行专门立法,构建起合理与完善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从而从制度上推动我国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的后起勃发。本文最后一部分是结论与展望,介绍了本文的主要论点和创新之处,以及以后有待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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