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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房地产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5:18
本文关于2016房地产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好像没有出来,下面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供参考。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0届第72号 【颁布时间】2007-8-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newscenter/2007-08/31/content_6635176.htm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

2.房地产的相关条例

保证房地产开发的质量,途径很多,但认真贯彻ISO9000标准,推行质量认证,的确是一条必由之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ISO9000贯标中必须紧抓以下五个环节。一、在立项过程中,要服从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充分尊重规划部门的意见,对标书和合同要严格评审。

二、认真做好每一个项目的策划工作,从市场调研、投资立项、征地、拆迁、委托设计、委托施工,直到竣工交付的整个过程都应仔细认真地策划,做到运筹帷幄,决胜千里;要按照策划的结果,编制质量计划,用以指导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指标、建设周期和成本合理。三、严格按ISO9000对采购的要求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规划设计、施工、供货等几个方面的分承包方的评价和选择。

1、委托规划设计时,在审查资质的基础上,一般项目可采用议标的方法,重大项目可采用招标,甚或国际招标。设计输出除符合法律、法规外,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开发企业的设计意图。

无论是单体建筑,还是联片开发,都应和周围的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出设计大师们高超的建筑艺术,美化城市,给市民提供一个舒适、幽雅的生活空间。开发企业不能只顾自身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

2、委托施工时,可采用工程招标的方法。在审查资质的基础上,优先选用通过ISO9000认证的施工企业。

3、要对供货企业进行评价和选择,以确保三大材、工程设备及其他物资的质量。四、按ISO9001的要求,搞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开发企业在工程招标后,不能放任不管,而要严格监控。在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后,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不管施工企业是否通过质量认证,都应该按ISO9000标准来要求他们。1、不能将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以及其他违法分包;2、对每一个工程项目都必须编制质量计划,明确对施工过程控制的要求;3、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严格按规程操作;4、使用合格的施工设备和检测器具,并保证施工安全;5、对特殊过程必须严格控制,消除日后的事故隐患;6、遵守法律、法规,不能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等。

五、按照ISO9001的要求,对建材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1、对于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开发企业一定要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评价选择,再委托监理;2、在进货检验中,不允许紧急放行(来不及检验而先投入使用),最起码是钢材和水泥禁止紧急放行;3、在过程检验中,不允许例外转序(来不及检验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4、对分项、分部工程未取得合格的检验结果时,不得进行最终检验(竣工验收)。

当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贯标中还有很多重要工作要做,本文不拟一一叙述。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除了贯彻ISO9001以外,还要贯彻执行ISO14001(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国际标准),这样才能使住房或者工作场所具有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环境性、经济性等五大性能;才能使城市的立体环境(水、土壤、大气等)得到控制和改善,才能使人与自然和谐;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现代城市居民青睐,拓宽销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效益,促进该领域的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物业管理条例4、房屋登记办法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土地登记办法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地产交易形式(1)一级市场。这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市场,它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

经营业务包括:征用土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出售或拍卖的方式转让土地的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2)二级市场。

这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开发公司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所形成的市场。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境外机构和个人以自购和包销方式买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产交易形式(1)房产买卖。其中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

(2)房屋租赁。(3)房产互换。

(4)房产抵押。楼市信息 房地产业搭上“振兴规划”末班车的消息刺激地产股全线上涨,不过收市后有报道称房地产纳入振兴规。

3.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1、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

3、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关于房产的最新法律有哪些

这方面的法律多的去了,但一般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基础,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源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等。主要涉及房地产所有权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制度、房地产拆迁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产税收制度等方面。

为满意回答。

5.房地产法律规定有哪些

房地产涉及的社会面广、资金量大、产权关系复杂,特别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房地产法律制度,是指由房地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用于调整和规范人们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管理、房地产管理等的行为准则。 一、房地产法律的调整对象 房地产法律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既不是调整一般的民事关系,也不是调整普通的商品交易关系,它调整的是与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地说,房地产法律的调整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关系、房地产交易关系、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及物业管理关系等。

(1)房地产开发关系,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造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在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 (2)房地产交易关系,是指参与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各方当事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特定房地产拥有的所有权关系、开发企业或所有权人将房地产出售给他人时所形成的转让关系、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出租或抵押给他人所形成的租赁关系或抵押关系。

(3)物业管理关系,是指物业所有者(业主)委托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所有的物业提供修缮、养护、保管、看管等活动时产生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服务涉及面比较广泛,酒店、办公楼、住宅小区等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管理。

(4)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时发生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同前几种关系不同,典型特征是其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房地产法律体系 房地产法律体系是指各种不同层次的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由现行有效的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构成,按照一定的内在联系而组成的一整套有机、统一、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立法层次上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对于房地产法,《宪法》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宪法》第十条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权属关系:“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该条同时规定了关于土地的转让问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还对土地征收或征用和利用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无论是房地产立法或执法都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 (二)房地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这些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是房地产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规定,是制定有关房地产法规、规章的依据和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于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二次修订。

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对如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登记管理的大法,是房地产业立法、执法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2。

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该法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物权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物权法》使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权属界定、物权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法律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该法于1986年颁布,分别于1998年、2004年修订。

颁布《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管理法》是解决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配置,规范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或征用,即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使用国有土地等问题的主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该法于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城乡规划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

6.2016年起有哪些新政策法规实施

A、居住证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城市落户不是梦 《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持有人可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其中,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B、提倡生育两个孩子,延长产假 想生二孩的可以开始准备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 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这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政策,将来无论是生一孩还是二孩,生育假都会延长。至于到底能延长多少,就要看各地的规定了。

C、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 买房花销可能变小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 国家统计局12月1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个数分别为33个和40个,分别比上月增加6个和2个。

D、房贷利率下调 部分房奴还款压力减小 今年3月份以前,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6.15%,经过了3月、5月、6月、8月和10月的5次降息后,目前的房贷基准利率为4.9%,降幅达20%。据悉,各家银行的房贷政策大都为次年调,即银行利率调整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利率,因此大部分“老房奴”的月供将从1月份开始调整。

根据最新的房贷利率,以购房者贷款100万元、期限20年为例,按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购房者需要总共支出57万元的利息,月供6544元。如果按照5次降息前的基准利率6.15%计算,购房者总共需要支出74万元利息,月供7251元。

5次降息后,购房者从2016年开始,月供将减少707元。 E、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23天婚假缩水至3天 据修正案草案,从明年1月1日起将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也就是说,只要新政策没实施,就按老政策执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着结婚证去请假,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23天的晚婚假。

7.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重要法规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物权法

[2007-08-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土地管理法。

二、房地产开发

[2013-01-22]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2013-01-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2-07-19]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

[2012-03-16]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2011-09-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1-05-11]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8.我国目前关于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房地产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19921104)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0416)二、房地产开发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地办法(199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1995)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5)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1992)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1989)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199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1997)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199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1994)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基准地价的通知(199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2)北京市实施 办法罚款处罚规定(1991)三、开发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199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99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1990)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1996)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199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19921118)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北京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1997)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1997)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1996)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5)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1996)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199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项目苦干规定的通知(199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1988)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1995)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1994)四、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1030)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5)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1995)五、销售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1998)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试行办法(1997)北京市房屋交易工作程序(试行)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199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19950418)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1988)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7)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19950908)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4)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1994)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0509)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租赁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房屋租金(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1027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1231)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19920421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1997)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住宅配套商店产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19870421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房改售房权属登记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0509)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40420)六、物业管理关于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1998)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8)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997)。

2016房地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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