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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手册

时间:2021-04-30 17:24
本文关于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手册,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马格鲁森渔业保护和管理法

1976年由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以第94届国会颁布了265号公共法,即《马格鲁森渔业保护和管理法》,该法确立了美国渔业保护与管理的立法基准,给美国渔业带来了一场深刻的变革。

此法于1996年10月11日进行了修正。该法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明确了美国对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管理权,从而使美国成为最早通过立法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管理制度的国家之一。

到1983年底,美国海岸警备队横冲直撞,根据其法律几乎赶尽了所有在美国经济专属区捕鱼的外国渔船。丰富的经济专届区渔业资源,为美国渔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2.从事海洋捕捞生产活动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海洋捕捞生产作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

就我国目前海洋捕捞组织形式而言,基本上是公司加渔船的 模式,专业的海洋渔业捕捞公司管理较为规范,而个体渔船管理的难 度则比较大。特别是渔民传统的粗放式生产方式、传统观念和习惯所 导致海洋渔业捕捞行业"无法、无序、无度"的"三无"情形泛滥,使得 我国海洋渔业捕捞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从法律效力的层次上来说,我国海洋渔业捕捞生产首先应遵守我 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有多边公约,如1972年《国际海 上避碰规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也有双边条约如《中 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中越 《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等。

其次,要遵守国内法和规章政策。遵守我国渔业基本法律如《渔 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海洋环 境保护法》等;遵守国务院制订的渔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遵守 国务院各部委制订的渔业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农业部关于海洋渔业 的专项管理制度,如《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法实施细则》、《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渔业船舶登记办 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

遵守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 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 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 办 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 遵守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禁止擅自购置省外海洋捕捞渔船的通知》、《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 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休闲 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在我国海洋渔业捕捞的法律法规中,法律效力的层次明显不高, 部门规章和政府政策占主导地位和起指导性作用,捕捞企业和渔船在 实务中应特别注意这些规章政策的变化,使得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法律法规

34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1986年7月1日)(节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国渔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一、主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几年来,为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我们组织专门人员,采取了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方式,切实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分发宣传资料、张贴横幅标语、组织开办学习班等形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据统计共发放宣传资料1064份,悬挂横幅68条,张贴标语530多条,树立警告牌57个,举办宣传培训班2场次,受训人数上千余人。二是开展专题咨询和警示教育等系列宣传活动。每年我们都结合全局的普法宣传活动与其它各部门一道,在区府门口设置摊位,对过往群众进行直接宣传,积极开展渔业法律知识专题咨询,解释法律法规条款,通过与广大群众当面直接地交流,使他们更快、更准确地把握渔业各项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增强渔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三是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几年来,我们还经常与林业森林防火宣传等一道,专门组织宣传队,出动宣传车,深入村头巷尾开展普法宣传,同时在去今二年中我们还积极利用渔业劳动力人口调查的契机,开展了入户宣传等,努力做到普法宣传到村、到户、深入人心,初步统计,入户宣传达800多人次,有效的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2、开展不定期的执法检查。近年来,随着我区渔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区的渔业资源日渐丰富。但采取“电、毒、炸”等方式,非法捕捞和破坏我区的渔业资源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为有效的保护好我区的渔业资源不受破坏,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几年来,我们切实加大渔业执法力度,加强制度管理和执法管理, 积极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等工作。据初步统计,几年来共组织出动单独渔政执法人员开展渔政检查28次,参加全局农林渔综合执法检查50次,并多次配合市渔业执法人员到我区开展渔业执法检查等等,有力的打击了非法“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效的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环境。

