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核辐射方面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我国现行的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具体的还是行业标准和规范条例等,涉及的法律文献也不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节选)、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
《放射源分类办法》、
《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2.我国现行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3.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涉及到一条: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我是保险代理人 这个问题在新保险法和解释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中国目前的 法律和条款里面这类事故属于核辐射,按保险合同是免责的,不管是任何形势或者原因导致的核辐射都免责.
你所举的例子保险公司也同样免责.但是各个国家的条款和法律是不一样的 当然保费也不一样.就如我们说的不同职业的安全系数不一样所以保费也不一样.只要有这样条款的险种就是免责.又如有些寿险以死亡作为赔偿标准.无论是什么死亡都会赔偿.谋杀也算.所以要看条款和险种.又如美国的911属于恐怖袭击.伤亡5000人,每人一百万美元,约50亿美元.在中国就不会是这么高的数字.
关于你说花了钱,却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障,你是你没有花对于这个保险的相应保费.所以不能说花了钱,却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障.
关于你举例的医疗放射性“铱”,在放射强度上基本不会再短时间多人造成重大伤害.换句话说就算核电站附近一定范围内的居民也不会马上就会出现危险.只有达到4000微西弗才危险.所以不用担心
虽然没有专门的“核辐射保险”,也有个别公司的险种包括 ,但核辐射造成的结果往往是重大疾病的发病几率上升,因此,只要投保重大疾病险、住院险等保险品种,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比较有效地规避可能带来的风险。
核电站保险需第三方强制保险
郝演苏告诉记者,有关核电站设施的财产保险由财产险公司承保。而对于核辐射、核污染造成的公众人身、财产损失,这是一种第三方责任保险。
按照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核电站的运营商必须为其电厂投保法定的第三方责任险,保额需达到13亿美元,灾害损失超出部分由政府承担。
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于潜在危险较大的核电站均有强制性第三方责任投保要求,我国在这方面显得不足。2009年中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70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目前,中国采取了世界范围内比较通行的核保险共同体制度,但并没有对核电站实施责任保险的强制要求。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于1999年成立,目前有21家成员单位,境内和境外承保能力已分别居世界第五位和第三位。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也参与了福岛核电站核保险的分保,但分成比例较小,不会对核共保体内各非寿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造成影响。由于核风险通常被常规保险市场列为除外责任,因此核保险业务需要在特定的核保险市场、各种国际核电保险组织安排分保,如美国NEIL、欧洲的EMANI。
据官方资料显示,中国在运行的11个反应堆中,已有10个参加了运营阶段的商业保险,保险价值高达800多亿元,核事故第三方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合计12亿元以上。中国核共体的承保能力已经能够满足中国核电站保险需求的25%到40%。
业界人士告诉记者,从寿险方面来看,有关核辐射造成的人身损失通常难以获得理赔。从财险方面,核损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国家规定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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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核电站保险除了建工险和财产险,通常还会投保公众责任险和核电第三者责任保险,用来保障核电事故对公众造成的损害,单个核电站的公众责任险保额通常为几千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不过,对于“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增加国家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
另外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的解释是有明文规定的 包括所有的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下。
(1)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 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定罚款。 (3)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 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定罚款。
(4) 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 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定罚款。 (5) 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6)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 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 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 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 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7) 各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做放射性环评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GBT+15950-1995+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
