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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转制工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3:30
本文关于国企转制工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原国有企业员工改制后到新单位工龄计算有哪些法律依据

原国有企业员工改制后到新单位工龄计算问题,有以下法规和行政规定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

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这个条文中可以看出,如果是非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用工主体变动的,这种情况下的工龄是要连续计算的。

根据该条文第二款的规定,还列明了哪些是属于应当认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共有五项,其中前四项是具体的情形,后一项是属于兜底条款。这五项为: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国企改制后,职工的工龄怎样计算

国企改制的问题,其实是没有法律统一规定具体标准的,只有一些流程性的东西,具体执行还是看具体情况。

按照相关的规定,改制后国家职工需要身份置换,需要向职工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当地职工上年度月人均工资乘上企业工作年数。

但这个规定不是强制标准,一般是企业或主管部门参考制定,钱多的就多给些,如不按照当地人均工资标准,而按照行业人均工资标准(有的行业工资水平较高),具体工龄计算也不统一,有计算本企业工龄的,有计算系统工龄的,也有计算完整工龄的,也有企业工龄全计,其他工龄减半计算的。

改制方案编写后,按道理要经全体职工大会通过(注意不是职工代表大会),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执行。

至于补偿款的来源,要看企业改制是怎么搞的。如果是企业整体转让,那投资者给钱政府,政府出钱补偿。如转让部分股权,也基本上是如此办理。如增资扩股,则一般是企业出钱(也有例外的,具体要看投资者和国资部门或发改部门签订的协议)。

补偿后还有个再就业的问题,通常的惯例是投资者承诺安置一定比例的员工,但一般也就三五年。也有底气足的投资者不安置老员工,那就需要多掏些钱(通常为了安置老员工,企业转让的价钱上会让步)。

大体上就是这样了,这个没有硬性的规定,但大家一般都是参考已经改制的企业做方案,你可以多问问已经改制完的企业是如何补偿的。最好是同等类型、规模的企业,同行企业更有参考意义。

3.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总体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产权管理登记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四、资产评估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1、《失业保险条例》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3、《工伤保险条例》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扩展资料: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

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

4.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5.企业要转制,有没有法律规定员工买断工龄的

买断工龄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者炒鱿鱼);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企转制工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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