3、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我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基础差、困难大等特点。几年来,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积极按照省、市渔业生产安全会议的精神,以对我区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切实提高养殖户的安全生产意识。并积极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在每年年初都与我局下属的梧田和三溪等二个大型的集体养殖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积极结合渔政执法检查等跟踪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各项安全隐患,确保我区的渔业生产安全。此外几年来,我们还切实加大渔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宣传和检查,确保我区的初级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4、是加强渔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整体战斗力。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渔政站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我们认真抓好自身的政治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几年来,我们积极选派渔政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了我区渔政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知识水平,提高了他们自觉遵纪守法,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政策、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团结拼搏,做到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文明执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综观几年来,我区的渔政工作在上级渔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渔政管理队伍力量不足。由于我区真正从事渔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太少,而我区外荡水域广,渔政管理工作量大,仅靠几个渔政人员进行管理,难免留下管理空档,再者,渔政执法属于软执法,在执行方面,对政法部门依赖性强。二是管理硬件设施缺乏。由于我区渔政执法现有执法工具的匮乏,至今尚未配置交通工具和取证工具,这给我们的日常管理和渔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时查处等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以致我区渔政执法工作难以更好的发挥其职能等等。为此在下一步,我们将在市渔政处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我区水产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改善设备设施,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把渔政管理工作做得更好,进一步为渔业生产服务。

5.渔政局的职责是什么

1、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渔业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

2、拟订渔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标准化生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流通;组织、指导水产种苗生产管理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控体系建设;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承担渔港监督管理,指导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水产技术推广工作。

4、依法审核《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指导县渔政部门核发《捕捞许可证》、审核我市《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特许证》的申请、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代为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5、协助省渔政局、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在本市建造、修理、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核发渔业船舶牌照等工作,并指导各县渔政、渔检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6、依法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渔港审定及渔业船舶排污监督和水域环境监督。

7、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及农业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渔政管理的想法,急,急,急~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也逐渐把环境保护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

由于水生动物环境的管理在国内相当一部分地区一直是薄弱环节,管理体制及措施都处于不完善境况。因此,水生动物环境遭受的破坏较其它物种更加严峻。

一些河流水域的水生物种已濒临灭绝,满河只长满了菁苔和小虫子,笔者和有时之士无不痛 心疾首。现就正安渔政管理情况进行初步探讨,希予广大同仁一起探索在渔业行政管理中需要采取的对策,以供部门及政府决策参考。

1、正安水域条件及水生动物品种 正安位于黔北高原,与重庆市南川接壤,地貌复杂,水系发达,气候的地域性差异大,岩溶分布广泛,复杂多样的生态环境适宜众多鱼类栖息繁衍,使之鱼类品种多,产量大。以芙蓉江、清溪河、林溪河、流渡河、猛溪河、马溪河、桥溪河、跳蹬河、龙溪河、洪溪河及谢坝河为主的江河、小溪561条。

有河流面积78500亩,沟渠面积25000亩,堤坝面积4500亩,水库面积2400亩,坑塘面积600亩,稻田面积313500亩(其中可养鱼稻田面积13万亩)。有渔类品种(或亚种)98个。

其中经济鱼类和常见鱼类有:鲤科—马口鱼(桃花鱼)、高体鰟鮍(火甲子)、中华鳑鮍(鰟鮍)、麦穗鱼(麻麻神)、刺鲃、中华倒刺鲃(青鱼)、泉水鱼(油鱼棒)、鲤鱼、土鲫、正安鲫、草鱼、鲢鱼、鳙鱼等;鲶科—南方大口鲶(年鱼);鲃科—黄腊丁、二胡仔;合鳃科—黄鳝;鳗鲡科—白鳝;平鳍鳅科—石爬子等。谢坝河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两栖动物大鲵,俗称娃娃鱼。

此外,还有鳖、蛙、龟、黄鱼、螺、蚌、蚬等。人工养殖品种主要有草鱼、鲢鱼、鳙鱼、鲫鱼、鲤鱼、甲鱼等。

1985年从广东、江西引进埃及胡仔鲶和荷包红鲤。 2、渔业政策及措施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后,正安县在“水产技术推广站”的基础上成立“渔政监督管理站” ,负责全县渔政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还制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发展渔业生产意见的通知》,渔政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渔政站以法律为依据着力整顿江河渔业秩序,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渔业行为,同时在全县推行河道分段承包制,实行渔政部门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使渔业秩序好转,江河渔业资源逐渐恢复。

