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工地噪声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有没有关于建筑工地噪音扰民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关于建筑施工现场噪声的规定
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如果拒报或者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即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范围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所谓“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如果确实因为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证明,而且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涉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采取防治措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3.我国有什么关于噪音扰民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环保局处理建筑工地噪音扰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因此,如果施工单位,不是因为“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就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到当地环保局进行投诉,请求依法对他们进行处罚。
5.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法律有何规定
该条规定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定义,也指明了构成建筑施 工噪声污染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排放噪声。
二是排放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由于施工机械多是露天作业,四周无遮挡,部分机械需要经 常移动,起吊和安装工作需要高空作业,所以建筑施工中的某些噪声具有突发性、冲击性、不连续性等特点,特别容易引起人们 的烦恼。
为了降低建筑施工噪声,应采取综合措施,如改进高噪声设备,使用液压打桩机、空气动力机械安装消声器和弹性支 座。改进或改变高噪声的施工方法,如采用噪声比较小的振动打桩法和钻孔灌桩法等。
还应当限制高噪声机械的使用和调整髙噪 声施工的时间,采取临时的隔声围护结构或吸声的隔声屏障、隔声罩等。 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现场,都大量使用各种不同 性能的动力机械,使原来比较安静的环境成为噪声污染严重的场所。
某些施工现场紧邻居住建筑群,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干 扰。必须认真改正。
6.法律对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有何规定
·深圳2010年招调工体检 ·今年深圳出十大新举措 ·深圳2010年招调新政或有微调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30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7.关于发出噪音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于不同地段分贝高低有不同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规定: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同时,北京市环保局在对室内噪声污染问题的一个复函中明确,目前国家和地方没有室内环境噪声检测方法和标准,但依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T14623-93),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应低于所在区域标准10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规定: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分阶段限值:土石方阶段昼间不得超过7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199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中严格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8.工地施工扰民怎么办,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补偿
你好,工厂噪音扰民是常见的扰民侵权现象。建议你:1,和厂方沟通协商,要求工厂建立隔音板,做降噪处理,停止扰民侵权行为;2,协商不成,向区环保局,建设局,市容局投诉举报;3,联系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4,提起诉讼,要求工厂隔音降噪,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你打12333向当地环保局投诉。每个地区都有噪声标准值,居民小区等一般是60分贝左右,超过就可以处罚。环保局会先派人监测喇叭的噪声值,喇叭噪声一般都达到70-90分贝,明显超过60分贝。环保局监测发现超标就可以确定要怎么处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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