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摩托车强制报废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摩托车强制报废的年限是多少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条款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8 —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 —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第四条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五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3.报废摩托车的处罚
有证驾驶他人已经报废摩托车的,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上罚款,吊销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并没有区分所驾驶的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否属于本人所有,因此,只要是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就一律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处罚。
4.求关于摩托车的法律法规
机动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2002年1月6日,通过《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暂行规定》,将摩托车报废年限缩短为10年和8年。
车牌不存在到期的问题只是随着车辆的报废而注销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第四条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公布《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为完善车辆报废标准,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近日以第33号联合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充分考虑了摩托车生产制造水平、产品质量和用户维护水平以及使用频率和强度不同,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摩托车的报废标准为: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之一达到一定规定标准的即应当报废。具体是: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为10万公里,正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为8 万公里。
考虑到摩托车使用的地域性以及各地对摩托车管理的限制,对报废使用年限只作出了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期限8-1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期限7-9年的范围规定,具体年限由各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另外,对达到报废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的,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规定检验合格的,使用年限最多可延长3年。
目前,我国摩托车的保有量已达4500多万辆,占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一半以上。制定和建立《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我国摩托车工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第四条 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第五条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禁止上路行驶。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5.摩托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8 —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 —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6.摩托车强制报废怎么处理
以上海市为例,摩托车强制报废处理流程如下:
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二、到登记审核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三、到发证窗口领取注销凭证。
四、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五、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到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凭身份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其他相关凭证。
六、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建立机动车报废信息库,并及时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后12个月内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档案到期予以注销。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后第13个月公告该车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公告满30日后,将注销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发现机动车有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被盗抢嫌疑的,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报业务领导批准后,将有关资料和机动车移交车辆管理所嫌疑车辆调查岗调查。不得将有关资料退还机动车所有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上海-机动车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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