1994年贵州省渔业主管部门到正安实地调查后,把正安河道分段承包制的经验向全省推广。 1996年正安县畜牧局、正安县公安局以“正牧字(1996)04号”文件转发《农业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通告》的通知。

2000年新渔业法实施,为适应新形式的发展要求,正安县人民政府和道真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两县界河渔政监督管理的协调会议纪要》,结束两县界河管理权限的混乱局面。2002年4月,正安县人民政府批复渔政站《关于渔业水域核发养殖使用证的请示》。

同年12月6日发布《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进一步理顺渔业生产关系和渔业生产秩序。从此,正安县渔政站把书写宣传标语,在集镇及有河段的公路沿线出动宣传车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河道巡逻作为渔政管理制度长期执行下来。

2003年3月3日,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切实抓好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县畜牧水产事业局发出《关于开展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渔业行为统一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均明确规定,由渔政部门依法取缔一切非法渔船和严厉打击非法渔业行为。

2006年11月8日,由畜牧局水产事业局主持召开“正安县渔业资源保护工作会”,参会人员主要有河道承包管理者和部分渔场养殖户代表,统一了境内渔业生产人员的认识。通过一系列工作,全县渔业资源得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渔业生产得到和谐健康发展。

3、渔政案例 渔政案件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取证困难等特点。作业手段有炸鱼、毒鱼、网捕、电捕、塞壕、滚沟、排沟、鱼鹰作业等非法行为。

非法渔业人员面广,有国家机关干部、职工,有无业游民,有普通百姓及未成年人。境内渔政力量又尤其薄弱,在管理上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个案选介: 1990年9月1日上午十一点左右,时任格林区太平乡某副书记煽动群众干扰阻止养鱼专业户任锡奎捕鱼事件,造成人员受伤。被当是在场的县公安局治安科干警和渔政站负责人采取果断措施制止。

此事件已在《公安工作简报》第二十期上通报。 2003年10月18日,10余人在石联河石桥下游200米处用电捕鱼,县渔政站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收缴电鱼网和其它工具。

电鱼人翁某、李某等仗着其人多势众,打伤护渔人员翁礼海强行抢夺电鱼机逃跑。此案后来移交凤仪镇派出所处理。

2004年7月26日下午,石联河冷水塘发现大量死鱼,该河段承包人及时向渔政站报案。县畜牧水产局渔政站和法规股积极配合,用3天时间就查明死鱼事件是王某等在河里投毒所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其应有惩罚。 2006年1月28日,牛都坝河发生毒鱼事件,由于此案发生在春节。

7.福建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公安、边防、海洋、海事、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可以在重点渔业水域和渔区设置派出机构。 第五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及国家指定由本省管辖的海域,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的渔业,由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严禁在航道、港口水域、水源保护区从事捕捞和养殖生产。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水产品的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

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渔业生产。加强闽台渔业交流与合作,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渔业生产,发展名特优水产品以及从事水产品的保鲜、加工等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在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宣传、研究、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海域和内陆水域发展养殖业,推广生态养殖。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产资源状况及增养殖容量的要求,依法编制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养殖规划确需作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产资源状况和增养殖容量定期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养殖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海域和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并按照养殖证核定的内容进行生产。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海域和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的,在法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经营。

集体所有的内陆水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个人或者集体从事养殖生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签订承包合同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养殖内陆水域,或者使用已经确定养殖使用权的海域和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殖范围和规模符合养殖规划的要求; (二)不得违反有关标准使用鱼药、饵料、饲料和添加剂; (三)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的化学药品; (四)不得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的养殖设施; (五)对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植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一)符合苗种繁殖培育总体规划要求; (二)所用的亲体合格,来源符合要求; (三)有配套的培育苗种设施和检验规范;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育苗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销售的水产苗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水产苗种质量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并加强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并协助做好无公害水产品认证。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

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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