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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搜身管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17:42
本文关于治安搜身管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警察在对人搜身时,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

请注意在法律中没有“搜身”的概念,所谓的“搜身”是指人身检查。检查可以对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里就有明确规定: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我通俗解释一下这句话的意思: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现场调查、追捕逃犯、侦查案件等执法执勤活动中,对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在发现违法犯罪人的现场对其人身及有关物品进行检查。

这里明确了当场检查无需出示检查证明文件,只需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其实公安机关很多执法细则中都规定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检查。你所说的也是其中一种,所以你不用担心找不到法律依据。

最后提醒一下某些人千万不要用刑诉法里的搜查来套这里当场人身检查。

2.非法搜身触犯什么法律有什么惩罚

一、被别人非法搜身,情节严重的,可以告其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四5条),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从重处罚。 二、如果被别人非法搜身,情节轻微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3.谁知道有关非法搜身的有关法律条例

满意答案

不合法的!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未经允许或批准!即使公安也没有权力!治安什么的更是没有权利!!!你可以法院起诉或者去有关部门反映!!让他们向你公开道歉!!

追问:去投诉他们了,他们肯定会说是工作需要,我们有什么办法呢?

回答:跟他们说∶即使公安也不能无缘无故的就搜身!他们凭什么?让他们当场给你道歉!他们要是不愿意!就直接报警!说被人无故搜身侵犯!!!

六仔 2011年03月

4.关于搜身的有关法律政策

首先,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搜查的范围必须是与罪犯和隐匿罪犯或罪证有关的地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或工作单位等。

第二,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在进行搜查时,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证是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的法律凭证。出示搜查证是为了证明执行搜查的人员的身份和履行搜查职责,防止非法搜查,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只有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此外,搜查女性身体,还需要女工作人员在场,搜查应该制作搜查笔录。

5.治安有权搜身吗

治安没有搜身的权利,也就是说治安没有搜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

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

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治安搜查他人身体,情节轻微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涉嫌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6.保安搜身是否违法

本报讯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

草案同时明确了保安员的从业条件。保安员须年满18周岁,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同时,须初中毕业且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根据草案,保安业将不再由公安“独办”。公安部门将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

草案还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

人们可于3月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保安员“七不准”

(一)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不得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不得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不得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北京保安研讨“七不准”

记者上午从市保安总公司获悉,目前针对北京保安的管理,主要遵从的是2003年出台的北京保安“六条禁令”。

比对《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中的“七不准”,“六条禁令”中只有一条“严禁打人”与之类似。

据悉,对于“七不准”中的其它条款,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北京市保安总公司旗下的保安在上岗前进行的岗前培训中均有所涉及。

北京保安的“六条禁令”包括:严禁外出着保安制服饮酒、严禁参与赌博、严禁滥用转借保安防卫器械、严禁打人等。

治安搜身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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