GB+6763-1986+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GB+9133-199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公告
6.关于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环保部规定的“电磁辐射发射设施”不含输变电设施
供电部门表示,近几年来,一些居民担心输变电设施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在没有科学根据的情况下,误信输变电设备会产生“电磁辐射”。部分居民因惧怕所谓“电磁辐射”,阻挠电网建设,导致一些地方的变电站、输电线路路径选址工作受阻。电网建设速度减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安居乐业。
曾有居民质疑变电站建设违反了我国《电磁辐射管理办法》,其中第20条的规定是:“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备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后来,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 中表示,《电磁辐射管理办法》的“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是指在同一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其实,该办法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也明确规定,电磁辐射发射系统包括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并不包括低频50赫兹的输变电设施。因此,输变电设施不适用《电磁辐射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
国家相关规定正将“电磁辐射”改为“电磁环境”
相关专家介绍,国际上并不采用“电磁辐射”这个术语,而是采用“电场”“磁场”“电磁场”这种更加科学、更加严谨的术语。
电磁场通常是一个被广义化的概念,在电磁环境评估领域,应该严格按照其产生的源,分别称为电场、磁场、电磁场(电磁波)。电磁辐射是一种特殊物质形态的电磁场,由天线装置产生,向空间传递电磁能量。工频电场是由导体系统携带的电荷产生,与磁场无关,不产生电磁辐射。
专家表示,电磁辐射的本质是以电磁波形式传递电磁能量的电磁现象和电磁过程,但这一概念长期以来被错误地“广义化”了。用“电磁辐射”来描述所有的电磁现象和电磁过程是不对的,特别是不能用来描述输变电设施、铁路牵引设施、磁悬浮设施等电系统和磁系统。
正因为如此,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其成员国采用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制定的《限制时变电场、磁场、电磁场(300GHz
以下)曝露的导则》(1998)。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将1988年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修订为《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报批稿)介绍,不再使用“电磁辐射”术语。
专家透露,我国对电场、磁场的限制比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更加严格。例如,美国在1992年就把限制范围从100微特斯拉扩大到了900微特斯拉,但国内限制标准一直是不得高于100微特斯拉。所以,居民完全不必对高压电线的电磁担忧。
7.核辐射对人体伤害的标准是什么
编辑本段 计量单位 毫西弗是辐射剂量的基本单位之一。
辐射剂量的主单位是西弗(sv),但西弗是个非常大的单位,因此通常使用毫西弗(mSv),1mSv=0.001Sv。此外还有微西弗(μSv),1μSv=0.001mSv。
对一般人来说,比如在日常工作中不接触辐射性物质的人,每年的正常因环境本底辐射(主要是空气中的氡)摄取量是每年1~2毫西弗。凡是每年辐射物质摄取量超过6毫西弗,应被列为放射性物质工作人员。
他们的工作环境应受到定期的监测,而人员本身需要接受定期的医疗检查。毫西沃特(mSv),1mSv=0.001Sv。
还有微西沃特(μSv)1μSv=0.001mSv。 在放射医学和人体辐射防护中,辐射剂量的单位有多种衡量模式和计量单位。
较为完整的衡量模式是“当量剂量”,是反映各种射线或粒子被吸收后引起的生物效应强弱的辐射量。其国际标准单位是西沃特,记作Sv。
定义是每公斤(千克、kg)人体组织吸收1焦耳(J),为1西沃特。 辐射剂量是以人体组织器官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辐射能量来计算,它的计算单位是「西弗」,或是「毫西弗」。
大致上而言,来自于自然生态的辐射线,基本上对人体是没有多大影响的,就像空气一般存在人类的生活空间里;在台湾地区,天然辐射的剂量平均约占81. 2%,即每人每年所受到的天然辐射剂量,换算单位约为二毫西弗,而人造辐射剂量仅仅占18. 8%。 因此,除非是随个人生活环境、及饮食习惯而有所不同(有些地区居民的剂量是邻近地区居民的好几倍),或是经由职业环境、医疗上的长时间接触,而日积月累了过多的辐射线,并远超过于人体可接受度的标准值时,才会产生危害身体的影向,根据「联合国 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的研究,世界上每人每年所受的自然辐射剂量平均值是2.3 毫西弗,但是有不少地区居民则超过10毫西弗,而台湾每人每年平均是2.0毫西弗。
目前市面上售卖的电器都是通过辐射安全的品管检验的,至于计算机和计算机屏幕所产生的辐射,除电磁场辐射外,只有极微量x光,但现今影像管的制造技术已将x光剂量降到 最低,大都符合原能会所定每小时不超过5微西弗的安全限值规定。 至于辐射是否会慢慢累积在人体,一般体外辐射的任何放射线,当其与物质作用释出能量后,放射线便不复存在,当然也不会累积在人体内,除非是吸入或食入放射性物 质,其不断在体内释出能量,才会有所影响。
编辑本段 4000毫西弗/次辐射可致死 “当量剂量”是反映各种射线或粒子被吸收后引起的生物效应强弱的辐射量。其国际标准单位是“西弗”,定义是每千克人体组织吸收1焦耳为1西弗。
西弗是个非常大的单位,因此通常使用毫西弗、微西弗。1毫西弗=1000微西弗。
对日常工作中不接触辐射性工作的人来说,每年正常的天然辐射(主要是因为空气中的氡辐射)为1000~2000微西弗。一次小于100微西弗的辐射,对人体无影响。
与放射相关的工人,一年最高辐射量为50000微西弗。一次性遭受4000毫西弗会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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